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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教材-第1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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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第(3)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1)项至第(3)项受偿;第二,前述第(1)项、第(2)项、第(3)项、第(5)项中有两个以上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债权比例受偿;第三,前述第(4)项中有两个以上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三)船舶优先权的实现。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而不允许当事人擅自处分产生优先权的船舶。法院拍卖船舶所得的价款,应先行拨付因行使船舶优先权而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及拍卖船舶和分配价款而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余款由海事请求人按照前述受偿顺序受偿。
   (四)船舶优先权的转移和消灭。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请求权同在,海事请求权发生转移,其船舶优先权也随之转移;海事请求权消灭,其船舶优先权也随之消灭。此外,船舶优先权还可以因为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1)船舶转让时,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优先权;(2)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不行使;(3)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经由法院强制出售;(4)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灭失。
   
   第二节  船员
   
       一、船员的概念
    船员,也称海员,泛指在船舶上进行指挥、管理及服务的全体工作人员。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按照各国通行的做法,包括船长在内的所有职员都是受雇于船东开设的船舶公司,因此,就把基于与船舶所有人订立雇佣合同而在船舶上服务并领取工资的人员统称为船员。
   船员一般由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组成。所谓高级船员,是指船长、驾驶员(即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轮机员(即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机员,报务员、话务员,客船上的客运主任、事务长、船医等。在我国的船舶上,还设有政治委员(即政委),他与船长分工合作,负责全体船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普通船员包括正副水手长、水手、木匠、机匠、加油员、生火工、炊事员、服务员等。
   二、船员的资格与配备
   (一)船员的资格。船员须经考试才能任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水手在船上工作1年~3年,可以考三副,这是一级考试;三副在船上工作1年,不经过考试就可以提为二副;二副工作1年,可以考大副,这是二级考试;大副任职1年后,经过更为严格的考试,才有可能提升为船长,这是三级考试。考试的形式,分为陆上考试与随船考,均由港务监督设船员考试委员会主持。陆上考为笔试;随船考通过一段航程跟船,考查实际操作技术和航运业务。考试合格者,由交通部颁发各类船员适任证书和船员手册。船员持手册随船出国不用护照签证,每到一个港口均可以凭手册到海员俱乐部住宿、用膳、娱乐。船员犯有错误,要被记载于船员手册,达到一定的程度则影响其任用。我国《海商法》第32条规定:“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海商法》第33条规定:“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所谓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船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远洋船船员,须经严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船员证书后,方能上船出航。
   为了提高船员的专业技能,保障航海中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规定,要求凡在200总吨以上的船舶工作的海员,必须经过海上求生、救生艇筏操纵、船舶消防、海上急救四项训练,只有考试合格,领取上述4个证书,才能上船工作。对于无限航区的船长、驾驶员,还应通过无线电通讯、雷达观测与模拟、自动雷达标绘等专业训练,并经考试合格,领取证书,才能登船任职。对于在槽管轮上工作的甲板部和轮机部船员,还须经过油轮、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的特殊培训。对于装有原油洗舱设施的船舶的船长、大副等船员,还须经原油洗舱的训练。
   (二)船员的配备。配足合格的船员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的必要条件。我国各类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定额标准由港务监督规定,以能保证三班制工作为原则,昼夜工作,每次4小时。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国家安全监督部门批准,才能在仅配足两班制船员的情况下获准开航。以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的《远洋船员职务规则》为例,船员计有31个职称:船长、政委、大副、二副、三副、助理驾驶员、水手长、木匠、一级水手、二级水手、三级水手、主任无线电员、无线电员、报务员、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助理轮机员、电机员、电工、冷藏员、事务员、大厨、二厨、一级服务员、二级服务员、船医、政治干事等。其中,船长、政工人员、驾驶员、轮机长、电机员、报务员、事务员、船医属于高级船员,其余的是一般船员。船上的工作机构大体上分为驾驶、轮机、事务三个部门;较大的船舶,可以将报务设为一个独立的部门。
   
    三、船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船员的权利。从各国船员法的规定看,船员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六项:(1)工资报酬请求权,其中包括不得克扣工资、船员工资优先受偿、加班加薪、缩短航程不减薪、伤病不扣薪、被辞退时加发3个月工资的安家费等;(2)病残补助请求权,其中包括伤病时治疗费用请求权、上岸休养必要费用请求权、残废补助金请求权等;(3)被辞退时请求送回原港的权利;(4)保险费请求权;(5)退休金请求权;(6)丧葬费和抚恤金请求权。
   我国没有制定船员法,也就没有关于船员权利及义务的专门规定。但是,我国《海商法》第34条规定:“船员的任用和劳动方面的权利、义务,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据此,船员应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以及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权利。
   (二)船员的义务。在各国船员法中,一般把船员的义务概括为两项:(1)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听指挥;(2)禁止私载,严禁夹带违禁品。但是,如果船舶不适航,船员有权拒绝开航,并可以自行离船;如果有关事项超出船员的职责范围,船员有权拒绝执行命令。
   根据前述《海商法》第34条的规定,我国船员的义务也应当适用劳动法关于劳动者义务的规定。因此,船员应按照劳动法的要求,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并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完成劳动任务。

   四、船长
   作为一船之长,船长肩负着确保船舶本身、船上人员及货物安全的重任。由于船长受雇于(或受命于)船舶所有人(即船东),同时又是船东的职务代理人,所以,他具有船东委托而形成的职责职权。另外,船长又是一种行政职务,所以,他又具有法定的职责职权。由于船舶在航海中往往游离于本国之外,在船上形成一个封闭的临时“小社会”,为了维持这个“小社会”的秩序,法律赋予船长一定程度的行政乃至司法的职责职权。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长的职责职权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这是船长最根本的职责职权。船长由船东任命或雇用,代表船东直接占有船舶进行航海通商,船舶由船长负责管理和驾驶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当航运公司确定了航次任务后,货物的装卸、航线的设计、航行命令的发布等,均由船长决定。船上发生的事件,船长有权予以及时、正确的处理,总的目的是领导全体船员尽职尽责地完成海运任务,维护国家、船东和货主的合法利益。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及其他财产的安全。当船舶发生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安全时,船长应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遇难不得不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自己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之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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