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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凭什么罚我们?
我们几个人当时一起和银行理论,问他们凭什么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罚我们,为什么不能提前给我们发个通知,哪怕打个电话都可以。幸亏我们现在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否则也许十年、二十年以后贷款期限结束后,我们才知道这种情况,到那时,等待我们的将是一笔数额何等巨大的滞纳金?更何况,我们的钱在银行存了那么久,不划款是银行的责任,即使罚也只应该罚那一个月的滞纳金,总不至于我们的钱被银行周转着,不但拿不到一分钱的利息,反而还要每月给银行再缴一笔滞纳金吧?这于情于理都说不通吧?但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对我们的申诉置若罔闻,摆出一副〃不交滞纳金就别想办手续〃的样子。您知道,大家工作都很忙,实在是没有时间过多地纠缠这些事情。为了尽快把事办利索,最后我们几个人只好乖乖地交了滞纳金。但是回到家后我却越想越窝火,您说这叫什么事?我觉得自己就好像一块面团,人家想怎么捏就怎么捏!法律上讲消费者应该有知情权,我们也是消费者,我们的知情权在哪里?
采访后记:针对国庆等人在银行的经历,记者向有关律师进行了咨询。律师认为,国庆等人对银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银行有义务在罚款前提前告知被罚款人,否则就是侵犯了被罚款人的知情权。
2003…7…12
一场旷日持久的地产官司之一
—— 一纸1995年的合同
编辑前言:
一提起房地产,就似乎总是有说不完的故事。在住宅商品化以来的短短十年中,地产圈里就发生了太多的风风雨雨、恩恩怨怨,这其中有地产商与地产商之间的、有地产商与销售商之间的,但更多的矛盾好像还是发生在地产商与购房者之间。现在已年近七旬的关老太太,自从1995年11月买下了她目前居住的商品房后,烦恼就一直伴随着她和老伴儿,于是,从1998年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至今,关老太已经与开发商打了一场长达四年的旷日持久的官司……
用了一上午的时间看完了关老太所有的诉讼材料,心里有着太多的感慨,感慨于中国地产走过的艰难与崎岖;感慨于早期地产项目的简陋与粗糙;更感慨于像关老太这样的一批购房者,他们为了捍卫自己的权益而表现出的那种不屈不挠、勇敢顽强的精神,应该说,正是因为有了他们,我们的地产才能发展到今天;也正是因为有了他们,我们的地产才能在今后的日子里不断进步、日臻完善、一路走好……可以这样说,在关老太的这个官司中,几乎囊括了早期地产所有的缺陷和不足,甚至有些地方直到今天还在不足着,由于线索太多,一时竟有些无从下手,最终考虑,我们还是先从地产买卖最根本的地方谈起———房屋买卖合同。
一套价格高达60万元的高档住宅,在1995年的天津市,恐怕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都还仅仅只是一个梦想,一种憧憬,因为那时候天津市的人均居住面积不足十平方米、人均月收入只有几百元,很多人就是倾尽一生所有,恐怕也只能望洋兴叹。但是,就是这套关老太靠儿女帮助以及花去多年积蓄才买到的房子,当时关于它所有的责任条款就仅仅集中在两张八开的纸上,上面共计十三个条款,除去最后为合同规范格式、没有具体内容的三个条款以外,真正表述买卖双方具体责任和权利的内容只有区区十个条款。再仔细一路看下去,就这十个条款中所存在的漏洞和权利的不对等也是比比皆是。
概念含糊其辞
在这份合同中,通篇没有提到房子的建筑结构到底是砖混还是框架;在土地来源一款中,没有注明土地性质;在付款条款中,没有明确以什么面积计算房款(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还是套内建筑面积?);在保修责任一款中,提到建筑主体及主要设备保修12个月,但是易损件不在保修之列。何为易损件,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表述,办理产权证时间不明确,仅说明房屋交付使用后办理,大家都清楚这个“交付使用后”的时间段可以无限期地延长……凡此种种,可以说,就因为概念上的含糊其辞,上述任何一款都有可能成为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发生纠纷的原因。
责、权、利一头官司
这份合同最大的不平等就表现在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方面:
首先,在交房违约一款中,合同中写到: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按照全部购房款的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而如果购房者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开发商付款,将从合同规定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每天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合同中对开发商的交房延期没有约定购房者是否可退房,但是如果购房者未按时付款,却明确约定开发商不但可以收回房屋,而且还要扣除购房者的购房定金(定金为五万)及违约金。
在建筑面积核定一款中,只约定实际面积与售房面积有差别时,双方按照合同单价多退少补,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房屋的建筑面积没有标准,开发商想盖多大就盖多大,购房者除了乖乖地掏钱以外没有别的选择,甚至都没有权利退房(关老太所购房最终的面积差为8.57平方米)!
在有关物业管理内容的一款中,规定购房者在入住前要签署《物业管理公约》,请问: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凭什么要求购房者承诺入住前必须签署其并不知道内容的所谓“公约”?
重要的“遗漏”
由于这份合同过于简单,有很多非常重要的内容都被“遗漏”了。例如:合同中没有约定设计变更的有关责任;没有约定开发商如果存在产权纠纷以及债务纠纷的问题而应该承担的相关责任;没有约定任何环境以及配套的到位时间以及违约责任;在所有的条款中都没有约定违约金的给付时间等等,更不要提在目前签署合同时,开发商必须向购房者提供的房屋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了。
2002…3…20
一场旷日持久的地产官司之二
——虚虚实实售楼书
逼着关老太非要打这场官司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小区的配套问题。关老太拿着当年开发商的售楼书对记者泣不成声:“我老伴是一个长年离不开轮椅的人,我们当年花巨款买下这套房子就是看中了楼书中宣传的内容,希望入住后我能够每天推着老伴在院子里看看花草、晒晒太阳,高高兴兴地度过晚年,可是没想到入住后是这样一副样子,要早知如此,当初打死我也不会买这里的房子!”为了弄清事实,记者为此多次去该小区了解情况,并认真地与售楼书做了一番比对。
楼书宣传美轮美奂
在这本印刷精美的楼书里,除了辞藻华丽的宣传文字和一些能够让人们陷入梦想的美丽生活画面以外,还有一页是专门关于该小区的配套说明的。在这页文字中,对于小区的庭院环境有着非常具体的描述。例如楼书中写到绿化:大面积草坪,遍植四季花卉及常绿灌木;小品、花亭、花坛、花架、座椅等;儿童游戏设施:滑梯、沙坑、戏水池等;照明:夜间照明由欧式园林灯及地灯组成;泊车:院内设大型停车场,方便住户自由出入、停放。在室内配套方面售楼书中写道:楼地面细木地板及泰柚木内门等等。
小区现状大相径庭
然而,当记者来到该小区时,却看到小区目前的现状与楼书中的宣传相去甚远。此小区属围合式,除去四周的建筑物,中间仅剩下一块不大的空地。在这片空地上有一块100平方米左右的绿地(为记者估测),还有一座据小区业主介绍为变电站的建筑,除去这些以及小区走道外,周围其他面积均停满了汽车。楼书中所宣传的小品、花亭、各种儿童游戏设施、照明地灯、大型停车场等设施根本不见踪影。走进楼道,记者也并未看到细木地板以及泰柚木门,可以想见,当关老太入住其间时心中那种深深的失望。在这样的环境中,关老太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