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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种意见,其发生是由一些流传很广的哲学学说来的,是不正确的。事实上,
凡名词所具有的属性,项是都具备的。首先,每一项是一个逻辑上的主辞,举例来说,
每一项是一个命题的主辞,那个命题本身也是一项。不但如此,每项都是不变的,不能
毁灭的。一个项是什么就是什么,设想其中有什么变化必是损坏其同一性,使之成为另
一项。项的另一个特征是与自身数目上的同一,与别的项数目上的不同。数目的相同与
歧异是一与多的来源。所以承认有许多项就破斥了一元论。这似乎是不容否认的:每一
命题的每一成分都可以算做一个成分,每个命题最少包含两个成分。所以项是一个有用
的字,因为它表明对各种哲学都持异议。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在许多陈述之中,我们
要谈到任一项或某项。
在这一段里,有许多我后来认为是错误的。我改变了我的意见是由于叙述学说和类
型学说。叙述学说使我相信,一个字可以在一句话的意义上有所贡献,在孤立的时候却
可以没有任何意义。例如,我从前以为“这”这个字是指一种希奇的东西,这种东西是
善良的逻辑学家可以希望在柏拉图的天国里遇到的。叙述学说使我放弃了这种希望。类
型学说也使我放弃了《数学的原理》里那种天真单纯的想法。从前我觉得有些字若被别
的字所代替,必完全失掉了意义。我注意到动名词和动词的意义相同,但是可以用做一
句话的主语,例如,在“杀死非谋杀”这句话里,“杀死”就是如此。后来我以为,这
一类的句子,若不是没有意义,是一些缩短的句子,这些句子里的动词是真正的动词,
而不是一个名词。例如,“杀死非谋杀”这句话可以扩充为“如果甲杀死了乙,不一定
是甲谋杀了乙”。如果这样翻译是不可能的,那句话就是毫无意义的。“苏格拉底和杀
死是两个”这句话,按类型学说来说,就是一个不合法的句子;“苏格拉底和杀死是一
个”也是如此。
还有一类困难是和反对实体论有力的学说有关。我用小写拉丁字母所代表的特殊事
项好象在造句的意义上是实体,虽然不一定有一惯认为实体所具的不灭那种属性。如果
“x有某某属性”这句话总是具有意义的、不能分析的,好象我们因此就可以说,x是
一件与它所有的属性之总合不同的东西,而且也一定是不同于另一个特殊事项y,二者
之不同完全是从数目方面来讲的。所以x和y这两个特殊事项的一切属性是为二者所共
有,这在逻辑上讲应该是可能的。当然我们无法知道它们是两个,因为那需要知道x是
不同于y(y并不是这样),事实上x就要变成一个不可知的基体,也可以说是变成一
个悬挂属性的看不见的木钉子,好象火腿挂在农家的屋梁上一样。有此诸点,“殊相”
这个概念就有了困难,我们就不得不寻求一个避免困难的方法。
关于特殊问题,我对付以上所说的困难第一次所做的努力是一九一一年在亚里士多
德协会里宣读的一篇文章,题目是“论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当时有柏格森出席,使这
个会增光不少。他觉得很诧异,说我好象是认为所需要证明的是特殊的存在,不是普遍
的存在。在这篇文章里我分析了一个假设,并且以为那个假设不能成立(自那时以后直
到现在,我却以为是可以采用的)。这个假设是说,用不着特殊来做属性所依附的主位。
按这一个假设来说,一团一团的属性能够代替了特殊。那时我之所以摈斥了这个假设是
由于数的杂多问题,以及它与时、空的关系。那个时候我相信精神现象不外是主体和客
体之间的关系,主体是极细微的特殊,这是主体的特征。我先是根据时、空位置的相对
性,主张在感觉界不能不有特殊,紧接一步,关于两个人之间的差异,我有与以上所说
的很相似的主张。我说:
从知觉的空间我们推寻出数的杂多来。数的杂多这种论证由于一个与之类似的论证
而得到加强,那就是关于各国人的心理内容的论证。至少在理论上这是可能的:如果两
个人都相信二加二等于四,则二、加二、等于、四这几个字的意义在这两个人的心中是
一样的,所以,就他们二人相信的对象而论,实在无法把二者加以分别。虽然如此,却
显而易见是有两个实在,一是这一个人之所信,一是另一个人之所信。一个特殊的信仰
是一个复合体,这个复合体中有一个要素,我们不妨称这个要素为主体。就我们所举的
例来说,是不相同的主体产生出不同的信仰来。但是这些主体绝不仅仅是一束一束的一
般属性。假定这两个人之中有一个人具有仁爱、愚笨和好说双关语的特点,若说“仁爱,
愚笨,和好说双关语相信二加二等于四”是不正确的。即使再增加很多的一般属性,这
样说也不会是正确的。不但如此,无论我们增加多少属性,仍然有可能别的主体也有这
些属性;因此,主体之所以不同,不是由于属性。两个不同的主体必须差异之点是在于
它们对特殊的关系。例如,一个主体与另一个主体的关系是它与它自己之间所没有的。
但是有一点在逻辑上讲并不是不可能的,就是,和一个主体有关的一切事物,(这些事
物在别的方面只和普遍有关),也许可以应用于另一个主体。所以,即使有以上所说的
差异出现,两个主体之所以不同,并不是由于这些差异。因此,必须把主体看成是特殊,
主体是和主体所可能有的一般属性之集合绝不相同的。
到后来我认为这些论证是不能成立的。关于感觉世界,一加思索,显然经验空间里
的位置,正和物理学的空间里的位置一样,并不是相对的。在我的片刻间的视域里,位
置是由一些性质所规定。在视域中心有一种性质,这种性质我们可以称为“中心性”,
在这片刻之间我所看见的一切别的东西有不同程度的两种性质:上下与左右。但是这不
是最重要之点,使我放弃那篇论文里的意见。最重要之点是和时空关系的逻辑属性有关。
我认为这种关系是可以产生连续的。为简明起见,我们只讲时间,甚至只讲一个人的经
验里的时间。我们认为,如果是A在B之前,A和B必然是不同的。我们认为,如果A
是在B之前,B是在C之前,则A是在C之前。如果对于时间关系的这些特点有所怀疑,
就不容易明瞭时间连续如何能够构成。在一九一一年,我觉得时间连续和几何学的空间
若不用具有时空位置的材料是无法构成的,我觉得如果不承认殊相,这种材料是找不到
的。
点——瞬的构成问题在一九一一年就已经很在我的心中盘桓了。不久怀特海开始研
究这个问题。我在《我们关于外界的知识》一书中对于这个问题有所发挥。我那时好象
已经见到,用以构成时一空的特殊(如果有特殊存在)其本身的性质不应该是属于点的,
而应该是有一定的广袤好象物理学所需要的那种点的性质只是属于一束一束的特殊,其
中每一个单独的特殊是有一个有限定的广袤。但是在那个时候,我确实觉得如果在两个
地方有两块红,就是有两个特殊的红。我们之不得不把它们认做是两个是和位置的相对
性有关系的。
那时我认为这两块红只是位置上的不同,而且因为位置不是一种性质(也可以说我
认为不是),位置必须先有杂多以为条件,不能构成杂多。承认感觉空间的位置是绝对
的,情形就不同了。在我右方的两个红块可以是红和右两个性质的复合体;在我左方的
两个红块可以是红和左两个性质的复合体。左与右以及上与下都有几何学所需要的各种
程度的逻辑特性,同时看见的两个红块之为复数是由左右和某一性质(如红)结合而成。
我把与此类似的理由应用于时间的次序上。假定一个人的经验里有一种性质发生两次,
例如钟报时刻。使你认得敲两下是两下,而不是一件事的重复,究竟原因何在呢?我所
得的结论是:有些认识是有赖于一种性质,我们不妨称之为“主观的过去”。我的心理
的内容,就其与经验的事件有关而论,可以排成一个系列,这个系列自感觉开始,继之
以平衡感觉,然后是极近的记忆,其次是和现在的感觉稍有距离的记忆。这样就产生了
一个主观的时间系列,其中的各项,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