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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因告密而在御史台当官的人向武则天告发驸马崔宣要谋反,说:“崔宣的小老婆知道他准备谋反,就要去告发,结果被崔宣杀掉,尸体扔到洛水里去了。”武则天见这告发的人说得有模有样,就下令把崔宣抓进大牢,让侍御史张行岌负责审问。
张行岌连审了几天后,向武则天报告说是诬告。武则天很生气,要他再查。张行岌复查后仍以诬告汇报,武则天就把他叫来,训斥说:“崔宣谋反的迹象很明显,难道你有意庇护他吗!我要叫来俊臣去查这个案子,那时候你后悔就来不及了!”张行岌说:“我侦查案件确实比不上来俊臣。不过请陛下委派来俊臣时,要求他必须依据事实证据结案。如果为了逢迎陛下的旨意而诬陷他人,难道是法官应当做的事吗?我以为陛下刚才的话只是为了试探我而已。”武则天板起脸来说:“崔宣真杀了他小老婆的话,就说明他是真的想谋反。没有找到这个小老婆,怎么能够说他是清白的?你再查不清楚,我就要来俊臣来审你了,到时候你可别后悔!”
这下张行岌可真害怕了。崔宣的这个小老婆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实在是无法结案,他只好去逼崔家人自己想办法找人。崔宣有个远房堂兄弟叫崔再竞的,出了很高的价悬赏,雇了很多人四处打探,几天下来也没有结果。不过他发现每次在崔宣家里商量办法,那个告发的人很快就会知道。他估计在家里有那人的内线,于是就故意对崔宣的妻子说:“我打算出三百匹绢(差不多是当时四千个工作日的法定劳动工资)雇个侠客,把那告发的人给杀了。”第二天一大早,他就化装躲在御史台衙门的附近观察,看见崔宣家一个姓舒的门客,鬼头鬼脑地跑到御史台门口,给了守门人一点钱,就进了衙门。不久那个告发人就到长官那里请求保护,说:“崔家雇了高手刺客来杀我了,请赶紧报告陛下!”
崔再竞认识那个姓舒的门客,平时很受崔宣的信任,言行也一直很谨慎,崔再竞自己也很敬重这个门客,想不到却是他在捣鬼。他等到这个门客离开御史台,就悄悄尾随跟踪,到了洛阳城天津桥附近,上前一把揪住他,大骂道:“你这样陷害崔宣,有什么好处?如果崔宣承认谋反的话,首先就说你是他的同谋,大家一起死!你还不如帮忙找到那个小老婆,我给你五百贯,足够你下半辈子回乡过好日子,不然的话你必死无疑!”姓舒的门客后悔了,连连谢罪。原来那个告发人为了诬告驸马,预先将这个小老婆拐走,藏在了一个秘密的地方。姓舒的门客带了崔再竞一起去搜查那个告发人的狐朋狗党,果然找到了那个小老婆。张行岌立即向武则天报告,为崔宣平反,依诬告罪判那个告发者反坐。
这个故事后来被收入了《疑狱集》、《折狱龟鉴》、《棠阴比事》等著作,被称为“行岌访妾”,具有广泛的影响。
◎附录原文: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所以通差今佐理掾者,谨之至也。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纵有敏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智,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者哉!慈四叨臬寄,他无寸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稡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得参验互考,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则其洗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
——宋慈《洗冤集录·序》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有伤才伸冤
有伤才伸冤
案发当时>>>
英姑的父亲,梅城的竹老知县带着一封密函到卢知州府中汇报情况,不料于回来的路上掉下落马坡而死。宋慈的好友孟良臣又于去梅城上任知县的途中死于驿站失火。宋慈前往梅城查案为好友伸冤,冲破团团谜雾,终于将案情推理得滴水不漏,卢知州谋杀两任知县的罪行昭然若揭。大堂之上,走投无路的卢知州在宋慈无可辩驳的推理之下,却狂笑宋慈找不到孟知县被谋杀的证据。不料宋慈当即拿出了惊世骇俗的验法使其俯首认罪:用火烤灼焚尸处的地面,使焚尸时随尸体渗入地面的尸油重新泛出,与烟灰粘连,死者被焚前的尸位形状即现。
——电视剧《大宋提刑官》之“梅城谜案”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洗冤集录》
断案宝典
在“尸、伤、病、物、踪”这人命案的“五大要件”里,死者的“伤”与“病”对最后定案至关重要,而这两样都必须要经过检验才能证明确实存在,检验有伤才可以为受害人伸冤。如果没有尸伤的检验制度来统一检验的程序和方法,那么“伤”、“病”也就难以确认。另外在古代条件下,也有很多“伤”、“病”检验不出来,还必须要结合“物”和“踪”来确定。宋慈在《洗冤集录》里专门设置了《疑难杂说》一节,其中指出,尸体检验时会有很多难以确认的情况,往往需要通过物证或者人证来帮助得出检验的结论。
宋慈在这一节里例举了一个宋代的疑难案件。有甲、乙两个人一起出远门,甲见乙的随身衣物很值钱,就起了歹意。甲有意带乙趟过一条水流很急的小河。走到河中的时候,甲突然把乙往水里按,乙防备不及,很快就被淹死了。甲把尸体拖过河,向路人说乙被水流冲走、自己抢救不及而死。正好当地官府人员经过,觉得甲神色不对,就把甲抓了起来,并对乙的尸体进行检验。可是并没有在乙的尸体上检验出伤痕,这就成为了疑案。
宋慈指出:这样的案件要先检验死者的体格情况是否足以抵御他人的强制。如果死者的十个手指甲呈现黑黯色,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胸前呈现出红色,口唇部有青斑,腹肚鼓胀,就可以证明死者是被人揿在水中、拼命挣扎而死亡的。同时要注意调查嫌疑犯平时的品行,看是否有谋财害人的动机。特别是仔细核对两人的衣物,以“赃证”来核对尸体检验的发现,这样就万无一失了。
在这一节里,宋慈还总结说,如果在尸身上发现不了伤痕,只是死者的面色发青发黑,或者是一边脸肿起来,这就很有可能是被人用东西掩住口鼻而“捂杀”的。还可能是用手巾、布袋之类比较柔软而宽松的东西套住人的脖子绞紧把人勒死的,这种杀人方法也很难检验出伤痕,只能仔细观察头顶上是否“肉硬”(气憋向上挤涨形成的鼓包)。同时仔细查看手上、脚上是否有被绑缚的痕迹,舌头上也可能有由于极端难受而挣扎咬破的伤痕,大小便二处可能会有因挣扎而踢肿的痕迹。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是已经有了犯罪嫌疑人,而且又有旁证或者有重大的犯罪动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已经招供伏罪,那么这些迹象就都可以作为判刑的证据。
不过宋慈也提醒说,如果没有嫌疑人、没有旁证、没有口供之类的情况,这样的死者有可能是酒醉后瘁死。而如果口内有涎唾,喉头肿大,也有可能是得了“缠喉风”(中医病症,咽喉肿痛连及胸前犹如蛇缠而得名)而死亡。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智破焚尸案
揭密疑案
智破焚尸案
如果受害人的尸体已经完全被毁,古代法官如何设法检验出致死原因呢?清人笔记汇编《折狱奇闻》里就有这样一件传奇故事,其中法官所用的取证方法同电视剧中的如出一辙。
这位法官名叫王之佐,是镇江人。明末时他为秀才,曾经上书朝廷议论国事,那封上书因为明朝灭亡前政局混乱,没有被人注意到。后来清朝入关,大臣洪承畴在北京皇宫搜检明朝档案,发现了这件上书,觉得其中对于政治的意见非常有见地,大感惊异。平定江南后,派人找到王之佐,请他出来为新的皇朝服务。王之佐转了几任,任严州(治所今浙江建德)通判,因为属下的武康县知县“丁忧”(因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