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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夜,几个选民给姚立法打来安慰的电话,可是说着说着,自己却在电话那头哭了起来。
这一夜,一直帮助姚立法整理竞选材料的妻子,躺在床上,默默地流泪,没有惊动、打扰陷入沉思的丈夫。
这一夜,姚立法彻底失眠了。
从29岁到35岁,从被动到主动,从稚嫩到成熟,从“半心半意”到全身心投入,姚立法一路跌跌撞撞的走来,前后三次参与市人大代表的竞选。但是,每一次,都以失败而告终。
多年后,一位退休的教育局副局长左先生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黄广明的采访时说:“姚立法竞选人大代表是符合法律的,也是正常的,但是在特定的环境下被视为不正常。”左还告诉记者说,当年他的确曾经劝姚立法放弃竞选,“上面对我有压力,虽说人大代表人民选,但是我们这里一般都有个内定意见。”
生计问题
1993年竞选失利后,姚立法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生计问题。在媒体上公开发表的《我的竞选历程》一文中,他回忆道:
1993年之后,单位不再分配任何实际工作,在职称、工资和住房问题上也遇到了不少刁难;曾有一年多时间,没有领到一分钱工资;原先已交了集资费的房子,竟不肯分配给我;职称14年没有晋升。官员中有人说我竞选人大代表是哗众取宠、是“官迷心窍”,甚至说我是神经病。
麻烦远不止这些。
1994年,潜江市教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的领导塞给姚立法一张调令,要把他从勤工俭学办公室“下调”到潜江市实验小学教书。
接到调令的姚立法丈二摸不着头脑。因为,此前,他一点儿消息都没有听到。
“我猜想,领导肯定是看我不顺眼,恨不得让我立刻从他们的眼皮底下消失。”姚立法说。
潜江市实验小学是潜江市教育局的下属单位。姚立法虽然是从机关调到学校,但是并没有脱离教育系统,更没有从教育局领导的眼皮子底下消失掉。那么,调动的目的究竟是什么?
姚立法说,里面的“道道”和“学问”可大了。从此,“教育局的姚立法”变成“实验小学的姚立法”了。万一上级领导追究起来,教育局领导可以把责任往实验小学的干部们身上推——“你们为什么没有把姚立法教育好?!啊?!”奇怪的是,姚立法拿着调令去上班,却被实验小学拒之门外。
拒绝的理由很简单——“领导管不好姚立法,我们的工作能力远不如领导,更管不好。这个人我们绝对不敢要。”
实验小学的态度着实惹恼了教育局领导。平日里,个个说的比唱的好听,要给领导分忧。可是,事到临头,溜得比谁都快。这哪里还有一点组织纪律和原则!
关键时候,教育局的纪委书记亲自出马,苦口婆心的给实验小学校长做思想工作,劝说他以大局为重,无论如何要接收姚立法这个新员工。为什么是纪委书记做工作?因为他是负责单位廉政建设、查处官员贪污腐败的!这是相当厉害的杀手锏。
一反常态,实验小学的校长吃了秤砣铁了心:“把姚立法调过来可以,除非你们撤我的职。”
“如果接收了我,我以后参与竞选,实验小学就有可能被市长、市委书记点名批评,而不是被教育局长点名批评。”姚立法说。
“两害相权取其轻”,这或许是人的本能。
就像一个皮球,姚立法被教育局和实验小学来来回回地踢。踢过去,再踢过来……
折腾了一年,没有调动成功。一年来,手握调令的姚立法不知道该去哪里上班,也自然一年没有拿到工资。
一年后,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潜江市教育局向实验小学让步,收回成命,放弃调动姚立法的想法和打算,让他重新回到勤工俭学办公室上班。
“烫手的山芋”又回来了,这可如何是好?市教委勤工俭学办公室领导个个急得抓耳挠腮。
赶在姚立法上班之前,勤工俭学办公室的领导立刻主动找到姚,希望他“停薪留职”。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停薪留职是指机关、企事业的过剩人员,自愿申请另谋职业,停发薪水,保留单位部分的福利(如住房、户口等等)。
在领导的极力“怂恿”下,并非“过剩人员”的姚立法和单位办理了为期5年的停薪留职手续。可是,多年后,当成为人大代表的姚立法申请继续停薪留职的时候,教育局领导的态度却来了个180度大转弯,一口回绝,毫无商量的余地。这是后话。
种种迹象表明,姚立法在教育系统似乎很难再有立锥之地。至于这种处境和他竞选人大代表之间,是否有必然的联系?教育局的领导们是否利用手中的权力给姚立法穿小鞋?“停薪留职”是否是单位强迫的……这一切,似乎有答案,又似乎没有答案。
姚立法栽了大跟斗,连饭碗也险些砸了。
一个亲戚教育姚立法“走多了夜路总会碰到鬼”。在亲戚看来,姚立法这么多年来,走的不是正道、阳光大道,而是歪门邪道、是“夜路”。这次,终于倒了大霉了。
停薪留职后,一直比较赚钱的粮油生意赔了本;接着,姚立法去武汉学习炒股票,亏得一塌糊涂;1997年,他在潜江市开了一家专门代售液化气的小店,但是驾车送气时把人给撞伤了,赔了好几千元……
姚立法四处碰壁,几乎无以为生,走到了人生的最低谷。
全国人大的一封回信
1998年5月,有水乡园林之称的潜江,正是梅雨季节。大街小巷细雨绵绵,桃红柳绿。
姚立法依然忙碌和辛苦,每天披一件雨衣,踩着小三轮车,替人送液化气罐,然后一身湿漉漉的回到家,让妻儿心疼不已。
忙碌之余,“连饭都快吃不上了”的姚立法“蠢蠢欲动”,又开始积极准备参加潜江市第四届人大代表竞选了。屡次的失败,并没有让他望而却步。
这一年,姚立法40岁,正值不惑之年,家有七八十岁的老母、正准备参加高考的儿子和收入不高的当小学教师的妻子。
这一年的雨,下个没完没了。长江洪水、松花江洪水,搅合了中国人的整个夏天,“严防死守”成了当年的流行语。自然灾害考验着中国和国务院新总理。
这一年,新总理朱镕基说了几句让中国人民深受感动的话。他说:“不管前面是地雷阵还是万丈深渊,我都将一往无前、义无反顾,鞠躬尽粹,死而后已。”
姚立法说,他常常用朱总理的这几句话自勉。
总结前几次竞选失败的原因,姚立法认为,一个重要原因是没能进入代表正式候选人名单,没能进入正式候选人名单的关键则在于“酝酿”这个环节出了问题。
为什么选民推荐的代表初步候选人只要进入“酝酿”环节,就象“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酝酿”环节为什么那么容易暗箱操作?他开始研究《选举法》第31条第1款的法律规定。
第1款规定:对公布的候选人名单,应由各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法律规定有些模糊,致使很多问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模棱两可:比如,“反复酝酿”中的“反复”是什么意思?几次才叫“反复”?酝酿的方式是什么?是举手表决还是无计名投票表决?酝酿的过程应不应该公开透明?“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多数”应该是多少?是半数?还是过半数……
这些选举细节的模棱两可,给人为操作和暗箱操作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如果没有人追究,代表正式候选人的“酝酿”自然顺利的依法通过。前三次,代表初步候选人姚立法就是这样被“依法”酝酿出局的。
但是,即便《选举法》这样的国家大法没有详细规定,全国人大是否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用以界定?湖北省《选举法》实施细则中又是否有更加详细的规定呢?姚立法决定寻找答案,也寻找真相。一条枯燥艰涩的法律规定,一些大多数人可能一辈子也不会去思考的“古怪”问题,姚立法竟然琢磨得兴味盎然。他说,只要没有最终的满意答案,他就决不罢休。
他翻遍了家里所有与选举有关的材料,没有找到答案。《湖北省县乡两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中第28条关于正式候选人产生办法的规定,和《选举法》中的规定一模一样,不多一个字,也不少一个字。
姚立法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在潜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他遇到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