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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卡尔.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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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这个角度而言,所有道德决定都涉及某种或他种事实,特别是涉及某种社会生活事实,而且所有(可以改变的)社会生活事实,都可能让我们做出许多不同的决定。这证明了,各种决定从来不可能从这些事实或是从对这些事实的某种描述当中推导出来。 
  但是,它们也不能从另一类事实当中被推导出来;我是指那些我们借助自然法则描述的自然的规律性。我们的决定必须符合自然规律(包括有关人类生理与心理的自然规律),假如我们要让这些决定最终得到有效执行的话,这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假如它们与这些规律背道而驰的话,那么这些决定根本无法奏效。例如,所有人都应当多干活少吃饭这项决定,超过生理上的某个特定限度时就无法得以实现,也就是说,超过了一定限度,它就不符合生理学上的某一条自然规律了。同样,所有人都应当少干活多吃饭的决定,超过某个特定限度,也无法得以实现,这是由于多种多样的原因,包括经济学上的自然规律。(我们在下面本章的第四部分里将会看到,在社会科学里也存在自然规律;我们将称其为“社会学规律”。) 
  因此,某些决定因为违背了某些自然规律(或“不可改变的事实”)就可以作为不能执行的决定加以排除。但是这当然并不意味着,任何一项决定都能够在逻辑上从这样的“不可改变的事实”当中推导出来。确切地说,情况就是这样。就无论什么样的任何一种事实来说,不论它是可改变的或是不可改变的,我们可以采取不同的决定——诸如改变它;保护它以防想要改变它的那些人;不予干预,等等。但是,如果涉及的事实是不可改变的——或者因为鉴于既定的自然规律,某种改变是不可能的,或者因为对那些想要改变它的人来说因其他原因,某项改变过于艰难——那么某项改变它的决定就将是不切实际的;事实上,对于这样一种事实的任何一项决定都将是没有效果且没有意义的。 
  批判的二元论因此强调决定或规范不能归结为事实;它于是可以被描述为一种事实与决定的二元论。 
  但是这种二元论似乎容易让人抨击。可能有人会说,决定是事实。如果我们决定采用某一项规范,那么做出这个决定本身就是一件心理或社会的事实,而且要说在这样的事实和其他事实之间没有任何共同之处,这将是荒诞不经的。因此,毋庸置疑,我们关于规范的决定,即我们采纳的规范,明白无误地依赖于诸如我们教养的影响之类的特定的心理事实,所以假定某种事实与决定的二元论,或者说决定不能从事实当中被推导出来,这似乎是荒谬可笑的。对这种反驳可通过指明我们可以在两种不同的意义上谈及“决定”一词来予以回答。我们可以说已经提议或考虑,或达成,或作为决策依据的某一项特定的决定;或者是另一种情况,我们也可以提到某种做出决定的行为,并称之为“决定”。只有在第二种意义上,我们才能把一项决定描述为一个事实。这种情况与许许多多其他的表述方式相类似。在一种意义上,我们会谈起被提交给某个委员会的一项特定的决议,而在另一种意义上,该委员会处理这项决议的行为,会被说成是该委员会的决议。同样,我们可能谈起提交给我们的某项提议或建议,而在另一方面,提议或建议什么事情的行为,也会被称为“提议”或“建议”。一种类似的歧义现象在描述性命题领域内为人所熟知。让我们看一下命题:“拿破仑死于圣赫勒纳”。把这个命题同它所描述的事实区分开来是有益处的,这个事实我们可称之为原有事实,即拿破仑死在圣赫勒纳的事实。现在某位历史学家,比如说A先生,在写拿破仑的传记时,可能写下所提到的命题。在这么做时,他是在描述我们所说的原有事实。但是还存在着一个从属的事实,它和原有事实是完全不同的,也就是他做出这个陈述的事实;而另一位历史学家B先生,在写A先生的传记时,可能会描述这第二个事实,写道:“A先生讲到拿破仑死于圣赫勒纳。”以这种方式所描述的从属事实恰巧本身就是一种描述。但是,它是在必须与我们称命题“拿破仑死于圣赫勒纳”为一种描述的意义相区别的另一种意义上的一种描述。做出某种描述或某个判断,这是一种社会的或心理的事实。但是,所做的这个描述应当同已经被做出描述的那个事实区别开来。它甚至不能从这个事实当中被推导出来;因为那将意味着,我们能够从“A先生讲到拿破仑死于圣赫勒纳”确凿地推论出“拿破仑死于圣赫勒纳”,而我们显然不能这么推论。 
  在决定领域内,情况是与此类似的。制定某项决定,采用某种规范或标准,这是事实。但是已被采纳的这项规范或标准,并不是一个事实。绝大多数人同意这条规范“你不可以偷窃”,这是一个社会事实。但“你不可以偷窃”这条规范并非一个事实,而且永远不能从描述事实的命题里推证出来。当我们记起,对于某个特定的相关事实,总是存在着各种各样并且甚至截然相反的可能决定之时,这一点将会看得最为清楚无误。例如,面对着绝大多数人采纳了“你不可以偷窃”这条规范这个社会事实,仍然可能要决定采纳这条规范,或是反对采取它;可能要鼓励那些采取这条规范的人,或是阻止他们,并劝导他们采取另一条规范。总而言之,不可能从陈述某一事实的句子之中推导出陈述某一条规范或某项决定,或者说,某项政策建议的句子来;这只是讲明不可能从事实中推论出规范或决定或建议的另一种方式。 
  规范是人为的(并不是说它们是被有意识地设计出来的,而是说有人能够评判和改变它们——也就是说完全是我们对它们负有责任,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人为的)这个陈述,一直经常被人曲解。几乎所有曲解都起源于一个根本性的误解,即认为“约定”意味着“任意”的信念;即假如我们自由选择我们喜欢的任何一种体系的话,那么,这种体系就会和任何其他一种体系同样好。当然,必须承认认为规范是社会约定的或人为的这个观点表明,将存在着某种特定的涉及任意性的成份,即,可能存在不同的规范体系,但没有多少体系可供选择(普罗塔哥拉恰如其分地强调过这个事实)。但是人为性决不意味着完全的任意性。例如,数学演算,或交响乐,或戏剧,都是非常人工化的,但不能推论一种演算法或一首交响乐或一部戏剧就是和任意其他的一个同样好。人类已经创造了新的世界——语言的、音乐的、诗的、科学的新世界;这里面最为重要的是要求平等,要求自由,并要求扶助弱者的道德律令的世界。在比较道德领域和音乐或数学领域时,我并不想把这些相似性延伸得太远。更为特殊之处在于,在道德决定与艺术领域内的决定二者之间存在一种重大差别。许多道德决定涉及其他人的生与死。艺术领域内的决定并没有这么急切而重要。所以,说一个人决定支持或反对奴隶制就像他可以决定喜欢或不喜欢特定的音乐和文学作品一样,或者说道德决定仅仅是人的趣味问题,这是极具误导性的。它们也不仅仅是关于如何使这个世界更美丽,或是关于其它这类奢侈事物的决定;它们是具有非常重大的紧迫性的决定。(关于所有这一切,也可参照第9章。)我们的比较仅仅意在证明,认为道德决定在于我们自己的观点,并不意味着它们是完全任意性的。 
  相当令人奇怪,认为规范是人为的这种观点还受到某些人的质疑,他们从这种态度中看出了对宗教的抨击。当然必须承认,这种观点是对特定形式的宗教,即对盲目信仰权威的宗教,对巫术和禁忌主义的一种批判。但我认为,它在任何意义上都不反对建立在个人责任感和良心自由基础之上的宗教。我当然想到了特别是基督教,至少像它在民主政制国家当中通常被解释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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