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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教材-第4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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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股息及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次于优先股之后、股东享有表决权等特点。而优先股则具有股息红利及剩余财产的分配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一般不享有表决权的特点。我国公司法对特别股未作出明确规定。
   (二)依股份是否表明金额,可以将其分为额面股和无额面股。额面股,是指在股票票面表示一定金额的股份。无额面股,也称比例股或部分股,是指股票票面不表示一定金额,而只表示其占公司资本总额一定比例的股份。无额面股的价值随公司财产的增减而增减,其价值是一个变量。无额面股的优点在于公司增资时,无须再发行或增加新的股份,只须增加每股代表的资本额即可。其弊端在于股份所代表的金额常处于不确定状态,增加了股份转让及交易的难度。允许发行无额面股的国家现已为数不多,如美国、日本等国家,且大都对其发行加以限制。我国公司法禁止发行无额面股。
   (三)依是否在股票上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可以将其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记名股,是指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上的股份。无记名股,是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份。记名股的权利只能由股东本人享有,非股东持有股票也不享有股权。记名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中。记名股的转让须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之中。否则,转让不产生对抗效力。
   无记名股的股份与股票不可分离,凡持有股票者始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无记名股的转让十分方便,交付即可发生转让的效力。
   (四)依投资主体的不同,分为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与外资股。(1)国有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而成的股份。(2)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占用或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如果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等国家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事业团体法人,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也叫国有法人股。另外,法人股还可分为境内发起人法人股、外资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3)个人股包括两种,一种是社会公众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另一种是本公司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即内部职工股(其股权凭证为股权证,而非股票,只限于在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不得向本公司以外的人转让,不得上市流通)。上述社会公众个人股和法人股作为人民币普通股,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和流通、限于境内自然人和法人买卖的,称为A股。(4)外资股是指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向准许外商投资的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其中又分为人民币特种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两种。人民币特种股又称B股,是指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在境内发行和上市,供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境内居民个人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以外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份或股票。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经批准可向境外特定或非特定的投资者募股的公司,在境外发行并可在境外上市,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外币认购和买卖的股份或股票,包括但不限于H(Hong Kong)股。H股是指香港上市股,N(New York)股是指纽约上市股。还有一些公司的B股在海外二次上市,如在新加坡上市,称为S(Singapore)股。
   此外,还可以按照股份在股票市场上的表现和特定的发行背景而被分为蓝筹股和红筹股。蓝筹股中的“蓝筹”二字缘于西方的赌场,因蓝色的筹码最为值钱,因而投资者将那些股票市场上在其所属的行业内占有重要支配地位,业绩优良并成交活跃,红利优厚的大公司股票称为蓝筹股。红筹股的概念产生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的香港股市。由于中国在国际上有时被称为“红色中国”,因而,香港和国际投资者往往把在境外注册、香港上市的那些带有中国大陆概念的股票称为红筹股。
   四、股份的发行和转让
   股份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本为目的,出售或配送自己股份的行为。依股份发行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
   (一)股份发行的原则。根据《公司法》第127条的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要实现公平和公正,首先必须公开。
   公开是指公司发行股票时,应将有关的发行情况和公司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开。公平原则的内在要求是指同股同利、同股同权。公正原则的内在要求是指在股份发行中禁止内幕交易、欺诈等不公正行为,发行人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资者应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目前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很复杂,有国家股、法人股和公众股。在这些股份中,只有公众股,即个人股才能到股票二级市场上进行转让。近年来,国家开始有限度地放开法人股的转让。中国《证券法》对于国有股、法人股流通仍然采取了回避或限制的态度,立法者的意图在于授权国务院视市场的发展情况逐步加以解决。
   实践己经证明,国家股、法人股、公众股的“区别对待”,导致了不同性质股份的市场价格不一样,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无法兑现,为国有资产流动重组和保值增值带来了很大的法律及政策障碍。
   (二)股份发行的类型及程序。
   1.设立发行。所谓设立发行,是指为使公司成立而募集资本并以此为目的所进行的股份发行。
   依公司设立方式的不同,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在采用发起设立方式时,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全部认足,不向社会募集;在采用募集设立方式时,首期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缴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以外,其余部分应向社会公开发行。
   2.新股发行。新股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为了增加资本,再行发行股份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行新股应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事项包括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制作认股书;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募足股款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三)股份的转让。
   1.股份转让的含义。股份的转让是股东将自己的股份让与他人,从而转让股东权的法律行为。依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转让包括股份的买卖、赠与和交换,即股东地位的移转,亦即其与股东地位有关的一切法律关系的转移。股份的转让或买卖一般不受限制,但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股份转让的方式。因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股票的种类不同,使得其转让的方式各异。
   我国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股份转让的限制。为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也对股份的转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公司法针对不同的转让主体,分别做出了规定:(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4.公司对本公司股份的收购。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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