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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或有事项讲解-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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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霭嫔绯霭妫�1993年版。)
  美国第5号公告对或有损失下了定义,但没有对或有负债下定义。实务中,企业在确认一项或有损失时,往往同时确认一项或有负债。很可能发生的或有损失应予确认,很有可能发生的或有负债也应予以确认。在这方面,第10号国际准则、英国会计实务惯例公告第18号(SSAP18)与美国第5号公告的做法基本上是一致的。
  《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下称第37号国际准则)改变了传统的会计观念,依据IASC概念框架,对或有负债作了如下定义:
  〃或有负债,指以下二者之一:
  (1)因过去事项而产生的潜在义务,其存在仅通过不能完全由企业控制的一个或数个不确定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2)因过去事项而产生、但因下列原因而未予确认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要求含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够足够可靠地予以计量。〃
  简单地说,或有负债指两种义务:一种是因过去事项而产生的潜在义务,或称可能义务,其是否存在要由未来发生的事项来证实;另一种则是因过去事项而产生的现时义务,但没有在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原因在于其不完全符合负债确认的条件。根据第37号国际准则的定义,或有负债是不能在财务报表内予以确认的项目。
  概括地说,在第37号国际准则公布之前,很少有权威的会计文献(准则)对或有负债下过完整的定义,即使偶尔能见到关于或有负债的〃定义〃,也多是描述性的,没有完全揭示或有负债的本质。而第37号国际准则对或有负债的定义,从概念上讲,是相对合理的,比较清楚地揭示了或有负债的本质特征;从实务角度看,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企业利用以往或有负债在应予确认和可以不确认之间进行选择的余地。基于以上分析,本准则参照第37号国际准则有关或有负债的定义,将或有负债界定为以下两种义务之一:
  (1)〃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2)〃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有关或有负债与负债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请参见本节〃(二)主要概念辨析〃。
  4.或有资产
  或有资产通常被认为是由导致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的未计划的事项或其他未预料到的事项形成的,其存在与否、金额有多大等,均只能由未来事项的发生与否予以证实。或有资产一般作为会计报表附注项目予以说明。
  第37号国际准则基本沿用了传统做法,对或有资产作了如下定义:〃或有资产,指因过去事项而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仅通过不完全由企业控制的一项或数项不确定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也就是说,或有资产是由过去的事项或交易形成的潜在资产或可能资产。
  本准则采用了第37号国际准则的做法,将或有资产作了如下定义〃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二)若干概念辨析
  1.义务、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
  《辞海》对〃义务〃的解释是:①法律用语,与〃权利〃相对,指公民依法应尽的责任;②遵义上应尽的责任;③不受酬,如义务劳动。而对于其中提到的〃责任〃,《现代汉语词典》是这样解释的,〃责任。指:①份内应做的事;②没有做好份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很显然,这里所指义务,是从一般意义上讲的,具有广泛的涵义。
  经济法对〃义务〃是这样解释的:〃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满足特定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实施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这是相对权利而存在的,是法律对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限制和约束〃。这里所指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义务主体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第二,义务主体实施的义务行为是在法定范围内进行的;
  第三,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经济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参见200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经济法》。)
  以上可以看出,经济法所称义务实际上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
  IASC概念框架第60段指出,〃义务指以某种方式行动或办事的职责或责任〃。同时还指出,〃义务可能产生于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或法律规定;也可能产生于正常的业务实践、习惯以及保持良好的业务关系或公道行事的愿望〃。实际上,这就是通常所指的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第37号国际准则进一步对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作了界定。根据该国际准则,法定义务指因合同(通过其明确的或隐含的条款)、法规或其他司法解释等产生的义务。推定义务指因企业的特定行为而产生的义务。这里所指企业〃特定行为〃,泛指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已公开的承诺或已公开宣布的经营政策。由于以往的习惯做法,或通过这些承诺或公开的声明,企业向外界表明了它将承担特定的责任,从而使受影响的各方形成了其将解除那些责任的合理预期。
  美国FASB概念框架第3号《财务报表的各项要素》认为,大部分负债源自依法履行的义务(即法定义务),某些负债则由谁定义务产生。同时,还进一步指出,推定义务是在特定情况下成立、推断或悟出的,而不是因为与另一个体订立了协议合同,也不是因为政府的强制。
  本质上看,IASC和美国FASB对形成负债的义务有相同的理解,即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
  在讨论要不要在本准则中对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进行定义时,有过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与国际惯例协调,在本准则中对两种义务进行定义;另一种意见认为,没有必要在本准则中对两种义务进行定义。本准则采纳了后一种建议。原因在于,虽然将义务区分为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有利于将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及时地确认为负债,但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法定义务完全是法律术语。通常情况下,人们对法定义务的理解不会产生歧义。
  第二,推定义务这个概念在我国不常见。虽然在国外(尤其是那些经济比较发达国家的)会计准则中经常用到这个概念,但实践中,如何判断企业因为某种行为而产生了推定义务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即使广泛地要求运用职业判断的美国会计准则,对此也尤感棘手。
  基于以上考虑,同时也为了不给准则使用者增加理解上的负担,本准则决定不对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予以区别,并分别进行定义。
  2.负债和或有负债
  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会使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有负债则包括两类义务:一类是潜在义务,另一类是不完全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现时义务。因此,从概念上讲,负债和或有负债两个概念有交叉。具体地说,或有负债所指的现时义务符合负债定义,属于负债的范畴,只是不完全符合负债确认条件而没有确认而已。
  3.或有负债和或有损失
  传统意义上,或有负债和或有损失之间存在对应关系,而且在确认一项或有损失时,通常确认一项或有负债。在本准则中,或有负债与或有损失之间的这种对应关系被打破。首先,在本准则中,或有负债的涵义与传统意义上的或有负债的涵义不同;其次,根据本准则的规定,或有负债是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因而不能在表内确认。既然或有负债不再确认,对应于这些或有负债的或有损失,也就无所谓确认的问题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或有负债是从或有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来描述或有事项的结果的,而或有损失则是从或有事项对企业的经营成果的影响来描述或有事项的结果的。本准则除对或有负债重新给予了定义外,还主要是从或有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的角度来进行规范的。
  4.或有资产和或有利得
  或有资产和或有利得也存在着对应关系。按本准则要求,或有资产不予确认,对应于或有资产的或有利得自然也不予确认。这项原则与传统做法上或有资产和或有利得的处理方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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