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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样一种立场却不能被自由原则证明为确当,因为只有政府的强制性措施才需要加以严格的限制。我们在上文(前述第十五章)已经明确指出,毋庸否认,政府具有着一极为广泛的非强制性活动的领域,而且也存有明确的需要以征税的方式来支持这些活动。
的确,在现代,不曾有过任何政府将自己的活动仅限于有些人偶尔主张的“个人主义式的最小范围”(individualist minimum)之中,而且对政府活动的这种限制也不曾为“正统的”古典经济学家所主张。实际上,所有的现代政府都对贫困者、时运不济者和残疾者进行了救济,而且还对健康卫生问题和知识传播问题予以了关注。我们没有理由认为,这些纯粹的服务性活动,不应当随着财富的普遍增长而增加。此外,也的确存在着一些只有通过集体行动才能满足的公共需求,而且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满足公共需求,也不会限制个人自由。我们同样不能否认的是,随着我们日趋富有,社会为那些无力照顾自己的人所提供的最低限度的维系生计的标准(而且它能够通过市场以外的手段加以提供),亦将逐渐随之提高;而且我们亦无从否认,政府有可能以极有助益的且不会造成任何损害的方式,推进甚或领导这方面的活动。我们也没有任何理由说政府不应当在诸如社会保障和教育之类的领域中发挥某种作用甚或进行领导,或者说政府不应当暂时资助某些试验性的发展工作。因此,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我们在这里所关注的问题,与其说是政府行动的目标,不如说是政府行动的手段。
人们为了说明反对福利国家是没有道理的,常常会列举政府活动所具有的极为温和且无损害的目标以资证明。但是,一旦那种主张政府根本不应当关注此类问题的狭隘立场被放弃(人们虽说能够对这一立场加以辩护,但它却与自由没有什么干系),那么自由的捍卫者通常就会发现,福利国家的纲领所含括的许多内容竟也可以被认为是合理的和无可反对的。例如,如果他们承认他们并不反对洁净食物法(pure…food law),那么这就可以被认为他们也不应当反对任何指向某个可欲目的的政府活动。因此,那些试图根据目的而非方法来界定政府功能的人士,经常会发现他们处于这样的困境之中:有时候他们不得不反对某些政府行动,尽管这些行动似乎只会产生可欲的后果;有时候他们则不得不承认,他们在反对那些对于特定目的的实现极具效力但从其集合效应来看则有可能摧毁自由社会的措施的时候,又没有一般性的规则可以依凭。只要人们将国家仅视作强制性机器,那种主张国家不能涉入与维续法律和秩序无关的问题的立场就可能是合乎逻辑的,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作为一个服务性机构,国家有可能在不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有助于实现那些以其他方式可能无从实现的可欲的目的。然而,为什么政府诸多新的福利活动还是对自由构成了威胁呢?其原因就在于,尽管这些活动从表面上看是纯粹的服务性活动,但它们事实上却构成了对政府的强制性权力的实施,并且是以政府宣称其在某些领域拥有排他性权利为基础的。
5.当下的情形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自由捍卫者的任务,并使他们的任务变得更加困难。如果对自由的危险仅来自于显见的以集体主义为基础的社会主义,那么我们就可以直截了当地指出,社会主义者的信条乃是彻底的谬误,因为这种社会主义并不能实现社会主义者所欲求的目的,而且这种社会主义还会产生社会主义者自己都不喜欢的其他后果。但是,我们却不能以同样的方式去反对福利国家,因为这一术语并不意指一种明确的制度。这个称谓实际上是许多不尽相同甚至彼此冲突的要素的混合,它们当中的一部分要素会使自由社会变得更具吸引力,而另一些要素则与自由社会不相容合,或至少会对自由社会的存续构成潜在的威胁。
我们将在下文的讨论中看到,福利国家的一些目标(亦即福利国家的第一种抱负)可以在无损于个人自由的情形下予以实现,尽管所采用的方法未必是众所周知且为人们普遍赞赏的方法;福利国家的另一些目标(亦即福利国家的第二种抱负)也同样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予以实现,尽管所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人们所想象的或人们愿意承受者,或者这种代价只是人们在财富得到增长的情况下才会逐渐愿意承担的;最后我们还将发现,福利国家的其他一些目标(亦即福利国家的第三种抱负)——而且也是社会主义者最为珍视的目标——在一力图维护个人自由或人身自由的社会中则是无法实现的。
再者,社会中还存在着各种各样可欲的公众娱乐需求,而通过共同努力来满足这些需求并提供这些设施,可能会符合社会所有成员的利益,例如公园、博物馆、影剧院和体育运动场馆等等——尽管人们有很充分的理由主张,这些需求应当由地方当局而非由中央政府予以满足。此外还有重要的保障(security)问题,亦即向人们提供保护,以使他们免受那些对所有人都可能带来损害的风险;而在这个方面,政府通常都能够减少这样的风险或者能够协助人们预防这些风险的发生。但是在这里,我们必须对两种保障概念做出区分:一是有限的保障(a limited security),亦即所有的人都能获致的保障,从而它不涉及特权问题;另一是绝对保障(absolute security),亦即那种在自由社会中不可能为所有的人获得的保障。第一种是抵御严重物质贫困的保障,亦即对所有的人都提供一定的最低限度的生计保障;第二种保障是确使某人或某些人获得一定生活水平的保障,它是经由对一人或一群体所享有的生活水平与另一人或另一群体所享有的生活水平进行比较而决定的。因此,这二者的区别表现为前者是所有人都可以平等享有的最低限度收入的保障,而后者则是确使某人或某些人获致其被认为应当享有的特定收入的保障。后者与激励福利国家的第三个主要抱负紧密相关:即欲求运用政府的权力以确保一更公平或更正当的财富分配制度。这意味着政府的强制性权力可以被用来确使特定的人得到特定的东西,就这一点而言,它要求对不同的人给予一种差别待遇或不平等待遇,而这与自由社会是不相容合的。这就是那种旨在达致“社会正义”并“基本上变成一收入再分配者”(a redistributor of ine)的福利国家。这种福利国家必将退回到社会主义的老路上去,并且采用社会主义的强制性方法和基本上属于专断性的方法。
6.尽管福利国家的一些目标只能通过采用那些有损于自由的方法方可实现,但是值得强调指出的是,福利国家所有的目标却都可以通过采用这样的方法来追求。当下的主要危险在于,一旦政府的一个目标被认为合法而得到接受,那么人们也就因此而认定,甚至采用那种与自由原则相悖的手段也是合法的。颇为不幸的是,在绝大多数领域中,达致一特定的目的的最为有效的、最有把握的和最为迅速的方法,似乎就是将所有可资运用的资源都用于现下可见的解决方案。对于那些急功近利且指望一步到位的并对特定的恶弊充满着愤怒的改革家而言,不采取最为快捷的和最为直接的手段去彻底铲除这种恶弊,简直可以说是不正当的。如果现在每个蒙受失业、健康不佳和老年救济不足的人都要一举解决其问题,那么不采用一种全盘的强制性方案,简直是不可能做到的。但是,如果我们因急切地期望即刻解决这类问题而给予政府以那种排他且专断的权力,那么我们就会发现自己极为短视。如果采用最为快捷的手段以解决现下可见之问题,成了人们唯一可被允许采用的方法,而且所有可资替代的其他试验方法都被排除在外而不允许加以使用,又如果眼下满足某种需求的最佳方法被视作此后一切发展的唯一出发点,那么我们确实有可能较为迅捷地达致我们当下的目标,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我们也极可能与此同时致使其他更为有效的解决方案胎死腹中。事实表明,常常是那些最急于充分运用现有知识和权力的人,最有可能因其所采用的方法而侵损未来的知识发展。此外,毕其功于一役和行政便利方面的考虑,也经常会促使改革者倾向于采用由其控制的单一渠道发展模式,尤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