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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产生的一些问题就自然而然的发生了。就拿学校的招生的事来说。学校的招生工作也被现在的社会上的有些风气所感染。而学校的一些教授也参与道了说情等。这些情况对教授的职业也是个打击。教授现在对自己的职称是相当的感冒。要是自己的职称没有评上的话,那加上其他方面的因数,那他的教授的饭碗也有可能就不保了。这就使些教授去做些自己不来不愿意做的事,就是为自己的饭碗而着想。就会不段的写些学术论文。但是对他们来说,就需要花很多的时间,那教书的事呢?就有可能会处于一种不上不下的状态。那对学生也是个打击。
这种正高职称人数的高速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合理的,它引发了高校之间的攀比,导致了教授的贬值。曾有戏言:讲师多如犬,教授满街走。本来博导并不是教授中的一个层次,仅仅是工作岗位,但由于其审批性,因而就似乎变成了高于教授的一个等级(有些招聘广告中,公开明码标价:教授年薪6万,博导年薪10万,可见其含金量之高)。有些从事大学评价的机构甚至把拥有博导的数量作为一个加分指标。如果说在军队、在政府机关,对兵、对官划分较多等级是适宜的,而在科学、技术、教育领域,在人才领域,划分等级应越少越好,并且最好仅设一个最低门槛,不再划分所谓的中级、高级。因为是否高级不需要人为评定,完全应由市场(社会)认定。衡量一个人的价值大小,也不必由其等级头衔决定,而应由其干得如何、挣的多少来决定。
良好的人文环境是什么?第一不是钱,第二不是权,而是这个环境中,每一个人都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每一个人都感到充分的尊严,有干事业的空间,使想干事的人有事干,能干事的人干成事。可是现在我们是怎样的状况啊,大家都这样想:“工作我不干了不够意思,干多了有啥意思,干少了我不好意思,所以干一点儿意思意思!”
首先向我推荐的就是左校长,他的女儿和 一些同学回国来,为了想我证明她们是 有才能的,给我送了 几篇论文来。其中有一个人写了几篇 论文的 。
修2 47
(更新时间:2005…1…17 10:25:00 本章字数:2896)
在 我说收到的自我 推荐的文章中,有一个叫 陈晰的文章吸引了我的注意:
为什么“以法治国”成了笑话?
中国政府已经下决心依靠法治重构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行政许可法》本身的目的,是对政府本身权力的极大限制,它真正体现了法治的精神:法律本身最根本的功用是限制权力而非限制自由,但这一关键性的观念,并未成为权力者乃至整个社会民众的共识。
有时候不得不承认,中国的一些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的耳朵真的有特异功能:好听的都能听得进去,逆耳的就硬能充耳不闻,或是干脆掩耳盗铃。近的比如国家审计署的审计报告出来之后,体育总局对挪用奥委会资金发补贴、盖房子和放债的矢口否认。另一个典型的例子比如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改委6月底给六大电信运营商的一纸《通知》,该通知明文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未经审批或备案的电信资费方案,包括各类名目的资费套餐、短期促销,各级电信企业不得进行宣传、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开始实施以来。所谓“行政许可”,我们可以简约地把它理解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法》第十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只有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可通过地方性法规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该法取消了中央政府部门的许可设定权,即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改委作为国务院的部委,根本无权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作为国家重要的部委机关,信息产业部和发改委不可能不懂得这部法律的精神和具体条文。事实上,
自从《行政许可法》经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之后,
国务院旋即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出了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不久,国务院再次发出通知,限令对政府行政许可规定依法进行清理,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要求清理工作尽早尽快
的全部完成,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章制度,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当年
的温家宝总理也多次在“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等场合,要求全体公务人员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在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和贯彻“三个代表”等方面的重大意义,并以此为契机,加快依法治国和政府职能转变。此后,全国所有的政府机关都对该法进行了组织学习和考试,直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务员须参加闭卷考,不及格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国家发改委法规官员则对新华社记者介绍,该委已经就《行政许可法》举办了7期培训班。信息产业部则宣布,已调整和取消了7项行政审批项目,包括集成电路卡生产企业认定、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认证;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授权审批;移动和固定电话机维修单位资质认证等。
然而,就在《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之时,信息产业部和发改委仍然对未报批的电信资费套餐举起了红头大印。这是权力对法律好一记响亮的耳光,被行政部门反复学习的《行政许可法》成了一个笑话。
如果在那年的
7月1日之前,信息产业部和发改委有充足的依据这样做。按照2000年9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电信条例》,信息产业部被授权拥有采取行政审批的方式对基础电信业务资费进行政府干预的权力。但人所共知,《行政许可法》作为国家大法其法律效应大于《电信条例》。更何况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只有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包括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而第十三条则指出,六类事项中“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或“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等可采用其他方式解决的,也不必许可和审批。电信服务的资费问题,10年前被当时的邮电部以涉及国家利益为由始终控制在手中,而自2001年的电信改革并经历两次大的分拆和上市之后,六大电信运营商已经在市场中展开充分竞争,信息产业部等中央部委仍然大手长伸,却是不折不扣的违法和越权,既没有合理性,更不具备合法性。
而且这个问题到现在有七年了,都还没有得到纠正。不能不说可悲。
经济学家钱颍一曾经写过两篇在中国学界影响深刻的文章——《政府与法治》和《市场与法治》,系统地提出了好的市场经济和坏的市场经济、善法和恶法、善政府与恶政府这六者的互作关系。钱颍一在讨论“权力的悖论”时写到:“政府的权力越大,政府越可以我行我素,就使得它的许诺都变得不可信。当老百姓不相信政府许诺的政策时,他们就没有生产的积极性,最终反而使政府自身的利益受损。反过来,通过法治限制政府的权力,约束政府的行为,就会使得政府的承诺变得可信。结果老百姓积极性上升,不仅老百姓受益,政府也从中受益。”
这不仅仅是逻辑推导的结果,也是历史反复证明了的。今天,中国政府已经下决心依靠法治重构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它本身的目的,是对政府本身权力的限制,因此,《行政许可法》可以称做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来中国最重要的法律建设之一,它真正体现了法治的精神:法律本身最根本的功用是限制权力而非限制自由,或者说,法治的第一个作用是约束政府,第二个作用才是约束经济人。
但是,这一根本的观念,并未成为权力者乃至整个社会民众的共识。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历时三十
年,在开始的10多年时间,我们认为法制是保障中国向现代化国家转型的制度基础,因此我们经常为又制订了多少多少部法律而自豪;从1992年开始的市场化,那么多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