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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益法,是指将政府补助记作收益。主张采用此法的理由是:
1.政府补助不是来自股东的收入,不应该直接贷记所有者权益,而应在适当的期间确认为收益;
2.政府补助很少是无偿的,企业争取到政府补助通常要履行附加条件,因此,它们应该确认为收益,并与将来要由补助来补偿的相关成本相配比;
3.如同所得税和其他税费要从收益中开支一样,政府补助作为政府财政政策的一种延伸,在利润表中处理是符合逻辑的。
国际会计准则,英国和香港会计准则均要求采用收益法,美国虽无专门的会计准则,但在其有关会计准则中要求采用的也是收益法。
我国现行制度规定的做法既不完全是资本法也不完全是收益法,而是根据补助的形式来决定是采用资本法还是采用收益法: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政府行政划拨或无偿调入的长期资产,于收到时,计入资本公积;国家拨给企业的科技三项费、农业企业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拨款等,于收到时,先作为负债处理,再视是否形成长期资产进行核算:构成或形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采用资本法核算,将相关负债金额转作所有者权益;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采用收益法核算,将相关负债金额与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相抵销;结余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该上交的上交,该滚存使用的滚存使用等。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定额补助、费用补贴、其他财政扶持性补助,以及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款等,则采用收益法核算。
本准则关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处理维持了我国现行做法,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太一致,对于构成或用于形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采用资本法核算,因为这类补助往往带有向企业增加投资的性质;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国家允许核销,因而本准则规定采用收益法核算;结余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该上交的上交,该滚存使用的滚存使用等。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本准则要求采用收益法核算,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
四、关于总额法和净额法
在采用收益法核算政府补助的情况下,具体有两种入账方法:一种是总额法;另一种是净额法。
(一)总额法,是指将政府补助全额作为补贴收入核算,在利润表中作为补贴收入单独列示的方法。主张采用总额法的理由是,将收益项目与费用项目相冲抵是不恰当的,将费用和补助分开,便于同不受补助影响的其他费用进行比较。
(二)净额法,是指将政府补助与其相关费用相冲抵的方法。主张采用净额法的理由是,如果没有补助,企业可能不会发生这些费用,因此,在列报费用时如不抵销补助,会引起误解。
国际会计准则,以及英国、香港的会计准则允许企业采用总额法和净额法,但要求披露补助对相关收益和费用项目产生的影响。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对于费用性补贴、先征后返还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收款,要求采用净额法核算;对于定额补助、其他财政扶持性补助以及返还的增值税,要求采用总额法核算。
本准则维持了我国现行做法,但增加了披露要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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