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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与刀-第3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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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要求。即使婚姻生活很幸福,妻子在义务的世界中也不能处于中心地位。因此,一个人不能把他同妻子的关系提高到同双亲及祖国的感情相等的地位。1930年代,有一位著名的自由主义者曾经在公众面前说,回到日本后非常高兴,理由之一就是与妻子重逢。他为此受到世人的批评。人们认为,他应该说,是因为见到了父母,看到了富士山,以及能为日本的国家使命而献身。妻子是不属于这种层次的。
  进入近代以后,日本人自己对道德准则如此划分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显然也不满意。日本的教育有很大部分是致力于把“忠”变成最高道德。恰如日本政治家把天皇置于顶点,排除将军及封建诸侯,以简化等级制一样,在道德领域内,他们也努力把较低层次的德行全部置于“忠”的范畴之下,以简化义务体系。通过这种办法,他们希望不仅把全国统一于“崇拜天皇”之下,而且减少日本道德像原子结构那样的多层次分散状态(11)。他们力图教导人们,实现了“忠”也就完成了其他一切义务。他们要使忠不再是地图上的一个势力范围,而是道德拱桥上的拱心石。
  这种设想的最权威宣言就是明治天皇于1882年(明治十五年)颁发的《军人敕谕》(12)。这份敕谕连同《教育敕语》(13)才是日本真正的圣典。日本没有一个宗教拥有圣典。神道没有经典,日本的佛教各派或者以不著于文字的东西为教义,或者以反复念诵“南无阿弥陀佛”、“南无妙法莲华经”之类来代替经典。而明治天皇的敕谕和敕语则是真正的圣典。宣读之时,神圣庄严,听众毕恭毕敬,鸦雀无声。其尊敬程度犹如对待摩西十诫和旧约五书,每次捧读时从“奉安所”恭恭敬敬取出,听众散去后再恭恭敬敬送入“奉安所”。负责捧读的人如果念错了一句,就要引咎自杀。军人敕谕主要是颁赐给现役军人的。军人要逐字背诵,每天早晨默想十分钟。重要的祭祀日、新兵入伍、期满复员及其他类似场合,都要在军人面前隆重宣读。中学和青年学校的学生也都要学习《军人敕谕》。
  《军人敕谕》是一份长达数页的文件,纲目分明,文字谨严。但西方人读起来仍然费解,含义似乎互相矛盾。善与德被标榜为真正的目标,其说明方式,西方人也能理解。敕谕告诫听众,不要重蹈古代那些死得并不光彩的英雄豪杰的覆辙,因为他们“罔知公道之理,徒守私情之义。”(Losing sight of the true path of public duty; they kept faith in private relations)这是日本官方的正式译文(14),虽非逐字翻译,却很能表达原意(15)。《敕谕》接着说:“此类事例,汝等宜深戒之。”
  这里所说的:“戒之”,如果不了解日本人各种义务有其“势力范围”,就不知是何意义。整个敕谕表明,官方在尽量贬低“义理”而提高“忠”的地位。在敕谕的全文中,日本人通常含义上的“义理”这个词一次也没有出现过。它不提“义理”,而强调有“大节”、“小节”之分,所谓“大节”,就是“忠”;所谓“小节”,就是“徒守私情之义”。敕谕极力证明,“大节”完全足以成为一切道德的准绳。它说“所谓义,就是履行‘义务’”。(16)尽“忠”的军人必然有“真正的大勇”。所谓“真正的大勇”就是“日常待人必以温和为先,旨在得人敬爱”。敕谕暗示:只要遵从这些教导,就不必求助于“义理”。“义务”以外的诺言是“小节”,必须慎重考虑才能承担它。它写道:
  如欲守诺言(在私人关系上)而(又)欲尽义务(17),……则自始即应慎重考虑如此是否可行。束己身于不智之义务,则将使自身处于进退维谷。如确信不能既守一己诺言而又坚持行义(敕谕把“义”规定为“履行义务”)(18),则应立即放弃(私人的)诺言。古来英雄豪杰,惨遭不幸,或竟身死名裂,遗羞后世,其例盖不鲜矣,皆因唯知信守小节,而不辨大义,或因罔知公道之理,徒守私情之义也。(19)
  这段谆谆教导“忠”高于“义理”的文字中,正如前文所说,全文未提“义理”一词。但是日本人都知道有这种说法,即“为了义理,我不能行义”。敕谕则改成这样的说法:“如确信不能既守诺言而又坚持行义……”(20)敕谕以天皇的权威说: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抛弃“义理”。要记住:义理是小节,只要遵循敕谕的教导,抛弃“义理”,维护“大节”,就仍然是有德之人。
  这份颂扬“忠”的圣典是日本的基本文件之一。但是敕谕对“义理”的委婉贬抑能否削弱“义理”的深刻影响,这还很难说。日本人常常引用敕谕的其他段落来解释、辩护自己或他人的行为。如“义者,履行义务之谓也”,“心诚则万事皆成”。尽管引用这些,每每都很得当,但却似乎很少引用关于反对信守私人诺言的告诫。“义理”至今仍是一种很有权威的道德。在日本,说“此人不懂义理”仍是最严厉的批评之一。
  日本的伦理体系不是引进一个“大节”的概念就能轻易简化的。正如他们常常夸称,日本人没有一种现成的普遍适用的道德作为善行的试金石。在大多数文化中,一个人的自尊是以其道德水准,如善良、节俭以及事业上的成就为标准。他们总要提出某些人生目的作为追求的目标,如幸福、对他人的控制力量、自由、社会活动能力等。日本人则遵循着更为特殊的准则,不论是在封建时代还是在《军人敕谕》中,即使谈及“大节”,也只是意味着对等级制上层者的义务要压倒对下层者的义务。他们仍然是特殊对待的。西方人一般认为,所谓“大节”,是对忠诚的忠诚,而不是对某一特定个人或特定目标的忠诚。日本人则不是如此。
  近代日本人在试图建立某种统治一切领域的道德标准时常常选择“诚”。大隈伯爵在论及日本的伦理时说,“诚(マコト)是各种箴言中最重要的箴言。一切道德教训的基础都包含在‘诚’字之中。在我国古代语汇中,除了‘诚’这个词以外,没有其他表达伦理概念的词汇”。(21)日本的近代小说家在本世纪初曾讴歌西方个人主义新思潮,现在也开始对西方信条感到不满,而努力去赞美诚(诚心)是唯一的真正的“主义”。
  在道德方面强调“诚”,正是《军人敕谕》所支持的。敕谕有一段历史性的前言,相当于美国文件首先列举华盛顿、杰斐逊等“建国之父”的名字为序。在日本,这段话的主旨在于阐述“恩”和“忠”。
  朕赖汝等为股肱,汝等仰朕为首领。朕能否保护国家以报上天之恩,报祖宗之恩,端赖汝等恪尽其职。
  其后又阐述了五条训诫。(一)最高的德就是履行“忠”的义务。一个军人如果不是极“忠”,不论如何有才能,也只是傀儡。不“忠”的军队,遇紧急情况则成乌合之众。“故不可惑于横议,不可干预政治,务求保持忠节,牢记义重于山,死轻于鸿毛”。(二)第二项训诫是按照军阶遵守礼仪。“下级应视上级军官之命令如朕意,上级军官亦必须善待下级。”(三)第三是武勇。真正的武勇与“血气之刚”相反,应该“小敌不侮,强敌不惧”。“故尚武者,与人交往应以温和为先,以资得人敬爱”。(四)第四是告诫人们“勿守私情信义”。(五)第五是劝导节俭。“大凡不以质朴为旨者,必流于文弱,趋于轻薄,崇尚骄奢,终致卑鄙自私,堕落至极。虽有节操、武勇,亦难免被世人唾弃……朕心忧此恶习,故而谆谆诫之。”
  敕谕的最后一段把以上五条称作“天地之公道,人伦之纲常”,乃“我军人之精神”。而且,这五条训诫之核心“精神”就是“诚”。“心不诚则嘉言善行徒为文饰,毫无效用;唯有心诚则万事可成”。五条训诫就是这样“易守易行”。敕谕在列举一切德行和义务之后,归结于“诚”,这正是典型的日本特色。中国人把一切道德归之于出自仁爱之心。日本人则不是这样,他们先确立义务准则,最后才要求人们全心全意,为履行义务而倾注全部心灵和精力。
  在佛教主要教派禅宗的教义中,诚也具有同等的意义。铃木大拙(22)论禅的专著中有一段禅宗师徒问答:
  僧问:“吾视猛狮袭敌,不问其为兔为象,皆全力以赴,请问此力何物?”[汶网//。。]
  师答:“至诚之力是也”(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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