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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我的哲学的发展-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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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这种看法会解决绝对运动的自相矛盾。因为,除去这个整体以外,现在是没有物质,
并且这永久是不受力的影响。但是不受力的影响的物质正是我们解决这个自相矛盾所需
要的。我们的辩证原则似乎是在于逐渐使整体更为明显。我们的分离的粒子先是显得和
别的粒子有关系,然后显得必和所有别的粒子有关系,最后就显得,以为完全是分离的
粒子,就错了。讲到这里,我们进而来讲“充实”。关于充实,有一种粗略的看法,即,
在不同的地方,真是有物质的不同的部分,只是在部分与部分之间不分而已。这种关于
充实的看法显然是没有希望的。正确的看法是,同一物质(必然是一个整体)是在空间
的每一点上存在的,并不是通常所说的那样是扩展的,而是包含所有的扩延。(“光是
在灵魂里,她的全部是在每个部分中”,《士师比赛》。)那么,我们的运动原则就是
在整体的永久性中,不是在单子的习性中。所以,从头到尾,整体的明显性是逐步增加。
但是,怎么把这个过程延续到力学之外,我是不知道的。
    注意。关于一个充实中的运动的运动学,和关于绝对运动(或第一定律)的问题,
要紧的是考虑可能不可能有一种运动,这种运动不是一种变化。如果变化只因运动的变
化而发生,这就能说明第一定律,并允许在一个均一的充实中有运动。要注意的是,我
们的整体并不真是扩展的,空间是在它里边,不是它在空间里边。空间必须看做仅仅是
它的分化的一个方面。时间也是这样。这就会出现质上不同的形容词,附着在空间和时
间的每个点上。但是实际上空间和时间是从这些质的形容词抽象而来的,不是反过来那
种情形。象这样,就会有由时间或地方的变化而来的差异。为运动的出现,这正是我们
所需要的。有趣的是,在某种意义上说,整个宇宙存在于空间以及时间的每个点上。
(这是来自我们以前对物质所下的定义。一件东西存在于它所活动的地方,物质处处都
活动。)

    论科学的逻辑

    每种科学都用有限的一些基本观念来进行研究,这些基本观念的数目比所有基本观
念的数目要小些。那么,每种科学可以看做是企图全用它自己的观念来构成一个宇宙。
因此,在科学的逻辑里,我们所应做的是,用适当的一套观念来构成一个不包含矛盾的
世界。(只包含由于这些观念不完全而有的不可避免的矛盾。在任何科学里,凡不是这
种不可避免的矛盾,在逻辑上都是应该受到非难的。)从广泛的知识论的观点来讲,整
个科学如果看成是形而上学,也就是说,独立自存的知识,就是应该受到非难的。因此,
我们首先必须把科学的假设安排一下,这样才能留下最低限度的矛盾;然后对这些假定
或观念加以补充,这种补充可以去掉该科学的特殊矛盾。然后进而走到另一科学,也可
以用同样的方法来对待。
    举例来说,数(算术的基本观念)包含某种可以数的东西。于是就有了几何学,因
为空间是感觉上唯一可以直接测量的元素。而且,几何学包含某种可以定位的东西,和
某种能动的东西,因为一个位置是不能动的。于是就有了物质和物理学。
    但是,我认为两个类型的辩证的过渡是必须加以区别的:
    一个类型的过渡(象自数目到可加上数的东西的过渡、自空间到物质的过渡)只是
对一个抽象的观念提供其必要和真实存在的补充,而对这个抽象的科学留给它本身的充
分的确实性。在这件事上,几乎没有矛盾,只是不完全而已。另一种过渡(象自连续过
渡到分离,自物质过渡到力,到(?))是真正黑格尔意义的辩证。这说明,该科学的
观念基本上是自我矛盾的。若在形而上学上构成真实,非彻底代之以另一个观念不可。
    
  

 
  










我的哲学的发展

第五章 叛入多元论



  
    
  将近一八九八年终的时候,穆尔和我背叛了康德和黑格尔。穆尔在前领路,我紧步
其后尘。我想关于这种新哲学第一篇公之于世的叙述是穆尔在《心灵》上的一篇文章,
论《判断的性质》。虽然他和我现在并不坚信这篇文章里的所有学说,我(我认为还有
他)仍然同意这篇文章里的消极的那一部分,就是说,同意这样一种学说:一般说来,
事实是离经验而独立的。虽然我们的意见是一致的,可是我认为,在我们的新的哲学里
最感兴趣的是什么,我们是有所不同的。我想,穆尔最关心的是否定唯心论,而我最感
兴趣的是否定一元论,二者却是紧密相连的。其紧密相连是由于关于关系的学说。这个
学说是布莱德雷从黑格尔的哲学里提炼出来的,我称之为“内在关系学说”,我称我的
看法为“外在关系学说”。
    内在关系说主张,两项之间的每种关系基本上是表示这两项的内在属性,归根到底,
是表示这两项所构成的那个总体的属性。对某些关系来说,这种看法是说得过去的。姑
举爱和憎为例。如果甲爱乙,这种关系体现在(也可以说是成自)甲的某些心情。甚至
一个无神论者也不能不承认一个人能爱上帝。所以爱上帝是一个人感觉出这种爱来的一
种状态,并不真正是一种具有关系的事实。但是我所感兴趣的关系是更加抽象的一种。
假定甲和乙是两件事,甲先于乙。我不认为,这意味着甲里有一种东西,使甲(完全不
牵涉到乙)具有一种特性,我们若提到乙来表示这种特性,就不正确了。莱布尼茨举了
一个极端的例子。他说,如果一个住在欧洲的人有一个妻子在印度,他的妻子死了,他
完全不知道。在她死的时刻,他有了本质的变化。那时我所反对的正是这种学说。我觉
得,内在关系学说特别不能用于“非对称”关系,就是说如果甲与乙之间有,而乙与甲
之间却没有的那种关系。我们再来看看“先于”这种关系。如果甲是先于乙,乙就不是
先于甲。如果你想用甲和乙的形容词来表示甲对乙的关系,你就不能借助于表示日期的
字。你可以说甲的日期是甲的一种属性,乙的日期是乙的一种属性。但是那对你来说,
并没有什么用处,因为你还得接着说,甲的日期是先于乙的日期。所以你就发现,还是
躲不开关系。如果你采用一种计划,认为关系是甲和乙所构成的那个整体的一种属性,
你的处境就更糟。因为在那个整体里甲和乙没有次序,因此你无法区别“甲先于乙”和
“乙先于甲”。在大部分的数学里,非对称关系是主要的。所以这个学说很重要。
    我想,引用我一九○七年在亚理士多德学会宣读的一篇文章的一部分,也许最能说
明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这篇文章是讨论哈勒德·究钦的书论《真理的性质》的。
    我们所考虑的学说也许都是从一个中心逻辑学说演绎而来的,这个逻辑学说可以这
样来表示:“每种关系都是以相关的项的性质为基础的”。我们可以称之为“内在关系
公理”。从这个公理紧接而来的结论一定是,真实或真理的整体必是究钦先生意义之下
的一个有意义的整体。因为每一部分就要有一种性质,这种性质对每一别的部分或整体
表示其关系;因此,如果任何部分的性质完全明白了,整体以及每一部分的性质也就完
全明白了;反过来说,若是整体的性质完全明白了,那就包含它对每一部分的关系的知
识,因此也就包含每一部分对每一部分的关系的知识,所以也就包含每一部分的性质的
知识。而且显然,如果真实或真理是究钦先生意义之下的一个有意义的整体,内在关系
公理就一定是真的。因此,这个公理就等于一元论的真理学说。
    不但如此,假定我们不要区分一件事和它的性质,由这个公理而来的结果必是:考
虑任何事物,若不就其对整体的关系来考虑,必是徒劳无功的。因为,如果我们考虑
“甲和乙相关”,这个甲和这个乙也和任何别的东西相关。说甲和乙是什么,就要意味
着与宇宙间任何别的东西有关系。如果我们只考虑甲所借以与乙相关的那一部分性质,
我们可以说是考虑与乙相关的那个甲;但是这是考虑甲的一种抽象的方法,并且只是一
种部分为真的方法。因为甲的性质(这和甲是一回事)包含甲对乙的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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