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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各马可伦理学》第四册的诸多内容里,我想着重谈谈liberality。“liberality”在希腊文里有两种含义:第一种是“自由施舍”;“慷慨”是一种美德;还有一种含义就是“自由”。在这里,我们讨论的是它的第二个含义。自由是什么呢?亚里士多德说,看上去它是“关于财富的中庸之道”。财富当然是获得幸福的必要手段,但你不能太贪婪,否则你就变成了财富的奴隶,从而失去了自由。对于“财富”,亚里士多德给出了一个定义——“财富”是指“价值的一种形态,即由货币度量的一切事物”。在这个定义下,若你能守住中庸,你就获得了自由。自由的人,就是对于财富具有美德的人。
休谟:《道德原则研究》
亚里士多德进而指出:“自由几乎是一切被热爱的美德当中最受热爱的。因为它们的有用性。”这影响了后来的休谟和斯密。休谟写过一本小册子,叫做《道德原则研究》。休谟在这本书里提出了这样一个深刻的问题——效用为什么使人快乐?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先翻开休谟的这本小册子,对其内容作一介绍。
休谟在此提出的第一个观点是“一切道德思辨的目的都是教给我们以我们的义务,并通过对恶行的丑和德性的美的适当描绘而培养我们相应的习惯”。亚里士多德曾论述过,道德的美德不同于智力的美德,它不能够通过受教育得到,只能通过习惯才能培养起来。但休谟对于道德与行为或习惯与行为之间的关系有进一步的经验主义的观察,他说;“但是这些道德的德性难道可以通过知性的那些自身不能控制这些情感且无法驱动人们行动的推理来达到吗?”休谟这句话的意思是说,纯粹的推理如果不能打动我们的情感就一定不能导致我们行动。如果你没有激情,就只能坐在那里推理,而不会去行动。休谟进一步指出,推理和推论虽然可以发现真理,但是它们所发现的真理是冷漠的,它们不引起我们感情的冲动,引不起任何欲望或者是反感,故而它们不可能对任何行动发生影响。因此,情感是连接理性与实践的中间环节。这个命题后来被汉娜·阿伦特接过来,作为她批评康德哲学的基石。所以休谟的这个命题非常重要,他最明确地提出情感不是不重要的。在柏拉图的时代,情感是低于理性的,是更低级的、动物性的事情,理性是至高无上的;到了经验主义的时代,休谟指出柏拉图是有偏差的,因为理性不能够让我们做任何的事情,要想打动我们去实践理性的推理,就必须引起我们的欲望,激发我们的情感。这是休谟的第一个命题。
第四部分 5。仁爱与正义
休谟对亚当·斯密最重要的影响,是所谓“同情心导致的两种最基本的人类情感”。第一种是“仁爱”,休谟认为“仁爱”是我们以同情去感受他人的幸福。看到其他人幸福的时候,感同身受,你会感受到某种幸福,某种快乐。这种情感积淀下来成为所谓“仁爱”或者“仁”。另外一种基本情感也是从同情心生发出来的,当我们看到别人受难的时候,我们也有一种感同身受,会感受到那种苦难,我们会不高兴,觉得不舒服。这是一种负的效用,这种情感积淀下来,就成为今天我们身上的正义感。这是法哲学的出发点。事实上,亚当·斯密全部的法哲学就是从这个观点出发的。
仁爱与正义作为两种最基本的情感带给我们巨大的“效用”(utility)休谟使用的“效用”。这两种情感又都来自同情心(sympathy)。刚才我解释了,它不是今天经济学家理解的对于个体而言的“效用”。休谟说:“把我们所赋予社会性的德性的称赞归因于它们的效用,这似乎是如此自然的想法,以致人们会期望在道德作家们那里处处遇见这项原则,作为他们推理和探究的重要基础。……自爱是人类本性中具有如此广泛效能的原则,每一单个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一般而言是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以致那些幻想对公共的所有关怀都可以分解成对我们自身幸福和自我保存的关怀的哲学家们,都是可原谅的。”由于这想法很自然,所以休谟很理解在他以前的道德哲学家们犯的错误。什么错误呢?就是他们幻想对公众的所有关怀都可以分解成对个人的自身幸福和自我保存的关怀,这是以往的哲学家们包括经济学家们所抱有的幻想。但是,这些幻想都是可原谅的,这是休谟的开场白。他和亚当·斯密不完全赞同这样一种幻想,在第四讲我们会详细讨论。
中庸
休谟继续论述:“看来很明显,当一种品质或习惯受到考察时,如若它在任何方面都显得有损于那拥有它的人……它就立刻遭到谴责并被列入缺点和瑕疵中。……人们承认,没有哪些品质是绝对可谴责的,也没有哪些品质是绝对可称赞的。这完全依赖于那些品质的程度。逍遥学派认为,适度是德性的特征。可是这种适度主要是由效用所规定的。”这是一种现代的经济学叙事。亚里士多德从来没有告诉我们如何来测量这个“适度”,他只是给所有适度的品性起了名字,比如“慷慨”,从“慷慨”出发,过分了就是“奢侈”,就是“挥霍”;不过分、太缺乏,那就成了“贪婪”。他只是用原初的思考方式对“适度”作了各种各样的描述;而休谟提出,这种适度主要是由效用规定的。再往后一百年左右,才可能有今天经济学家使用的效用主义的“效用”概念。休谟的思想超越了他的时代。
摩尔的《伦理学原理》
摩尔
另一位重要的学者叫摩尔(GEMoore),他写过两本著作,就是《伦理学原理》(PrincipiaEthica),我们有2003年的中译本;后来还有一本书叫《伦理学》(Ethics),但这本《伦理学原理》更经典。各位对维特根斯坦的名字是不是稍微熟悉一点呢?我们知道摩尔是对维特根斯坦的思想影响非常大的一位导师。摩尔对亚里士多德的“善”的讨论是这样的:Goodisasimple,nonnatural,indefinablequalityofcertainthings(善是简单的、非自然的、不可定义的特定事物的质)。这三个定语非常重要。首先;“善”是一个“简单的”概念。这个思想对维特根斯坦影响深远;“简单概念”类似于自然数里的素数,不能再分解成更简单的概念。这后来成为维特根斯坦使用“原子概念”的源头。其次,它不是自然界有的(nonnatural),它不像一座山我们可以看见,一个苹果我们可以指称它是一个苹果,它是抽象的,是看不见的。最后,它是不可定义的(indefinable),既然是原子概念就应当是不可定义的。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主要就是论证这个:任何语言都可以分解成一堆原子概念,不可再分,然后证明这么多原子概念合成人类全部思想。这相当于数论学家将所有大于1的自然数分解成素数的乘积一样,这分解是惟一的。所以这三个定语非常重要;“善”这个概念很有意思,它不能够被定义。善不是一个quantity(量),它是一个quality(质)。这是摩尔的主要贡献。
第四部分 6。就其本身而言的善
摩尔认为:“……关于善的诸命题全都是综合的,而绝不是分析的。”
这承接了康德的论述。“综合的”是指结合对经验的观察提出来的一些命题。“分析的”是指不涉及经验观察,只从概念推出子概念和子命题。关于“善”的命题全都是综合的,也就是说有不同的善,必须要看经验是什么样子的,经验中的善是哪些。“善”不像数学命题那样,可以通过先验的分析过程推演出来,这是第一个观点。其次呢,摩尔说;“我的论点是:‘善’是一单纯的概念,正像‘黄’是一单纯的概念一样;正像决不能向一个事先不知道它的人阐明什么是黄的一样,你不能向他阐明什么是善。”比如对于一个没见过苹果的小孩子,你要告诉他苹果是什么,最有效、最常用的办法就是把苹果拿来,指着这苹果说:“这是苹果”。然而,不同于苹果;“善”是非自然的,对于一个没见过善、没有感受到善的人,你不能像给一个不知道“黄”是什么的人显示黄颜色而让他知道“黄”那样阐明什么是“善”。摩尔否认善是可定义的,善只能就其本身而称为“善”,这是他的主要观点。
什么事物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