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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卡尔.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8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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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人阶级如何知道这一定会发生呢?因为有了阶级意识,他们必然成了马克思主义者。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及其对社会主义来临的预言,本身就是历史过程的组成部分,由此阶级境况“变成了意识”,并使他本身在工人阶级的精神中获得确立。 
  我对马克思阶级理论(就其强调历史主义)的批评,遵循了上一章所采取的路线。“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的公式之所以有价值,在于它提示,我们应该注意阶级斗争在权力斗争和其他发展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由于柏拉图对阶级斗争在希腊城邦历史上所扮演角色的卓越分析,在往后时代几乎不被采纳,这一提示就显得更有价值。然而,我们当然不应该重新过于认真地对待马克思的“一切”一词。如果考虑到阶级内部本身的间离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即使是阶级问题的历史也不都是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阶级斗争的历史。诚然,在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中,利益的歧异发展得如此严重,以致马克思的阶级理论应该被视为一种危险的过分简化,只要我们承认富人和穷人的问题一直具有基本的重要性的话。中世纪历史上的伟大主题之———教皇和国王之间的斗争——就是统治阶级内部发生间离的一个实例。把这种争执解释成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之间的争执,显然是错误的(当然,我们可以拓宽马克思的“阶级”概念,以便它能够涵盖这种类似的情况,同时再缩小“历史”概念,直至最终马克思的理论成为琐碎的真正——一种十足的同义反复;然而,这会使它丧失一切意义)。 
  马克思公式的危险性之一是,如果过于认真地对待它,就有可能误导马克思主义者把所有的政治冲突,都解释成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之间的斗争(或者解释成有人试图掩盖“真实的问题”,掩盖基本的阶级冲突),结果是,有许多马克思主义者,尤其是德国的马克思主义者,把第一次大战之类的战争,解释成革命者或“没有掌握”核心权力的人,和保守分子联盟或“拥有”国家的人之间的战争——一种可以被用来为任何侵略作辩护的解释。这只是马克思的无所不包的历史主义抽象中隐含着危险性的一个实例。 
  另一方面,马克思试图用所谓“阶级境况的逻辑”来解释工业体系的制度运行,尽管有一定的夸张成份,也忽视了这种境况的某些重要方面,在我看来还是令人钦佩的;至少他对工业体系的那个阶级所作的社会学分析,是令人钦佩的,马克思所着重思考的工业体系,是一百多年以前的“无约束的资本主义”(我将这样称呼它)的体系。
 

 

第十七章 法律和社会体系
    我们现在准备探讨马克思主义的分析和批判中可能是最关键的论点;这就是马克思的国家观,以及(对某些人可能是自相矛盾的)一切政治都是无能的观点。 
一 
  马克思的国家理论可以通过将上述两章结合起来加以描述。在马克思看来,法律或司法行政体系——由国家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必须被理解为建立在经济体系的现实生产力基础之上。并反映这种生产力的上层建筑。当然,这并不是经济或物质的现实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阶级关系在意识形态和观念的世界中呈现自己的惟一方式。在马克思看来,这种上层建筑的另一个事例,是占优势的道德体系。与法律体系相反,道德体系不是国家政权强制的,而是受统治阶级所创造和控制的意识形态制约。这种区别大致上是一种说服和强制的区别(正如柏拉图所说的);动用强制的是国家、法律或行政体系。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它是统治者强加给被统治者的一种“镇压的特殊力量”。《共产党宣言》也说:“是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列宁提供了一种类似的描述:“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是建立一种“秩序”来抑制阶级冲突,使这种压迫合法化、固定化。”总之,国家正是统治阶级从事斗争的机器的组成部分。 
  在继续展开这种国家观的结果之前,应该指出,它在某些方面是制度主义的理论,而在另一些方面又是本质主义的理论。就马克思试图弄清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所具有实际功能而言,它是制度主义的。然而,就马克思既不探讨这些制度可能适用的(或者被适用的)丰富目标、也不揭示为使国家适用于这些目标——马克思本人也许认为这些目标是称心的——应该作何种必要的制度改革而言,它是本质主义的。马克思并没有提出国家、法律制度或运行着的政府应该具有什么职能的要求或方案,而是问:“何谓国家?”;也即是说,他试图发现法律制度的本质的功能。前面已经指明,这种典型的本质主义的问题很难以一种令人满意的方式回答;然而,这个问题无疑将马克思的本质主义的研究和形而上学的研究联系在一起,后者将观念和规范的领域解释为经济现实的表现。 
  这个理论的结果如何呢?其最重要的结果是,一切政治、一切法律和行政的制度,以及一切政治斗争,从不具有基本的重要性。政治都是无能的。它们从不能根本改变经济现实。一切开明的政治活动的主要的(如果不是惟一的)任务是要弄清,司法的——行政的幕后的改变,能否与社会现实中,也即生产方式和阶级间的关系中的变化步调一致,这样,如果能够避免政治滞后于这些发展,这种困难就肯定产生。或者换言之,任何一种政治发展既然都是肤浅的、不受深层次的社会体系的现实制约的,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势必不具有重要性,并且永远不能真正帮助被压迫者和被剥削者。否则,政治发展只能反映经济背景和阶级境况中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具有火山爆发和或许能够预见的全面革命的特征,由于它们产生于社会体系,因而它们的残暴可以被爆炸性的力量的抵抗所减缓,但是这种革命性的政治发展既不是由政治行动所引起,也不能够被政治行动所压制。 
  这些结果再一次表明马克思的历史主义的思想体系的统一性。然而试想一下,很少有哪种运动像马克思主义一样能够激励政治行动的兴趣,那么这种政治基本上是无能的理论主张在某种程度上就显然自相矛盾(当然,马克思主义者也许认为,这种评论受到两种论证中任何一种的赞同。一种论证是,在所有陈述的理论中,政治行动有其功能;因为,即使工人的政党不能通过这种行动来改进大批的被剥削的劳苦大众,它的战斗可以唤醒阶级意识,从而为革命作准备。这恐怕是激进派的论证。另一种论证为温和派所用,即认为,可以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中政治行动可能是直接有帮助的;即存在这样一些时期,其中两大对立的阶级的力量近乎达到平衡。在这种时期中,政治努力和能量在实现工人的十分重要的改进方面可能很关键——显然,如果不明白这点,因而不寻找问题的根源,第二种论证就牺牲了这一理论的某些基本的立场)。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只要工人的政党继续扮演指定的角色,并强烈地坚持工人的主张,该党是几乎不会犯任何重大的政治错误的。因为政治错误实际上不能影响现实的阶级境况,甚至影响不了其他任何事物最终依赖的经济现实。 
  这个理论的另一个重要结果是,从原则上看,一切政府,即使是民主的政府,都不过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一种专政。《共产党宣言》说:“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依照这种理论,我们所谓的民主,在特定的历史境况下只不过碰巧是阶级专政的最方便的形式(这种理论并不符合上面提到的温和派的阶级平衡理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国家恰好是资产阶级的专政,因此,在社会革命之后,它首先将成为无产阶级的专政。但是,只要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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