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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春秋-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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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转变把国家当“党产”的国家观,树立“权为民所赋”的新权力观。早在1941年,邓小平就批判过“以党治国”、“党权高于一切”,认为它们是国民党在我们共产党内的流毒。实际上这种思想上和体制上的流毒至今也没有完全清除。八二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七、八、九、十、十一条分别规定国营经济与城乡集体经济、自然资源与土地、个体经济和私人财产等也都归全民或相关集体与公民所有;第二十九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宪法第二章则确认了公民享有各种权利与自由。这些都囊括了国家和社会的物质与精神资源,都属于人民和公民所有。但是,人民群众是不是真能享有和掌握一切权利与权力?实际上,在我们夺取政权之后不久(50…60年代)有些领导干部就有这样的思想:我打的天下,我就可以拥有一切、调动一切,国家等于是共产党干革命取得胜利的“战利品”,是执政党的“党产”,是我党的集体财产,可以由我们任意支配。因此,必须从体制上解决:国家的一切精神文化与物质资源归人民,而不是归执政党。改变“坐天下、得天下”、拥有天下、领导一切、支配一切的旧思维、旧制度。
  第四、转变“非我即敌”的专政观,树立宪政党的执政观。毛泽东在“人民民主专政”论的基础上提出的“两类矛盾论”,本来是要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在实践上却放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基点上去划分敌我两类矛盾,以致不断地在人民中甚至在党内去划界线、挖“敌人”,造成历史上的大劫难。社会矛盾是多样复杂的,事实上,社会生活中有些矛盾既非敌对性质,也不好归入人民范畴,其间有很大的灰色地带。一些民事纠纷、思想言论争议,乃至犯罪行为就不能简单地归属于敌我两类。在和平发展时期,政治上敌我这二元的对立,已不能完全覆盖当今社会利益多元化、矛盾多元化发展的局面。如果把社会矛盾仅归结为政治上这两类,非此即彼,就容易导致简单化、扩大化。现今官民矛盾十分尖锐,遇到发生群体性对抗性事件,一些干部就归咎于“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挑动”,严加打压,结果引起更大的事端和祸害。当今法治的理念要扬弃非我即敌的“两类矛盾”的简单化僵化思维,把注意力集中到调整利益群体多元化发展的大趋势上。近年中央高层领导人提出的“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以及“还权于民”等理念,是应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权利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的正确路径。如何避免停留在“口号治国”,将这一新权力观真正落实为还权与维权的实践,是当前政治与社会改革的重要课题。

推进民主重在完善人大制度

作者:蒋劲松 字数:2750

  我们国家的民主制度有自己的特点,主干道是人大制度。近些年出现了参与制实践。所以我们国家宪法要落实,实施宪法的民主规范,主干道还是人大制度,重点可以从以下几个问题着手:
  一,理顺党委和人大的关系,理顺党的领导权和人大的国家权力关系。
  八二宪法有一个非常确定的价值观,体现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里面的一个重要论断:要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最有时代特色的语言是“有权威的”。文革的教训告诉我们,如果没有理顺领导权和国家权力的关系,没有理顺党委和人大的关系,人大有国家权力没法行使,就谈不上有权威。这个命题,30年来有一个探索的过程。在80年代是非常积极地要贯彻“有权威”的要求,也采取了积极的举措。后面一些年,势头延续了很长时间,但其间也有中断,有时以党的行政命令式的领导实施党的领导,朝着这个方向走。若这样走,人大就不可能有权威,有可能回到以前的老路上去。这是我们要警醒的。党的领导要坚持,不过1982年前后对“党的领导”具有划时代的贡献是两句话:“党的领导”一要坚持,二要改善,而且重点在于“改善”。不改善而坚持是一种危险的做法,会导致严重的弊端,其直接后果是人大丧失权威。这是人民如何通过人大制政体推行民主必须理顺的第一个关系。
  二,确立求选权。
  人大制的起点是选举。我们的选举,对比其他国家的宪法规定和实践,理论上应该思考这样一个问题:选举是哪几个主体在活动?我们国家的选举只有两个主体,一个是选民,一个是提名人。我认为还应看到第三个主体,这是选举法理念、选举法法条所缺乏的认识,即公民有权利主动运用自己的被选举权,请求他人选举自己为人大代表,简单说就是“求选权”。公民运用“求选权”成为第三个主体。这是我们谈人大选举制度、理念和实践时所缺乏的一个观念。我们要慢慢采用这种“求选权”概念。此概念树立后,可从根本上解决选举上很多不正常的现象。这个问题处理好,有助于落实宪法的相关制度,推进民主。
  三,理顺人大与人大常委会的关系。
  人民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权力。但人大由于体制上的诸多不便,不能经常行使国家权力,而只能通过人大常委会经常行使之。人大常委会与人大的关系顺不顺,很大程度上关系到人民意志的发挥。我发现一个重要问题:1982年修宪时领导是非常清楚的,修宪过程中有一种强烈主张,把人大很多权力移交给人大常委会,通过此做法强化整个人大行使国家权力的能力。因为人大不具备这个能力,所以通过把人大的权力移交给常委会的办法,强化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能力。但当时讨论宪法修改草案时,有人提出一种担忧:如果把本该属于人大的权力移交人大常委会,再加上缺乏必要的防范措施,是否会导致人大常委会反过来凌驾于人大之上?人大常委会是代表人大行使国家权力。如果它凌驾于人大之上,不符合当时修宪设计的目标。在我观察的这些年,恰恰出现了这种问题,即人大与人大常委会的关系有点颠倒。按说人大常委会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但人大是如何监督人大常委会的?我们看到的是每年一次表扬。人大对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只有表扬,以前即使表扬,也没有用到“十分满意”、“高度满意”、“极其满意”,好像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没有缺点错误,不需要人大批评了。如果人大对人大常委会只能表扬的话,宪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受人大监督如何落实?人大如果监督不了人大常委会,人民意志如何通过这个链条约束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对此我有担心,这也是大家应该思考的问题。其中有很多需要考虑的小要点,比如人大开会时的主席团设置、成员的配置、权力,主要是通过这些技术细节制约着人大去监督人大常委会。八二宪法是很好的宪法,但八二宪法关于政体部分有很多漏洞,很多该由宪法规定的事,宪法没有规定,留下了很多漏洞,需要进一步修补、完善。
  四,人大很多职权应该更好地履行。
  按当年胡乔木的解释,人大常委会应该像经常开会的国会那样行使权力。如果是这样,人大常委会应该把宪法赋予的那一系列权力扎扎实实地行使好,才不辜负八二宪法对它的重大期待。拿这个标准去衡量,人大常委会有失职的地方。一个非常明确的例子是预算。
  在如何制定国家和地方的预算方面,目前我们的相关法律没有赋予人大常委会必要的职责。整个预算制定过程是:预算草案在人代会开会一个月前左右,提交给人大的财经委,财经委做初步审查后,返回政府方面做必要的修改和完善,然后在人代会开会期间提交给人代会,人代会审议和表决。在人代会之前、财经委之后,或者与财经委初步审查并列的同时,应该有一个常委会对预算草案的全方位的充分审议过程。就像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一样,没有哪一项是不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审的,到全国人大之前,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几次完善,然后再交给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在短短的几天内做一个表决。法律应该这么做,预算也应该这么做,但目前没有这么做,所以目前预算制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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