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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市场经济〃试图在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他们认为,〃社会市场经济〃中的社会政策同中央指令性计划经济的社会政策的区别不在于目的,而在于手段。中央指令性计划经济通过行政命令来左右市场,而〃社会市场经济〃则运用符合市场规律的经济手段,既能保证实现社会目标,又不会干扰市场机制的作用。
记者:在具体实施中,德国〃莱茵模式〃的市场经济有哪些政策?
何新:综合起来,〃社会市场经济〃的政策目标和实施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现尽可能广泛的经济发展。主要手段是建立竞争秩序,采用顺应市场形势的增长政策,推行国家的适度干预,确保就业,实行外贸自由化;
(2)建立一个能够正常运转的货币秩序,以保证价格稳定。采用的手段主要是,通过独立的中央银行,保持国家财政收支平衡、国际收支平衡和外贸平衡;
(3)实现社会安全、社会公平与社会进步。主要的手段是,促进经济增长,即不断扩大社会财富、国家对收入与财富进行再分配。
依照〃社会市场经济〃构想,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应该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秩序,以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但国家的作用仅限于此,不能超越〃社会市场经济〃的主张者要求国家在宏观上通过货币、信贷、外贸和财政政策来确保竞争活动的开展,与此同时,国家还应制定一项全面的社会政策,以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保证社会进步。艾哈德说:
〃我的市场经济政策的目标是建立比赛秩序并制定比赛规则。〃
6、关于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
记者: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是什么时候正式确立的?
何新:社会市场经济的政策思想早在30年代就已在德国经济学中形成。德国经济学保持自从李斯特以来的国家主义和历史主义的理论传统,一直没有汇入英美斯密自由主义的主流思潮。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欧洲,社会主义一度成为咄咄逼人的发展主流。除东欧出现了一批社会主义国家外,西欧的〃社会主义〃思潮亦在滋长,实行计划经济和国有化的呼声甚高。甚至保守(右翼)的西德基民盟在1947年制订的〃阿伦纲领〃中当时也提出了所谓〃基督教社会主义〃的纲领。认为〃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不符合德国人民的国家与社会利益〃,认为〃对经济实行计划和控制……从长远来看是极为必要的〃。甚至该党当时也主张对重要的工业部门实行国有化。
于1949年7月在〃杜塞尔多夫文件〃中正式接受了〃社会市场经济〃的原则。随着该党在同年秋天的大选中获胜,联邦德国第一届内阁阿登纳政府成立,〃社会市场经济〃即正式成为联邦政府的经济和社会指导原则。经济体制转轨在一个不长的时间内即能顺利完成证明了社会市场经济构想的成功,它逐渐为更多人所接受。这一点首先反映基民盟内。社会市场经济作为一个有效和成功的体制后来也得到了与其民盟对峙的西德另一主要政党社民党的承认。1959年社民党代表大会通过的〃哥德斯堡纲领〃正式接受了〃社会市场经济〃。
从1948年6月至1951年的这几年是战后联邦德国的经济恢复时期,在这三年半时间里,由于实行了币制改革,采取了其他相应的调整和改革措施,西德的国民经济得以从战时体制转移到〃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轨道上来,为往后经济迅速、顺利的发展打下比较牢固的基础。1951年工业生产第一次超过了1938年水平,外贸逆差减至3,000万美元,也第一次接近于达到外贸收支平衡。这一年还正式停止的工业企业的拆迁。从1952年开始,联邦德国进入了战后经济高速增长的所谓〃黄金时期〃。这一时期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52年至1959年,第二个阶段是1960年至1955年。前一阶段经济增长速度更快一些,后一阶段经济增长速度有所减缓,特别是工业生产增长速度有较大幅度下降。
五十年代初开始,艾哈德推行社会市场经济体制,联邦德国出现了全面的经济繁荣。五十年代被称为发生〃经济奇迹〃的年代,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初的经济也继续以较高的速度发展着。从1951年到1973年中,国民生产总值有8年增长率超过10%(其中1951年为22.1%),有5年增长率为9%或9%…10%之间,有7年增长率在7%…9%之间。其余3年除1967年之外,增长率均不低于6%。
从五十年代初期至六十年代上半期,是联邦德国战后经济增长速度最快的时期,许多西方经济学家把这个时期突出的经济实绩称做〃经济奇迹〃。
这个时期,资本家的利润率相当高,一般制造业的利润率均在30%…40%之间,象埃德温·哈特里奇在《第四帝国的崛起》一书中所描述的那样:
〃如果一位制造商(他每年从营业额中获取35%的利润)能不沉湎于纸醉金迷、花天酒地的生活方式,而把多余的资金用于重建工厂、购买新机床等等,他就能很快通过其免税投资的稳步积累而大发其财。用不了几年,他就能通过利润的循环投资使自己成为德国的百万富翁,许多精明能干的企业家都是这样发迹的。〃
记者:在社会保障方面,战后西德有哪些政策?
何新:战后的西德联邦政府实行了一整套使人民最低消费需求得到适当满足、经济生活有一定保障的措施:
(1)通过控制货币供应量和严格财政开支,缓和通货膨胀率,使扣除价格上涨因素后的实际工资不断增长,借以提高人民的购买力。据统计,中等收入水平的劳动者1950年实际年收入平均为5,528马克,1955年增至7,445马克,1960年增至9,332马克,1965年则增至12,118马克;1955年比上年增长6%,1960年比上年增长6.4%,1965年则比上年增长6.5%。
(2)推行包括给失业工人发放补贴、给退休和丧失工作能力的职工发放退休金和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在内的社会福利制度。1950年联邦德国社会福利费用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7.1%,到1965年上升为24.5%。
(3)大规模兴建住房,改善居民特别是工人的居住条件,以解除工人的安家置业之忧。在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上半期,联邦德国的社会秩序比较安定,工人罢工人数和次数比较少,因罢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比较小。
联邦政府在原有的养老金保险、疾病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广泛的改革,同时联邦议院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法令。
据不完全统计,1952年有《战争损失补偿法》;1956年有《士兵供给法》,同年对《失业保险法》作了修改补充;1957年对养老金保险进行了改革,同时颁布了《农民老年救济法》;1960年有《联邦住宅补贴法》和《民防法》;1961年有《联邦社会救济法》;1963年有《事故保险新条例》;1964年有《联邦儿童补贴法》;1965年和1969年对《联邦社会救济法》作了两次修改;1969年又颁布了《联邦教育法》、《劳工促进法》、《职业培训法》;1970年有《联邦教育促进法》;1971年有《联邦流行病法》;1972年再次进行养老金保险改革。
这从1951年到1973年,联邦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经济起飞的基础上大大地完善了,这一制度的功能已经不再象战后初期那样仅够维持居民一般生活水平,这一制度面对的是消费水平有很大提高的各种职业和各种阶层居民的需求。
国家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相当频繁的调整和补充。1974提,颁布了《失业救济条例》;1975年规定,子女补贴不受家庭收入的限制,所有家庭第一个孩子每月补贴50马克,第二个孩子100马克,从第三个孩子起每个孩子每月200马克;1976年,颁布了《对暴力行为受害者赔偿法》,同年还规定工人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60岁退休;1978年,把按通货膨胀指数调整养老金的时间推迟了6个月;1979年规定养老金增长率的上限为4.5%,1980年又将这一上限降低为4%;1981年对退休保险作了几项规定,目的在于让退休者把退休保险金的一部分作为医疗保险费交纳出去。
社会保险制度对联邦德国的经济发展产生的多方面影响:
(1)这一制度是创造安定的经济建设环境的重要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