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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柝声+-正常的基督徒生活-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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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开始的时候,要好好的考虑这个问题──什么是正常的基督徒生活?首先我们要指出,正常基督徒生活,与一般的基督徒生活很不相同。当我们思想主山上教训的时候,我们就难免要问说,除了神的儿子自己之外,地上是否曾经有人实际活出这种生活?但藉此问题,我们会发觉,“除了神的儿子自己之外”这句话,正是这问题的答案。
关于基督的生活,使徒保罗在加拉太书二章二十节,给了我们一个他自己的定义。他说:“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他不是讲些特别或奇异的事,来作为基督徒高峰生活的标准。我们相信,他是说到神对于基督徒所定正常生活的准则。扼要的说,就是,我不再活着,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出他的生命。 
神在他的话语中清楚的说出,他对于人一切的需要,只有一个答案,那就是他的儿子耶稣基督。他在我们身上所有的工作,乃是除去我们,而以基督来代替。神的儿子,为叫我们得赦免,代替我们死了;为叫我们得拯救,代替我们活着。所以,我们可以说有两种代替──一种是基督在十字架上的代替,使我们得着赦免;还有一种是基督在我们里面的代替,使我们得着胜利。对于我们一切的问题,神只用一个方法来答覆,那就是将他的儿子更多的启示给我们。如果我们将这个事实不断的放在面前,我们会得到很大的帮助,并且可以免去许多混乱。
〖 我们的两个问题──罪行与罪性 〗
现在我们要以罗马书头八章,来解释正常的基督徒生活,作为我们研究这个问题的起点;并且我们要从一个实际与实验观点,来研究我们的问题。首先我们要指出,罗马书的头八章,自然的可以划分为两部分,并且这两部分在主旨上有相当显着的区别。先这样点出,对于我们是很有帮助的。 
罗马书头八章是独立的一段。从一章一节到五章十一节,这四章半是这一段的头一半;从五章十二节到八章三十九节,这三章半是这一段的后一半。仔细阅读这八章圣经,就可以看出这两部分的主旨并不相同。例如,在头一部分的讲论中,我们发现复数的罪字(sins)特别显着。然而在第二部分中,复数的罪字一次都没有出现,而单数的罪字(sin),却再三的被使用,并且成为所对付的主题。 
为什么有这样的改变呢?这是因为在头一部分中,主要的问题乃是我在神面前所犯的诸般罪行;非但众多,且可列举。而在后一部分中所论到的,乃是罪性;这罪性如同一个本质,运行在我们里面。无论我们犯了多少罪,都是由于这一个罪的本质,促使我们去犯那些罪。我们为着各种罪行需要赦免,同时我们也需要从罪的权势下被拯救出来。前者所摸着的是我们的良心,后者所摸着的乃是我们的生命。如果我们的罪性未得解决,虽然我们所有的罪都已经得蒙赦免,我们的心里还是缺少长久的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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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神的亮光第一次照到我的心里,我就呼求赦免,因为看见我在他的面前犯了诸般的罪。等到我接受了罪的赦免,渐渐的我又有了一个新的发现,那就是我发现了罪性。我看见我不只在神面前犯了罪,并且在我的里面还有毛病。我发现我有犯罪的天性,在我的里面,有一种犯罪的倾向,有一种力量引我去犯罪。当那个力量在我里面发动的时候,我就犯罪了。我虽然为此寻求赦免,并且也得着赦免,然而不久我又犯罪。因此我生活在一种恶性的循环中──犯了罪,蒙赦免,然后又犯罪。对于神的赦免我满心感谢,但是我所需要的不单是赦免,我还需要拯救。为着我所作的一切,我需要赦免;为着我的本性,我需要从罪的本质中被拯救出来。 
〖 神两面的救法──血与十字架 〗
因此在罗马书的头八章中,我们看见救赎的两方面:第一,我们诸般的罪得蒙赦免;第二,我们从罪的权势中得着释放。为着这两面,我们还要进一步注视它们的不同。
在罗马书一至八章这独立段落的头一部分中,我们曾两次看见主耶稣的血,那就是三章二十五节,与五章九节。在第二部分中,六章六节引进一个新的思想,说到我们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第一部分的讲论是以主耶稣工作的一方面为范围,那就是神凭着耶稣的血赦免了人所犯的罪,使我们得以称义。而在第二部分的讲论中,就没有继续说到血,却集中于主工作的另一方面,是以十字架为代表;那就是说,我们要在基督的死、葬和复活里,与他联合。这个分别非常有价值。我们会看出,血是对付我们所作的,而十字架则是对付我们所是的。血除去了我们诸般的罪,而十字架却打击我们能犯罪的根源。 
在后面的几章中,我们要来看主在第二方面的工作。
〖 我们的诸般罪行〗
我们要从主耶稣基督的宝血,在对付我们诸般罪行上的价值,以及在神面前使我们得称为义来看起。下面的几节圣经,正是这事的说明。 
“世人都犯了罪。”(罗三23)
“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神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现在我们既靠着他的血称义,就更要藉着他免去神的忿怒。”(罗五8…9)
“如今却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的称义。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藉着人的信,要显明神的义;因为他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好在今时显明神的义,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罗三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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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研究这问题的后一个阶段中,我们将密切注意堕落的真实性质,与恢复的途径。此刻我们愿意先提醒大家,罪的进入,乃是藉着一种悖逆神的行为(罗五19)。我们必须记得,无论什么时候,悖逆一发生,跟着而来的就是犯罪。
罪藉着悖逆一进入,首先所产生的后果就是神与人的分离;因此人就被神从他面前赶出去了。神不能再与他有交通,因为神与人的交通有了障碍。圣经从头至尾都称这种障碍为罪。所以第一步是神说:“他们都在罪恶之下。”(罗三9)第二步,罪在人里面既然构成了人与神交通的障碍,就使他产生了一种犯罪的感觉──与神隔离的感觉。因此藉着醒悟过来良心的帮助,人自己就说:“我犯了罪。”(路十五18)还不只这样,罪一面给撒但一个在神面前控告的根据;同时我们里面犯罪的感觉又给撒但一个根据,在我们心里控告我们。所以就有了第三步,那在神面前昼夜控告弟兄的(启十二10)说:“你们犯了罪。”
因此,主耶稣为着救赎我们,带我们回到神的旨意,对于罪和有罪的良心,以及撒但的控告,这三方面的问题,必须作一些事。首先我们的罪行必须被对付,藉着基督的宝血,这一点解决了。其次,我们有罪的感觉必须被对付,由于主将他血的价值显示给我们,我们被定罪的良心就得了平安。昀后就是仇敌的攻击和控告,主必须为我们对付并回答。圣经告诉我们,基督的血在向着神,向着人,并向着撒但这三方面,都有效的解决了一切。 
因此我们如果要继续往前去,对于取用主血的价值,有绝对的需要。这是首要的。关于主耶稣在十字架上作为我们代替的这件事,我们必须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对于他的血在解决我们诸般罪行上的功能,我们必须有清楚的了解。不然的话,我们还不能算为已经开始走上我们的道路。现在让我们更详细的来看这三件事。 
〖 血主要是为神 〗
血是为着赎罪,它首先是对付我们在神面前的地位。我们为着所犯的罪,需要神的赦免,否则我们就要落到审判之下。而罪的得蒙赦免,并不是因为神忽略,或不监察我们所作的,乃是因为他看见了血。因此,血主要的不是为着我们,乃是为着神。如果我要明白血的价值,我必须接受神对它的估价。如果我一点不知道神对于血所定的价值,我就永远不会知道血对于我的价值。惟有藉着圣灵的启示,使我得知道神对于基督宝血的估价,我才进入血的价值,发觉它对于我是如此的宝贵。但是要记得,血的第一方面是向着神的。从旧约到新约,血这字总是与赎罪的思想相联的。我想全圣经提到血,共有一百次以上,总是给我们看见,血是为着神的。
在旧约的日历里,有一个日子对于我们的罪有很大的关系,那就是赎罪日。对于罪的问题,再没有什么能比赎罪日的描述解释得更清楚了。利未记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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