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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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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在较早著作中曾把极大重要性归于公开革命对尚存法律思想挑战的阶段。我们后来在探索长达几个世纪的资产阶级斗争时,对于实质上是改良主义的种种倡议所起的作用,开始有较深理解,从而认识到其作用在于暂时改善一个持不同意见集团的处境,弄明白哪些是带有根本性的冲突,并将它们与较不重要的冲突区别开来;以及最后加重国家权力的某个现有执掌者与将要推翻它的集团之间的斗争这一焦点。    
  然而,我们并非力图证明,法律变革,或者说法律思想的变化, 引起 了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的过渡。任何一种社会体制,都要保存和维护自身而抵御敌人,并通过权力 ——说到底,也就是通过武力和武力威胁——来调整它的内部事务。它的正式法规基于这样一种前提:谁若不服从国家——亦即具有某种公共武力而被专门指定强制执行法律和命令的机构——发布的命令,他迟早不是受到武力强制服从,就是要因不服从而受到惩罚。任何集团要对社会进行激烈的变革——早期的商人就希望有这样的变革——总是首先要测验一下现存权力机构,看看它们会在多大程度上屈服,然后直接对国家权力机构发动攻击,建立自己的公共武力机关,制订出旨在确保本身利益的新法律和命令。    
  因此,了解历史的一个方法是,对各种法律体制及其附加暴力工具的兴起、维护、变革和倾覆进行探索。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切莫从这类研究中得出过多的匆忙结论。13世纪时,在握有政治实权的上层贵族以及教会和王室眼里天下已经大乱,造反不断发生。大批隐修僧侣破衣跣足,走出富庶的教堂和修道院,鼓动僧俗人等反对罗马教会,失业武士进行高级抢劫勾当,逃亡奴隶与之结成强盗团伙,农民到地主家抢夺财物,而商人、城市居民或者说资产阶级 ——随便你怎么称呼他们——则已通过公开革命、颠覆破坏,以及经济欺诈等还不为社会上层理解的活动而大步前进了。所有这四个集团,不是处于法外,就是反抗法律的。    
  我们通观8个世纪的情况之后,希望确实指出,是哪些力量和事件使得当时僧侣的运动必然要失败,使得那些趁火打劫的人只能够被贴上匪徒的标签,又使得资产阶级革命家终于获得胜利。    
  我们相信,研究资产阶级对封建制度的造反,对于了解今天的法律至关重要,而且并非仅对法学家、法官和法学研究者是如此。我们还相信,并在本书第六部分反映出这种信念,我们这个时代的许多斗争在性质上也同样是革命性的,而且只有运用我们用来研究资产阶级革命的那些原则和分析方法,才能得到理解。    
  我们在第一部分中,对资产阶级崛起执政和资产阶级法律的纲要,作了一个概论。从第二部分一直到第五部分,我们摸索了封建法律意识形态和资产阶级法律意识形态之间的斗争,从11世纪城市居民的起义开始,以迄英、法两国的革命为止。在第六部分,我们论证,只有通过 “造反法理学”才能够解释和分析社会斗争在法律规范中的反映。         
《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泰格 利维著 纪琨译        
一、商人充当造反派    
   公元1184年,在法国的新堡镇,革命派接管了主要建筑物,宣布抗议横征暴敛,反对限制他们从事劳动和贸易的自由。当局要求他们放弃 “他们已经建立的……公社或阴谋圈子”,他们予以拒绝。直到一年之后秩序才完全恢复,尽管如此,有关阴谋、结党和秘密会社的种种谣言依然存在。用教皇的话来说,革命派都是“所谓布尔乔亚”,或者,用大主教的话来说,他们是一些    
  potentiores burgenes——“豪强商人”。    
  这类故事在11世纪和12世纪的欧洲是人所熟知的,有时还得加上一些怨言,说造反派闯进主人或主教宅邸,不但喝光了酒,欺负眷属,还牵走牛羊等等。因此不足为奇,13世纪一位温文尔雅的法律史学家,菲力普 ·博玛诺瓦在提及这类起义时写道:“结伙危害公益实属弥天大罪,必须受到惩罚和报复。”    
  中世纪资产阶级的这种革命派形象,现在我们看来或许不胜惊讶。对于现代西方读者来说,商人阶层的可敬是不言而喻的。 “商人”一词早已成为平常用语,我们使用起来总是脱口而出,而绝少想到曾将这些人置于经济活动中心达许多世纪之久的法律体制。    
  但是,约在公元1000年左右,商人在西欧初次出现时,其形象却有所不同。他们被称为 Piespoudreux——“泥腿子”,因为他们带着货物徒步或骑马四处奔波,从这个镇到那个镇,从这个集市到那个集市,从这个市场到那个市场,一路售卖货物。在封建领主的大厅里,商人乃是嘲笑、侮弄、甚至憎恨的对象。那时候的许多流行抒情歌曲,既歌唱骑士的骁勇善战和偷情通奸,也歌唱他们如何掳掠商人。利润,即商人买进卖出的差价,在那时的社会被认为是不名誉的,那个社会赞誉的是高贵的杀伐之功,敬重的是——用当时一份特许状上的话来说——“全仗辛苦和勤劳”过活之人。获得利润被视为高利贷的一种形式,人们因此认为,商人的灵魂是要进地狱的。对商人的憎恨来得稍晚,贵族需要现钱打仗和维持生活风采时,才发现商人比他们有钱得多。    
  然而,就大部分情况来说,商人财富和势力之增长,乃是经由武力冲突而造成,其办法在地位已确立的阶级看来,简直是在闹革命,若按博玛诺瓦所言,实该处以长期监禁甚至死刑。商人为了保护自己及货物免遭贵族恣意蹂躏掠夺,感觉到必须确立保护经商的条件。一个或者几个人,配备精良武器,又娴熟于使用武器,就能够横越欧洲经营香料、丝绸之类轻便商品的生意,这类货品既值钱又便于携带,且交易时就可换得现款。这还是贩卖。若要从事有秩序而又是经常性的 贸易 ,那就得要有一种制度,既可保证人身安全,又使得贷款、保险和汇兑都可能办理。相对于进口货物贸易的 制造业 ,则须有较高技术水准,也须有更受社会保障的商务制度。    
  新兴资产阶级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有三方面。首先,就人们在封建生活环境下能够谈论法律的程度而论,那不是闭口不谈贸易之事,就是对之抱敌对态度。所以,从这方面来说,商人乃是社会的弃儿,他将法律体制 ——即发布各种受到习惯力量支持的命令的那个体制——看作是敌对和异己的。普通商贾贩夫,谋求与这种制度妥协,从而牟利。随着商人的人数增多和力量增加,这阶级具有法律意识的人就谋求证明在平衡的封建体制之内,贸易有其正当地位。他们也还谋求与封建法律协调,和寻找其虚弱之点。    
  其次,商人扩大了活动领域,要创建一些商业机构 ——市镇、港市和港口、货栈、银行、制造厂等等,这样他便越来越在这片或那片领地上,同封建领主的经济和政治利益发生直接冲突。商人阶级同那些用以保护封建当权者而保持着的法律和习惯,继续不断地发生摩擦。从禁止或者限制向家族以外的人出售土地的规章——它有效地防止了土地成为商品——直到资产阶级政治和经济结社的大多数方式遭到禁止,冲突日益加剧和扩大,一直到资产阶级逐渐发现封建法律体制再也不可能屈从于他的意愿,便以某种付得起的代价来顺应迁就,或者逃避。    
  最后,商人也有一些为本身而订立的法律,他们所形成的法律体系是为自身利益服务的。起初,他们成立了一些审判所,来处理他们之间的争执,后来又从教会和世俗两方面的王公权贵那里,强索或者骗取到种种让步,以便建立自由贸易地带。最后 ——这经历了数百年——他们横扫各国,夺取权力。资产阶级制订法律的过程包括在契约、所有权和诉讼程序等方面拟订和实施各种专门法规,这些法规,乃是在下列法律意识形态的背景下形成的:它把商人活动的自由认同于自然法和自然理性。为谋求法规能与比较自由的贸易相一致而进行斗争的人,并未宣称他们谋求付诸实行的那些原则是他们发现的。对传统的尊重不许可他们如此主张,而且,为法王菲力普三世御用写文章的博玛诺瓦还曾发出警告说,未经国王授权,严禁标新立异。毋宁说资产阶级寻求的是,对旧法律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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