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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原文:
诸尸应验而不验(初、复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遇夜不计,下条准此),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谓以非理死为病死,因头伤为胁伤之类),各以违制论。即凭验状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觉举之例。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
诸被差验复,非系经隔日久而辄称尸坏不验者,坐以应验不验之罪。(《淳祐详定》)。
诸验尸,报到过两时不请官者,请官违法或受请违法而不言,或牒至应受而不受,或初、复检官吏、行人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者,各杖一百。若验讫,不当日内申所属者,准此。
诸县承他处官司请官验尸,有官可那而称阙,若阙官而不具事因申牒,或探伺牒至而托故在假被免者,各以违制论。
诸行人因验尸受财,依公入法。
诸检复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碍之人。
诸验尸,州差司理参军(本院囚别差官,或止有司理一院,准此),县差尉,县尉阙即以次差簿、丞(县丞不得出本县界)。监当官皆缺者,县令前去。若过十里或验本县囚,牒最近县,其郭下县皆申州。应复验者,并于差初验日,先次申牒差官。应牒最近县而百里内无县者,听就近牒巡检或都巡检。内复检应止牒本县官而独员者,准此。谓非见出巡捕者。
诸尸应复验者,在州申州;在县,于受牒时牒尸所最近县。状牒内各不得具致死之因。相去百里以上而远于本县者,止牒本县官。独员即牒他县。
诸请官验尸者,不得越黄河、江、湖(江河谓无桥梁,湖谓水涨不可渡者)及牒独员县。郭下县听牒,牒至,即申州差官前去。
诸验尸,应牒近县而牒远县者,牒至亦受。验毕,申所属。
诸尸应牒邻县验复,而合请官在别县,若百里外,或在病假、不妨本职非无官可那者,受牒县当日具事因(在假者具日时)保明申本州及提点刑狱司,并报元牒官司,仍牒以次县。
——宋慈《洗冤集录·条令》
《案发当时》 第二部分伤势定罪行
伤势定罪行
案发当时>>>
小酒馆老板王二因在自家楼上窗口窥见对门何氏貌美,趁其夫童四出门在外,深夜潜入童家,意欲行奸,何氏拼死不从,王二遂杀何氏后奸尸,事后留下预先准备好的写有本城首富吕文周大名的纸扇,嫁祸于人。眼看案情逐渐败露,王二又杀为他在扇面上题字的陈鉴灭口。尽管如此,大堂之上其杀人嫁祸的行径还是被宋慈推说得如履其境,王二只能强辩说没有实证不能定其死罪。宋慈开棺验尸,验明死者伤口右浅左深,右窄左宽,正是王二这个左撇子所为。
——电视剧《大宋提刑官》之“遗扇嫁祸案”
断案宝典
宋慈在《洗冤集录》里对于从各种伤势来推定致死原因、推定犯罪情节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对于检验刀、枪之类砍刺致死的情况宋慈提示出判断的方法。如刀刃造成的贯通伤,要看内外的创口,大一点的是进刀处,小一点的是透过处。如果尸首已经腐烂,就要看原来衣服上的破口来推定进入与透过的部位。被人杀死的人,尸体一般张开嘴和眼睛,头发散乱,两手微握,创口大的话,皮肉会有卷凸的现象,在腹部的创口如果弄破腹膜,肚肠会漏出。一般人在看见凶手用刃具砍来时,总会不自觉地用手遮挡,会在手上造成伤口。如果有人来保护,那人背部会有伤口。如果是被凶手突然一刀砍戳在空当处,伤口必定很大很深,手上就不会有伤。如果是砍在脑袋、顶门、脑角后、发际的,肯定会砍断头发,就像是用剪刀剪过一样。如果造成了头顶骨折的,即便是有尖物刺着的创口,也仍然要用手捏看是否有骨折。
尖刃刀或斧伤,创口表面阔而长,里面一定比较狭窄;而大刀砍出的创口浅的肯定窄,深的就会阔。刀平砍造成的伤口两头比较尖而窄,没有刃具划伤那样有起手、收手的轻重区别。枪刺的创口,刺的浅,伤口也就比较狭窄;刺的深,伤口就比较大,甚至会贯通。棍棒打的伤痕呈圆形,而竹枪、尖竹扁担戳到要害处,创口一般不齐整,呈现方、圆等不同的痕迹。如果是被利刃划割致死的,要注意死者穿着的衣衫有没有破口处,与尸体上的伤口、血迹进行对比。而如果是刀划割造成肚肠露出的,肚肠上应该可以找到被刀刃划破的几个破口,因为人的肚肠是盘于腹腔内的。
书面记录上要说明尸体的位置、朝向,穿着的衣服,衣服上有无血迹,伤口处的长、阔、深尺寸,是否是贯通伤,记录是否有肚肠流出、腹膜露出的致命处。还要注意检查刃伤和衣服穿孔的比照。如果是被竹枪、尖物剔伤致命,可以记录为“尖硬物剔伤致死”。
他在《检复总说》里告诫检验官员在做检验书面记录的时候,要特别谨慎。确认凶器是尖刃物时,才可以明确记录“被刺要害”。如果是“齐头刃物”就不用“刺”字。如果是腹部、两肋下或脐下的创口,在记录了长、阔的尺寸后,还要注意记录是否有腹膜上的破口,以及深度、方向、是否穿透。有肚肠流出及血污的,就可以明确记录为是因为要害处被割伤而“致命身死”。如果是前胸肋上的创口,只要记录方向、深度、是否穿透和血污情况,也就可以明确判断为“是要害致命身死”。如果是喉咙下部位伤口,要说明深度至头颈后部,伤到锁骨,以及周围的方圆不齐的创口,记录有食道、气管都已断绝的,有血污的,就可以下结论“致命身死”。伤到头面上或太阳穴、脑角后、发际内,如果凶器刃口较大的,才可以有“骨损”。如果有脑浆流出并有血污的,也可以明确是“要害处致命身死”。如果创口并非致命处,受伤者经过几天后死去,记录上要写“将养不较致命身死”。
在记录致命伤痕时,如果伤痕比较小,记录尺寸时可以有所扩大。这是为了防止将来案件有反复。但是在凶器没有缴获前,伤痕不可分毫增减,以便将来和凶器进行对比。在尸体身上伤痕很多的情况下,以指定一处致命伤痕为好。因为如果是众人行凶,留下两处致命伤痕,是两个人打的,按照当时的法律也只有一个人抵命,那就会造成判决哪一个抵命的问题。所以要在这两处伤痕里斟酌最重的那一处为致命伤。
没有到杀伤检验现场以前,就要先向报案人问清是否抓住了凶手,凶手的身份,使用的是什么凶器。如果已经找到凶器,先要察看大小,用纸画下样式。如果知道凶器但还没有找到的,要问清凶器原来所在的场所,也要报案人画出样式,并且要报案人在图样下画押。还要问清报案人,凶手与被伤人是不是亲戚、有无冤仇。
《案发当时》 第二部分饭桌上找凶手
揭密疑案
饭桌上找凶手
在宋朝统一全国的过程中,江南的吴越国是主动归顺的。因此宋朝廷对于吴越国王钱俶及其几个儿子都是优礼有加。钱俶的第七个儿子钱惟济,原来是个武将,后来在宋朝却担任好几个地方的地方官。他能够平定一方,但是统治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