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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守法原则,必须禁止证券违法行为。我国证券法所指的证券违法行为主要有: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第四节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所具有的法律地位。我国《证券法》第178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可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部门。
在1992年以前,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成立。1995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确定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监督执行机构。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与中国证监会合并组成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事业单位,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证券业务监管职能移交给中国证监会。经过这些改革,集中、统一的全国证券监管体制基本形成。1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部门。
二、证券监督管理体制
所谓证券监督管理体制,是指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划分等内容所构成的法律制度。在证券市场中,从来没有固定的、一成不变的监管体制。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是根据自己的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以及金融业的发展状况等诸多因素,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传统等多方面的特点来决定本国或本地区的证券监管体制的。当代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主要有以美国为代表的政府监管型、以英国为代表的自律监管型和介于两者之间的以德国为代表的中间监管型三种类型。我国《证券法》第7条规定第1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第8条规定:“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这说明,我国实行以政府监管为主,以行业自律为辅,政府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证券监督管理体制,即由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的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并在此前提下,依法加强证券业协会等组织的自律性监督管理。所谓集中,是指中国证监会是全国证券市场的惟一主管机构,其他国家机关不再行使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权;所谓统一,是指由中国证监会统一行使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权,负责对证券市场进行全面监管。证券市场投机性强,风险较大,在注重法制建设和国家监管的同时,还必须认识和强调自律性管理对于证券市场的重要性。我国的证券业协会就是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的证券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五)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六)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七)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法律适用问题'
1.证券的含义非常广泛,既包括价值证券即与一定的财产价值或权利相对应的证券,如支票、股票,也包括商品证券,即直接与一定的商品相联系的证券,如提单;既包括物权性证券,也包括债权性证券。证券法中所讲的证券仅包括企业以融资为目的而发行的带有资本性的证券。
2.证券法的内容既有属于民商法内容的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也有属于行政法内容的发生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具有权力服从性质的关系。
3.证券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发行人、投资人以及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之间所发生的民事关系,又包括证券发行、承销与交易过程中发生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济规制关系,也包括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主体进行引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
'相关法律条文'
《证券法》第1条至第8条;第124条;第179条。
'复习思考试题'
1.简述证券的概念与特征。
2.简述证券法的立法原则和证券监管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章 证券发行与上市
'提要'
证券发行是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法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的法律行为,是其他证券活动开展的前提和基础。证券上市,是指已经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将其证券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额所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证券上市与证券发行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证券发行是证券上市的前提,证券上市则是证券发行的延伸。证券上市同时又是证券交易的前提,是连接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的桥梁。
'重点问题提示'
1.证券发行与证券上市的概念。
2.我国证券发行与证券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3.我国证券承销的方式。
4.保荐人的职责。
第一节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
所谓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法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的法律行为。
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集资金而发行证券的社会经济实体。证券发行人具有双重身份,即社会资金的需求者和证券的原始供给者。证券发行是其他证券活动开展的前提和基础。通过证券发行建立起来的市场称为证券的发行市场或一级市场,证券发行是否规范及证券发行市场是否完备,直接影响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所以,各国的证券法律、法规均要求发行证券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我国《证券法》第10条第1款明确地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二、证券发行的条件
(一)股票发行的条件。股票发行的首要条件是发行人必须是具备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包括经批准筹备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时的情况不同,应当具备的条件也不一样。
1.股票设立发行的条件。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2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新设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产经营符合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