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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完整版-第8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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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传统自由主义者反对权力当局拥有任何形式的自由裁量权,并在限制政府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仍然需要指出的是,反对自由裁量性的强制,却绝不能为那种允许所有有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无条件地主张救助并且允许其有权成为自己需求的终级裁判者的做法提供正当理由。在自由的社会中。并不存在这样一种正义原则,即它会在不要求人们提供需求证明的情况下而赋予那些反对“威慑性权力”或“自由裁量性权力”的人士以某种获得救济的权利。如果这类主张是在“社会保险”的幌子下并通过公然蒙骗公众的方式而为人们所采纳的(这种蒙骗乃是其制造者引以自豪的资本,那么它们便显然与法治下的平等正义原则不相符合。

  现今的自由人士有时会以这样一种方式来表达他们的希望,即“整个福利国家的构设,必须被看成是一种过渡现象”,被看成是长期进化中的一个过渡阶段,而随着财富的全面增长,这个过渡阶段很快就会变得毫无必要。然而,这种希望必定会遭到人们的质疑;对此,人们完全有理由从下述两个方面进行追问:首先,是否真的存在着这样一个独特的进化阶段,在这个阶段中,那些为国家垄断的制度的净效果可能是颇具裨益的;其次,一旦这些垄断的制度被创建出来,那么再将它们否弃掉,在政治上是否仍有可能。在贫困的国家里,国家垄断机构日益膨胀的势头所导致的负担,可能会在相当的程度上减缓财富的增长(姑且不论它所具有的加重人口过剩之问题的倾向),因而也可能会无限期地拖延这些垄断性制度的寿命;这样,那些自由人士所认为的会使这种制度变得毫无必要的“时刻”,就有可能根本不会到来;即使在较富裕的国家中,这种负担也会阻碍那些能够替代垄断性制度某些功能的新制度安排的出现。

  把疾病和失业救济制度逐渐转变成具有真正保险性质的制度,可能并不存在无法克服的障碍:在这种真正的保险制度下,个人可以自由地向彼此竞争的保险机构购买保险。较为困难的是我们无法确信是否有可能放弃那种为老年人提供救济的制度,因为在那种制度下,每一代人由于满足了上一代人的需求从而也就获得了同样要求下一代人予以救助的权利,所以这种制度一经采用,似乎就必须持久地维续下去,否则整个制度就会彻底崩溃。从这个角度看,这种制度的采用,显然会束缚演化的进程,而且还会给社会添加一项日益沉重的负担,而这种负担则极可能是社会在将来要反复通过通货膨胀而全力摆脱的东西。然而,不论是通过通货膨胀的方式规避责任,还是故意不去履行已产生的义务,都不是恰当的选择,它们都不可能为一个文明的社会提供基础。在我们能够希望切实可行地解决这些问题之前,民主政制必须首先认识到,它必须为自己的愚昧支付学费,而且也绝不能为了解决当下的问题就对未来大开无限额支票。

  人们业已恰当地指出,在过去,我们是因社会弊病而蒙受诸多痛苦,但是在今天,我们却是因对这些社会弊病的矫正或救济而蒙受着同样的痛苦。这两者间的不同之处在于,先前的社会弊病会伴随着财富的增长而逐渐消失,而如今我们所采用的矫正方案却正在威胁着未来各项改进措施所赖以为基础的财富的持续增长。当年,Beveridge报告设计的福利国家所要打击的乃是“五大巨魔”,然而我们在现今所面对的却已不再是这些巨魔,因为我们正在制造五大新恶魔,而且这些新恶魔完全有可能被证明是我们文明生活的更大的敌人。尽管我们历经各种努力而在克服贪欲、疾病、无知、贫穷以及懒惰五大旧恶魔的方面只取得了些许成就,但是当我们的主要危险来自于通货膨胀、积重难返的税制、具有强制力的工会、在教育中日益起支配作用的政府,以及社会服务机构开始具有极大的专断权的时候,我们在未来与这些新恶魔进行的斗争中却可能会表现得更糟,因为在这场斗争中,个人仅凭其自身的努力是无从摆脱这些危险的,而且政府机构的过度膨胀势头也只可能加剧而绝不可能减缓这些危险。

  




自由秩序原理第二十章 税制与再分配



第二十章 税制与再分配

  事物的本质是:其发端总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如果人们对其掉以轻心、不加戒备,则其发展速度将迅速加快,最终将达致一种没有人能够预见的状态。

               贵希阿迪尼(F。Guicciardini)(ca。1538)

  1.从许多方面来讲,我都希望能在本书中略去对本章内容的讨论,因为本章所提出的论点直接指向那些为人们所广泛接受的信念,所以它注定会触犯许多人。甚至那些至今关注我的论点甚或认为我的观点在总体上讲颇有道理的人士,也可能会认为我关于税制(taxation)的观点太过教条、过于极端且不具有可行性。许多人可能愿意恢复我一直致力于为之辩护的那种自由状态,但却主张以下述做法为条件,即社会上的不公正现象(他们认为是这种自由所导致的)应当通过采取恰当的税收措施而加以纠正。经由累进税制(progressive taxation)进行再分配的做法,渐渐地也被人们普遍认为是一种正当之举。然而,我却不能不对这个问题展开讨论,因为故意回避讨论这一问题,在我看来,是不坦诚的。再者,采取回避的做法,还会无视更为重要的问题,因为在我看来,这种经由累进税制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做法,不仅是产生不负责任的民主行动的主要根源,而且还涉及到未来社会之整体特性所赖以为基础的至关重要的问题。尽管一个人欲否弃这个问题中已成为教条的观点,需要做出相当程度的努力,然而一旦这个问题得到明确的阐释,我们便会发现,正是在税收这个领域,政府政策的专断趋势,要比在其他领域更为凸显。

  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中,人们实际上根本就没有对累进税制的原则提出过质疑,也罕有较具新意的讨论;只是到了晚近,才出现了对此一问题的较具批判性的研究取向。然而,对于整个论题,仍极需给出一更富洞见性的评论。不无遗憾的是,在本章中我们只能对我们反对累进税制的观点做一简要的概述。

  这里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在本章中,只关注这样一种累进制——我们认为,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与自由制度不相容——即整个税制的累进安排(progression of taxation as a whole),换言之,在通盘考虑各种税收以后,对较高收入者课以较比例重税(pro…portionally heavy taxation)更多税收的做法。个别税种(individual taxes),特别是所得税,被分成等级,似有很充分的理由——因为这种安排可以对许多间接税种趋于从较低收入者那里课以较高的比例税的负担的做法进行补偿。毋庸置疑,这也是支持累进税制的唯一有效的论辩。然而,这种论辩只适用于作为某一特定税收结构之一部分的特别税种,而不能扩展适用于整个税收制度。在这里,我们将主要讨论累进所得税(a progressive ine tax)的各种影响,因为晚近以来,它一直被当作推进整个税收制度更趋累进化的主要手段。对于一特定税收制度内部的不同税种应当以何种恰当的方式进行相互协调的问题,我们将不予考虑。

  我们必须承认,累进税制虽说在今天已成为对收入进行再分配的主要手段,但是它却并不是唯一的对收入进行再分配的手段;然而出于种种原因,我们在这里也不对其他会导向收入再分配的方法所产生的问题进行专门的讨论。显而易见,在比例税制(proportional taxation)下,也可能达成相当程度的再分配。这是因为所谓收入再分配,其必要条件无外乎下述二者:一是用一大部分财政收入来提供那些主要有利于某一特定阶级的服务;二是用此收入直接给予这个阶级以补贴。然而,令人颇感疑惑的却是,处于较低收入等级的人,在何种程度上愿意让税收来降低他们原可自由支配的收入以换取免费服务。同样,比例税制这种手段又如何能在实质上改变较高收入群体间的差异,也是一个极令人难解的问题。当然,比例税制完全可能导致相当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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