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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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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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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及到名誉——即公民有权要求别人给他的那一总分正当的尊敬——的人身的欺凌罪,应当判处丑辱刑。这种丑辱是公众谴责的标志,即剥夺有罪的人所享有的社会对他的尊敬。剥夺祖国和由社会所提示的所谓兄弟关系的信任。丑辱是不以法律的专横为转移的,因此必须使法律所规定的丑辱,是由事物的本性中产生的。并且同全人类的道德或者取决于特殊条件(它影响人民的观点和这些观点能在它那里形成起来的那个民族)的那种道德相符合。否则,对法律的公共尊敬就会丧失,或者道德和荣誉的概念是就消失。而这种概念,无论怎样美好,任何时候,也不能克服范例的影响。谁宣布不关紧要的行为是可耻的行为,谁就缩小了真正可耻的人的行为在毁坏名誉方面的作用,其次,经常采用丑辱刑而同时又不使很多人受到这种刑罚,这是不可能的,经常地求助于社会舆论,会削弱它的力量。许多人爱到丑辱刑等于没有人受到丑辱刑。
*(对于由傲慢而产生的犯罪,不应当判处痛苦的本体刑,因为痛苦本身只能滋长这种犯罪并使它蒙上荣誉。在这里,嘲笑和丑辱是要适宜的,这种刑罚能用观众的傲慢来制服狂人的傲慢,并且是发生影响的。而这种影响,就是真理的力量也未必能把它战胜。既或能够,也是需要很大力气而且是不能很愉的。因此,聪明的立法者,便把力量同力量、意见同意见对立起来,同时消除人民中间对不合理的原则的惊奇和颁扬。而这些原则的妄诞的起源,通常是用从这些原则中得出的巧妙的结论掩饰起来,不让普通的人民知道的。)*
这就是避免带有始终不变的事物本性的矛盾的手段,不受时间限制和经常起作用的事物本性,能够推翻和消灭同它不相符合的一切决定,服从这个普遍规则,不仅只有优美的艺术——正确地仿大自然是它的指导原则——。服从它的还有政治,至少是真正的和长期的的政治,因为政治不是别的,而是极好地进行管理和调和人们不变的情感的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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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寄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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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要扰乱社会安宁,谁要不服从法律——人们根据它失掉一些东西和占到一些便宜的条件…谁就应当被社会放弃,即被驱逐出境。正因为这样,聪明的政府是不准这样一种政治性的寄生生活在劳动和各种活动中繁荣起来的。而严肃的传教师竟把它同由勤劳所从长远看财富而产生的安闲生活,同由于社会的发展和给予它更多的自由所需要的和有益的安闲生活等同起来。我把这样的寄生生活称为政治性的寄生生活。它既不用劳动给社会带来利益,也不用财富给社会带来利益,它只是占便宜而且任何时候也不损失什么;普通人怀着一种毫无意义的景仰心情来注视着这种寄生生活。而聪明人却对它的牺牲者怀着一种轻视的同情心来注视着它。这种寄生生活,并不鼓励人们去进行保存和增加生活上的舒适所需要的活动而是让不同意见产生的,不比其它欲望稍弱的欲望心情发作。享受自己的祖先的美德或缺陷的成果的人,由于获得欢乐而给勤劳的贫苦人们——他们同富贵、同权力和平地进行着沉默的战争,而不是结局不明的流血战争——以粮食和生活资料的人,并不是政治性的寄生者。因此应当决定哪种寄生生活应受刑罚的不是习俗的监视者的严厉而又有限心的仁慈心,而是法律。
*(很显然,被控告犯有最严重的有罪的可能性是极大的,但是证据又不确凿的人,应当被驱逐出境。但是,这需要一项能排除任何妄为的可能性,同时尽可能比较确切的法律。谁要使国家面临这样一种必然的选择;或者使国家以他感恐惧。或是使他自己受到痛苦,这项法律就要判处他驱逐出境。但同时并不剥夺他证明自己无罪的神圣权利,驱逐本国人出增境,应当比驱逐外国人出境有更重要的根据;驱逐第一次被控告的人出境,应当比驱逐多次控告的人出境有更重要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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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驱逐出境和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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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是否应当剥夺被驱逐出境的人,即被他曾是一个成员的那个社会永远抛弃的人的财产呢?这个问题,要吧从不同的观点加以研究。剥夺财产是比驱逐出境更重的刑罚。因此,在某种情况下,应当同犯罪相适应的判处剥夺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应当不剥夺财产。当法律规定的驱逐出境使社会和犯罪的贫民之间的一切关系都消失时,财产便被剥夺了,到那时,犯人作为一个公民就要死亡了。而活着的人只是通常意义的人。而为了尊敬国家,需要使自然死亡条件下所产生的后果同样在这种情况下产生。因此,看来犯罪被剥夺的财产,与其说应当交给国王,还不如说应当交给犯人的合法继承人,因为死亡和这种驱逐出境,对国家来说具有相同的意义。但是,我并不是根据这种微妙的理由来反对没收财产的。有些人硬说,没收会制止私人的报复和有过大的实力,但是他们没有注意到,如果刑罚能带来某种利益,那么,它不就因此而总是公正的。为了使刑罚是公共的,它应当是必要的。有利的不公正。是那些希望把通往时时警惕着的暴政的一切道路都封锁起来的立法者所不能容忍的。这种暴政是用瞬间的福利和幸福来引诱少数显贵的人,同时蔑视多数无名之辈的未来的灭亡和眼泪的。没收迫使者穷苦的人用自己的头颅来承担责任。迫使无罪的人同有罪的人一起忍受刑罚,并把他们弄到由于绝望而要犯罪的地步。当法律给家庭规定的顺从使家庭不能预防犯罪——既或有这种可能性——时,有什么能比由于家长犯罪而受到耻辱和贫困的那一类家庭更悲惨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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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关于家庭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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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可悲的、已成为习惯的不公正的作法。甚至竟受到最文明的人们的赞许。而且甚至在最自由的国家中由于社会与其说被看成是个人的联合,还不如说是家庭的联合。也是容许的。我们设想有十万人或是两万人家庭。每家由五人组成,包括它的代表,即家长。如果把社会看成是家庭的联合,那么,在社会中就有两万个家庭和八万个奴隶。如果说社会是个人的联合。那么,在社会中就有十万个公民,而没有任何一个奴隶。在前一种情况下,将是由两万个小的君主国组成的共和国;在后一种情况下,共和国的精神,不仅能使这个国家的广场和会议场所活跃起来。而且还能使家庭——人们得到自己的大部分幸福和不幸的地方——活跃起来。在前一种情况下,在共和国中渐渐地树立起君主精神,因为法律和风俗都是由共和国的成员。即家长的惯常情感决定的。这种精神的表现,将不受自由和平等感的抑制,而受每个人的个人利益的对立的抑制、家庭精神,就是处理小事情和不关紧要的事情的精神。管理共和国和保护一般原则的精神能洞察事件,并使对共同福利具有意义的极重要的东西突出起来。在由各家庭组成的共和国中。当家长还活着的时候。儿子们是在他的支配下生活着的。并且不能不指望着他的死亡。以便使他们的生存只依赖法律。在身强力壮的年龄。当情感在由于经验——也称为稳健性——所产生的恐惧的影响下还没有发生那样变化的时候。就习惯于胆怯的服从法律。那么,当力量开始衰弱下来和逐渐消失。又加上由于没有希望看到自己的劳动成果使他不能有大胆的意图的年龄时,情感能不能经受住永远同美德相反的恶习的影响呢?
但是,如果说,在共和国中每个人都是公民。那么,家庭中的服从。并不是根据命令。而是根据契约。只要儿子们根据年龄的状况。一旦摆脱了由于软弱,需要保护和受教育而处在的自然的依附状态。他们便成为国家的自由公民。他们服从家长是为了分享家庭组织的利益,这正如自由的公民,在对待更广泛的组织方面所作的那样。在前一种情况下。男儿即构成一个民族的大多数和最有用的部分。是以他们的父亲的专横为转移的。在后一种情况下,除了责成互相帮助的神圣和牢不可破的关系和由于感谢所得到的恩惠而产生的那种关系以外。并是没有别的固定的关系。这种关系的消失。如其说是由于人类心灵败坏的结果。还不如说由于法律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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