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小说一起看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商法教材-第90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三、汇票到期日的计算
   不同的到期日,其计算的方法不同。定日付款的汇票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出票时已确定了到期日,因此,是到期确定的汇票;见票即付的汇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须以持票人提示票据为前提。我国《票据法》第108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根据各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到期日的计算方法有下列规则:
   (一)各种到期日的计算。
   1.定日付款汇票的到期日以汇票上记载的年、月、日为准。
   2.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如果是以出票日后的1个月或数个月为到期日的,以在应付款之月与该日期相当之日为到期日。无相当日的,以该月末日为到期日。出票后1个半月或数个半月付款的汇票,应先计算全月,再加上15日,以最后一天为到期日。
    3.见票即付的汇票,可以由持票人确定汇票提示日期,汇票一经提示,汇票的到期日即确定。但持票人应于何时提示,票据法一般均加以规定。我国《票据法》第53条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4.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首先确定见票日,再根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期间,依照出票后定日付款的汇票的计算规则确定到期日。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这种汇票的持票人应于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以确定见票日。
   (二)法定假日的处理规则。如果汇票期限的最后一日恰好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到期日可以顺延至假期后的第一个正常营业日。
   
   第七节  汇票的付款
   
   一、汇票付款的概念
   汇票付款有广义与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票据付款,泛指票据债务人依票据而对权利人所进行的一切金钱支付,既包括付款人或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时对持票人所进行的支付,即一次支付,也包括追索义务人在发生追索时,对追索权利人所进行的支付,以及票据保证人对持票人所进行的支付,即二次支付。而狭义的票据付款,则仅指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时对持票人所进行的票据金额的支付。这里的汇票付款,是指消灭汇票关的狭义付款。
   二、汇票付款的程序
   付款作为最终消灭汇票关系的行为,在程序上包括三个阶段,即付款提示、实际付款和交回汇票。
   (一)付款提示。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或其代理人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以请求其付款的行为。付款提示是持票人行使其付款请求权的必要前提,也是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的必经程序。付款提示的当事人包括提示人和被提示人。提示人是指有权向票据债务人提示付款的人,包括持票人及其代理人。我国《票据法》第53条第3款规定:“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提示人是指接受付款提示的人,包括付款人、代理付款人和票据交换系统。持票人为付款提示,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据此作成拒绝证明,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如果持票人未为提示付款或未在法定期间为提示付款,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二)实际付款。我国《票据法》第54条规定:“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可见,我国票据法采用付款人即时足额付款原则,不允许付款人延期付款、部分付款。汇票付款人在实施付款行为时负有审查的义务。我国《票据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由此可知,付款人或付款代理人在付款时,仅需要审查背书是否连续等汇票形式上的要件,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而对诸如背书的真伪、持票人是否为真正权利人等实质要件则没有审查的义务。但付款人或其代理付款人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行为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三)交回汇票。持票人在获得足额付款后,付款人可以要求其在汇票上记载“收讫”字样并签章,以此来证明付款人已经依法履行完付款义务。
   三、汇票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按照汇票记载的文义,即时足额负担支付汇票金额后,汇票法律关系全部归于消灭,付款人和全体汇票债务人的票据责任因此而解除。
   
   第八节  汇票的追索权
   
   一、汇票追索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汇票追索权的概念。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未获付款或期前未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汇票追索权是汇票上的第二次权利,是为补充汇票上的第一次权利即付款请求权而设立的。持票人只有在行使第一次权利未获实现时才能行使第二次权利。如果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以实现,则追索权随之消灭。汇票追索权的当事人为追索权人和被追索人。追索权人,包括最后持票人和已为清偿的汇票债务人。最后持票人是汇票上惟一的债权人,在其所持汇票于期前未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无从请求承兑或到期未获付款时,有权行使追索权。其他汇票债务人被持票人追索而清偿债务后,享有与持票人同一权利,可以向自己的前手行使再追索权。被追索人,是指追索权人行使追索权所针对的义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
    (二)汇票追索权的特征。追索权是为票据权利人规定的一项特别票据权利,汇票追索权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追索权具有随意性。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可以行使追索权,但也可以向其直接前手行使民事权利而实现自己的权利。如果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对追索对象的确定也具有随意性。持票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或几个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追索权具有连续性。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获得清偿后,票据关系并没有消灭,被追索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即成为该汇票的新持有人,仍可以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的权利。
   3.追索权具有追加性。这是指持票人在已经开始的追索中,可以追加被追索人。我《票据法》第68条规定,持票人对于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了追索的,对其他尚未被追索的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二、汇票追索权行使的要件
   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具备相应的要件,这些要件可以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
   (一)实质要件。行使追索权的实质要件,就是追索权发生的原因。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实质要件是其所持汇票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以持票人是在汇票到期日前还是在汇票到期日后行使追索权为标准,追索权的实质要件也各异。    
   1.到期追索。合法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后行使追索权的惟一原因是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通常行使的追索权,大都属于到期追索。汇票到期为何未获付款的原因又是多方面的,如持票人未履行原因债务、付款人资金不足、付款场所不存在等。无论何种原因,对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并无影响。
   2.期前追索。在通常情况下,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一般不得行使追索权。但是,如果在汇票到期日前客观上发生了某些情况,使持票人的汇票权利在到期时可能无法实现时,则持票人也可以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第6l条第2款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持票人也可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即在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合法提示承兑而被付款人拒绝承兑。(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二)形式要件。行使追索权的形式要件,是指行使追索权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和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我国《票据法》第62条第1款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从追索权行使的程序要求看,应采取的保全措施包括遵期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作成拒绝证明以及将拒绝事由通知其前手等三项。
   1.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