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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问题提示'
1.证券交易的概念、特征。
2.证券交易的规则与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3.上市公司收购的特点。
4.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与信息披露。
5.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特点。
6.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内容与要求。
第一节 证券交易概述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与特征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证券交易,是指证券持有人依照证券交易规则,在规定的场所将其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二)证券交易的特征。证券交易具有以下特征:
1.证券交易是特殊的证券转让。除证券交易外,赠与、继承等也是证券所有权转让的方式。证券交易与其他证券转让方式相比,有其特殊性:一是证券交易是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的基本形式;二是证券交易是依法发行并经投资人认购的证券;三是证券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场所进行;四是证券交易必须遵守相应的交易规则。
2.证券交易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特定权利的买卖。证券交易的对象是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其移转的是股票的股权、债券中的债权等财产权。
3.证券交易是一种标准化合同的买卖。由于每一种证券的面值设计是一致的,所代表的权利内容也是一致的,所以,证券具有标准化合同的性质,当事人买卖证券时除了可以选择品种数量和价格以外,其他均须依统一的规则进行。
二、证券交易的规则
(一)交易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在证券市场上,如果允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买卖,整个市场就无秩序可言,投资者的利益也无法得到保障。
(二)遵守有关交易主体、转让期限限制性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证券法》第45条1款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三)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场所进行。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法》第39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四)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所谓集中竞价交易,是指多个买主与多个卖主之间,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自动交易系统,由出价最低的卖主与进价最高的买主达成交易。竞价的方式有口头申报竞价、上报申报竞价、专柜书面竞价和电脑竞价等方式。目前我国两大证券交易所均采用电脑竞价方式,通过交易主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配对成交。
(五)以现货进行交易为原则。证券交易可以分为现货交易、期货交易和期权交易三种形式。现货交易是指证券买卖成交后,按当时的价格进行证券实物交割的交易方式。期货交易是指证券买卖成交后,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在将来某时间进行证券交割的交易方式。期权交易,又称为选择权交易,其交易的对象是一种权利,购买者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以规定的价格向出售方购买或者出售某种股票。我国《证券法》第42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六)融资融券交易必须经批准。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为保证金交易、信用交易、垫头交易,是指投资者在买卖证券时只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的保证金,由证券公司提供资金或者证券进行交易的方式。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所谓融资交易,又称为保证金买空交易(简称买空),是指投资者在缴纳了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由证券公司垫付余额经投资者买进证券的行为。所谓融券交易,又称为保证金卖空交易(简称卖空),是指投资者在缴纳了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由证券公司借给投资者证券并代投资者卖出的行为。由于融资融券交易高度的投机性,其金融风险非常大,所以我国《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七)为客户保密。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
(八)收费合理。从我国目前来看,证券交易费用主要有以下三项:(1)发行公司需要支付的上市费用;(2)投资者需要支付的佣金、开户费、委托手续费等;(3)证券商需要支付
的入场费,即进入证券交易所从事自营或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应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有关费用。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九)大股东交易的特殊规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1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1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三、证券交易的程序
我国上市的证券交易主要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电脑竞价方式进行的,其交易程序如下:
(一)名册登记与开户。名册登记是委托人(投资者)在集中市场进行证券买卖的前提。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名册登记分为个人和法人两种。个人名册登记应载明登记日期和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并留存印鉴或签名样卡。法人名册登记应提供法人证明,并载明法定代表人及证券交易执行人的基本情况,留存法定代表人授权证券交易执行人的书面授权书。根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