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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第4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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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们难道不知道国王陛下已经把所有僧侣和男、女修士的寺院通通解散了吗?现在该是我们绅士来清拆你们这些穷无赖的房子的时候了。    
  留在土地上的佃农的登录保有权则被新地主宣布改为租期随意 ——亦即无确定租期——,他们并宣称有权随意提高租费:有些地主竟将租费提高为原来的两三倍。告得起状的人就上法院去,许多依据登录保有权提出申诉的人,都胜诉了。但大体上,资产阶级土地法观念——关系仅存在于个人(persona)和物(res)之间,除了保有和为谋个人利益而使用之以外不附任何义务——已开始势不可挡地在实施了。    
  穷人也有维护者,他们成功地通过了一些法律,设立议会调查团,甚至赦免拆毁栅栏的人。议会宣布的法律明白规定,不得将可耕地改为牧放地。但是,加于绝对所有权关系之上的这种限制,经多次调查团查明几乎无人遵从。托尼引述一位教会人士的话说:    
  国王陛下取缔那些大寺院、修道院、教士院和小礼拜堂,其心意绝对是、在过去和在当今陛下此刻一律都是非常符合上帝旨意的,其目的既非虚假,也就是极为良善的:藉此可使过去为了迷信而耗费在空虚无益的仪式上面、或因贪图逸乐而消耗在闲暇无聊的肚腹里面的那么丰饶的财货,转入国王手中以负担他的主要开销,或是为公众福利,或者部分通过另一些人,用以更妥善地救济穷人、支持学术、以及宣扬上帝福音。虽然如此,许多贪心的官员却都惯于胡作非为,就连原本用以救济穷人、支持学术、以及谋求公众福利的那些财货,现在也都转用于支持鄙俗、邪恶、贪婪的野心了。 ……你们攫取这些财货,投入每况愈下的用途,把其他许多财货从良好转为邪恶的用途,你们应当知道,正就是你们冒犯了上帝、欺骗了国王、抢劫了富人、掠夺了穷人,把共同福利搞成了共同苦难。    
  摩尔死于1535年。但他在此以前数年曾经提出争论,反对曾在1529年发表题为《为乞丐请命》的小册子,敦促没收教会一切财产的费施( Simon    
  Fish    
  )。尽管摩尔在《乌托邦》中曾将他对掠夺者的谴责扩大到“肥胖的修道院长”身上,但他却写下了如下一段话,来回答费施所指教会占有王国财富三分之一的事:    
  但是现在且来谈谈贫穷的乞丐吧:他们的保护者为他们找到了什么救助之道呢?盖一些慈善救济院吗?不行,切不可干那种事!他是决不会干那种事的。据他说,慈善院越多越糟糕,因为它们对教士是有利可图的。那末,还有什么救济之道呢?给钱吗?不,一个子儿也不给。那还有什么呢? ……他不必拿什么东西给他们,只消看看教士有些什么,把他们一切都拿过来就够了。这救助之道难道不是个大笑话吗?这难道不是先让他们断炊,以便王上举行大宴,然后再又多送一些肉给他们吃吗?    
  后来,夺取教会土地的后果变得较明显,摩尔的意见才开始得到原先附和费施观点的人回应。许多激进反天主教人士当初曾设想,教会所办的救济院、学校以及其他慈善机构,会在王室赞助下继续开办,教会土地将会重新分配或按合理租费予以租让。他们不是错误判断了他们那些伦敦市内同盟者的用意,就是高估了那些人的力量。像我们谈到过的那样,土地都落入资产阶级手中。救济院和其他慈善机构被监狱和工场作坊取代了,开设作坊为的是鼓励被迫离开土地的农民转入佣工队伍。    
  以上的论述包含了对某些人的一个答复,这些人认为,前面所引伦尼尔关于资产阶级产权规范的说法太粗糙了,竟丝毫未曾顾及17世纪和18世纪评论家用来掩盖它的那种自然权利和自由思想。亨利八世没收教会产业的立法是具有正当理由的:镇压骚乱和邪说、保护国王,使宗教信仰脱离对财富的追求而得到净化。然而,不可否认,这仍然是没收,继之以再分配。18世纪资产阶级以实行自由政策的国家作为中立仲裁者的观念,在都铎王朝时期尚无迹可寻;那一时期的国家毫无疑问只是工具,是国王及其有势力同盟者共同用以粉碎对新社会关系体制的抗拒的。后来那种视产权为自然权利的法律思想,乃是维护业已拥有或者通过正常贸易途径正在获取地产的人的意识形态;它实际上是下述观念的另一种说法:凡在前100年的纷扰中有办法攫取一些土地的人,就应当能够保留它。    
  这一革命在私法中所造成的种种公法后果是极为重大的。变革的机制在于法规,亨利只不过是简短地试验了一下不召开议会而迳自立法。他不断需要资产阶级的政治与财政支持,资产阶级则在他各项政策每一重要关头,都坚持必须达到为都铎王朝国策和本身利益服务的双重目的。由议会控制王室的直接税收入,以及只有议会能立法的规定,乃是亨利被迫作出的两大让步。这样一来,近似绝对专制的君主所创造的策略便被资产阶级夺去,转过来用于反对绝对专制的实验。    
  亨利在上议院安插了很多新贵族,足以保证他获得胜利。他同下院的斗争却较艰难,因为下院主要是由地主绅士、在封建式租佃制下持有土地的骑士、以及城市代表组成。下院乃是资产阶级的斗争阵地,那里的政治力量均势会影响到封建和资产阶级土地法观念的冲突。《土地使用法规》和《土地遗赠法规》就是两个明显的例子。    
  土地使用权转让提供了可藉以逃避监护和顶替费的手段。甲将土地让与乙及其嗣子,乙又将该地转让给作为联合佃户的一群人,在文据中规定他们要为某一在文据中、或在另立的契约中、或在乙的遗嘱中写明的特定目的而保有该地。这种联合租佃是豁免受监护和缴纳顶替费规定的。文据、契约或遗嘱中的指示,可能是在乙死后保有土地供其嗣子之用 ——亦即归其嗣子之利益:这样一种在乙死后为供另一人之用而保有土地的指示,实际所凭是遗赠不动产的作用。除了对有限几类地产、主要是依据城市租地法而保有、亦即在城内的地产以外,非用上述手段是不可能作任意遗赠的;在一般情况下,土地都要留传给长子。此外,乙的债权人可能受瞒骗,因为在表面上,乙并无土地产权可被剥夺以清偿债务。    
  债权人和领主两方面,都对这种情况不满,债权人的冤屈在法庭和议会中受到了注意。然而,大多数领主却对此不加过问,因为他们可以利用这种转让权来对付上级,包括国王。亨利考虑到在这安排下的流失税收,便在1529年提出强迫登记所有土地使用,并废除许多复杂的土地法规。为了抚慰领主,亨利的提案允许他们继续对产业作出各种特殊和复杂安排;不过,按照这建议,贵族未获国王明确同意就不能出售他们的土地。这一提案保证了贵族的权利和王室的赋税;它同时却又有使无数律师丧失业务的危险,因为它既取消了丰厚的土地让与业务,又剥夺了非贵族有产者 ——乡绅——对其土地作秘密安排的权利,并要他们负责代国王征收习惯所无的摊派。    
  乡绅和普通法律师两派力量联合起来,在下院否决了这项提案,并争取到让步,作为认可征税权的代价。亨利随后另外找到办法,来加紧控制封建赋税,但其结果却保证了财产自由转移的可能性。根据《土地使用法规》,一切使用均已 “生效”,有权享受土地利益者(cestuiquiuse)便是合法的所有者。只有“积极认真”而非仅属虚构的使用,才仍算有效。还有一项相关法规,要求凡涉及使用权的转让均须登记。    
  《土地使用法规》为普通法律师保留了他们那奥秘的土地不动产领域,以及写意的土地转让专门业务和丰厚报酬。这一法规没有规定须将土地交易公开。然而,它实际上已结束了土地经由遗赠而转移的可能性,那原本是土地使用转让的一大有利之点。因此,到1540年,由于乡绅中曾有几派人联合农民公开叛乱,反对因没收教会土地而造成的后果,亨利便支持《土地遗赠法规》,以作为对乡绅的让步,这法规使得英国很大部分土地可以经由遗赠而转移。这是资产阶级所有权规范取得的又一次胜利。         
《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泰格 利维著 纪琨译        
十七、契约 —法律和社会现实研究    
   契约法在英国和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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