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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罗旺斯历代伯爵保护下,许多犹太人家族在格拉斯定居,发现这里对外来人相当友善。一般说来,犹太人社群在封建欧洲要受时有变动的封建领主保护。在封建领地以内,犹太人社群分散居住,奉行摩西律法,这是受到每个领主心照不宣的保证的。在这种半保护、或者说半约束的状态下,正如雅克 ·艾侣尔所说,“封建领主多少把自己看成他领地上犹太人的所有者。”犹太人不许有奴隶,也不许雇用基督徒工人从事手工艺劳动。因此,他们只好以裁缝或打制金饰为业,并从事放债——基督教徒若从事这种活动,就要遭教会惩罚。犹太人就这样既用自己的本钱,也为那些不愿公开露面的非犹太人充当“前台”,干起放债这一行。周期性民族迫害屡屡爆发,不是把许多犹太人社群完全消灭,就是强迫犹太居民大量逃亡;最恶劣的一次迫害,是伴随初次十字军东征而来的。
犹太人尽管因为充当放债人而声名不佳,却并没有因此真正致富。他们经济地位相对低下的迹象就是:1292年巴黎征税名单上的125个犹太人,共缴税款126里弗尔;相形之下,名单上200个大都参与商业和钱业的伦巴底人,共缴税款1500里弗尔,这反映出他们的人均财富要大得多。但是,在一个如像格拉斯这样的次要贸易中心,我们几乎找不到什么迹象可以表明14世纪时曾有需要大量投资的经济活动,因此,财力并不雄厚的犹太人在经济上大约与当地商人和手艺工匠相当。
普罗旺斯统治者直到1396年,才初次对犹太人采取压制措施。那时候犹太人都必须佩戴识别标记,并须在城镇中特定区域内居住。经商和专业犹太人社群,聚居在城墙内城市中心犹太人教会堂周围;犹太人就在那里从事手艺、行医、买卖以及放债取利。他们的活动逐渐变得十分重要,终于使逾越节羔羊爬上格拉斯城,装点了该市的市徽。
小额贷款灌溉了当地经济。用以发放这些贷款的较大资本都是凑集起来的,有些来源简直令人惊奇。例如某一次,有一位代理主教职务的神父,竟将总计58个福罗林的一笔款项(福罗林是当时一种金币,含金量为3。54克,58个福罗林共含纯金约4英两),交给了罗班 ·迈尔、哈西尔和雅各(等犹太人)。此外还有一些约据,是犹太人具名收款,作为来自两个热那亚商人和一个当地贵族的借贷。这时期许多公证文书表明,人们经常利用“隐名合伙人”的pania
(商号)来办理业务。考虑这一点,还有教会禁止高利贷,就可以断定那位主教、那些商人、以及那些贵族,都是在将他们的钱交托到要以之出借生利的地方。那些贷款也如当时所有一切这类交割一样,都在认债文据中被说成是“为求增进关系和友谊”而不计利息;实际上无可置疑,利息是以某种方法暗藏在交易之中的。
14世纪初期的格拉斯,代表封建关系崩溃并为货币经济约束取代的又一发展阶段。我们开始看到现金支付的采用,不论是当场支付还是以赊欠方式支付,甚至购买农村生活基本必需品,以及我们曾在前一章中谈及的、随之而侵入城市的各种领主权利要求,无一不是如此。
在一些较大城市 ——例如在巴黎、伦敦、热那亚、布鲁日——或者在像英国那样处于中央集权君主坚强保护之下的城市里,经济生活向新方式过渡可能只需经历二、三个世代。
在如格拉斯这样的城市如同在英国以外的无数城镇一样,封建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之战历时较长,并且带有多种形式。市民阶层宁愿维持现存国家制度以求保护贸易,不愿尝试摧毁它们,这在格拉斯意味着运用它的经济实力来消解城乡之间的传统关系,代之以被认为无偏的契约法所造成的约束,使不论男女,都被迫将本身自愿行为化约为书面文凭。
我们如果审视一个像格拉斯的二级贸易城市,便可看见那里正在锻铸成千上万契约链环,这是一个可以将城市经济生活和依赖城市的乡间,从仍然握有支配性政治权力的贵族手里夺取过来的过程。在14世纪初期,农民都要从远地赶来格拉斯进行交易,他们或步行或骑驴,在春天远从25英里外前来购买农具。1310年时的一份典型契约允许赊欠货款,并应承担负责按时维修铁部件三年。农具制造铁区是独立工作赚现钱的手艺工匠,他要住在格拉斯以便能为那整个地区服务。如果农作物歉收,或者一年收入用不到头,农民已不再能像父辈那样去向领主预借谷物、干肉、鱼类和其他必需品。领主的儿子很可能也像他一样缺少现款,或者如果有现款,就会用以在格拉斯暗中进行投资。
1310年时典型的农地佃耕制已不是封建式,而是将两种基本上是契约性的办法,即 acapt(永佃制)和metayage(分益佃耕制),变通其一种而形成的制度。按永佃制(acapt,亦称emphyteose,其拉丁文为emphyteusis)佃耕农地,要将领主的地产权利分为两个部分,即domaine
direct(土地所有权)和domaine utile
(土地使用权)。这后一种权利,即土地使用权,永远授予农民,农民则要在接管农地时交付一笔永佃费(即是acapt),并承担一定数额的现金地租(称为cens
),永佃费的高低随情况变化不一,时势兴盛之际款额颇为可观,若遇时势不济,劳力短缺而又亟须找人耕地,就只要交付纯属象征性的“一对松鸡”。领主或其他地主对于地产,仅只保留下列权利:在未缴年租或者佃农无后嗣或放弃佃耕时收回农地;或在农地未得到精心耕种时宣布佃约无效。(永佃制的佃期一般说来应是永久的;因此使用emphyteose一词稍欠准确,罗马法的emphyteusis
原是有限期的。)
这样一来,领主便退出了封建庄园制,换来的是每年四次交付定额现金和一笔一次交付的现金或实物。有关罗马法 emphyteusis的知识广泛得到传播,并在法国南部变成acapt,无疑是由人们懂得封建徭役可容赎买,还可勒索使用土地的代价而促成,此外或许还有省事的因素。在很多封建庄园习俗志中,就载有比较这类得失的史料。
然而,永佃制却是一种具有双刃的办法。如果永佃农民 ——及其子孙——果真永远守在所佃农地上,年租很快就会变得微不足道,那正如同城市特许状规定市民应交纳的定额房租一样,因为货币供应日益增多,商品流通日趋活跃,就会导致通货膨胀。如果经济继续增长,以地租为唯一收入的贵族就注定要陷入贫困,市民阶层只须待经济因素发挥作用,然后收购贫穷贵族的产业。这样的事很多,但却并非轻而易举,也肯定不会安然和平地办成。
如果商人和其他非贵族有土地出租,或是贵族不顾传统,要仿效意大利人振作事业精神,那末,他们可以采用被称为 metayage或eacheria(分益佃耕制)的办法,来避免永佃制的不利之处。这完全是一种契约性办法,可以确保土地得到耕种,它从意大利经普罗旺斯传向了北欧。在契约上,分益佃耕制与法国和意大利商务运作中的societ
或menda(结会)相类似。土地主人要同农民签订一份契约,为期三年、四年或者更长一些,农民同意确保土地的开发利用、农作物的收成由农民保留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第 1 年可以保留全部),供自己消费或出售。契约中还规定,农民可从地主手中得到一笔贷款以供开办农事,或者由地主同意提供某些器具设备或负责照管某些农事工作。格拉斯市有个公证人,他在城郊平原上有一座葡萄园出租给一个农民,但却约定他要每年一次脱下长袍,离开他的法学书本和书斋,到葡萄园去亲自参加修剪葡萄树,以助长势俾保翌年丰收。我们对这项条款不须诧异,修剪葡萄树枝促进葡萄产量和质量,乃是相当重要的先进技术,那位公证人亲自监督做好这件工作是很合逻辑的。
格拉斯市商人所采用的一种与此相关的办法,是将放牧地分租出去,有很多契约使我们得知,该市有一个市民曾签约获得一位贵族所有的一片放牧地的永佃权,后来改变主意,又将那片放牧地的若干部分短期分租给别人牧养牛羊。这种变相的分益佃租,在公证人作业中称为 mègerie
,其特征在于商人同他的分租佃户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