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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这样的官司在当时基本都胜诉的。
也真有一些为某个引起轰动的案件免费代理的律师。但一般也是想借此出名而已。因为名气对于律师是至关重要的,而且这比打广告要划算的多、效果好的多。李庄在向龚刚模“面授机宜”时,就先列举了他在其它省市“捞人”方面的一些“成功案例”。假想一下,这次京城的律师如果真能把重庆黑老大们“捞出”或从轻发落,即使分文不取,以后人民币也会把他们的律师楼埋上,门都推不开。
当然也不能一棍子打死全部,特例总是有的。确实有激愤于某个事件如刘汉黄杀人案,或出于同情免费为之代理的律师,但他们一辈子能干几件这样的事?他们还要吃饭。还有许多没能引起轰动的案件,又哪有这么幸运找一个肯免费代理的律师?况且,在这样的律师制度下,你要坚持正义最后也要被同行竞争掉。因此,真正坚持正义的律师如大律师施洋,早就带领工人阶级对抗法律去了。
没有一个犯罪嫌疑人愿意找一个坚决维护法律原则的律师。所以,这不是律师个人的道德问题,而是整个律师诉讼制度的问题。这一次的20名律师联名指斥重庆警方拘捕李庄属于违法行为的行动。就是西方律师制度与被他们诬为“民粹”和“政治运动”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直接冲突和公开较量,也是两种制度之间你死我活的斗争。
坚决支持重庆打击黑社会以及黑律师的正义行动!
坚决捍卫人民民主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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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学:陈有西律师威胁重庆“早日放人”
律师是法律工作者,严格说来,是属于执法方面的人,而不是立法方面的人。因此,律师如果要进行辩护,是需要有许多对法律条文的引用的。
但是,看了陈有西律师的文章,认为他最大的问题,在于缺少引用,就是说,文章中缺少根据某某法第几条第几款,得出什么结论这样的话。而且,如果要更为详细的话,就索性将法律的原文大段摘引也是好的,这可以省得读者再去查找。
此外,陈文中的许多用词,也不属于法律用词,这样的词如果不是律师用,作为网上争论尚可,但是律师说话一下子出一大堆没有出处的非法律用词,显示此律师的专业水准不够。
陈有西律师说:“今天见到了《中国青年报》记者再次报道的重庆警方认定的李庄“帮助伪证”的四个情节。我逐条审查了其行为和《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初步可以认定指控罪名不成立,李庄无罪。重庆警方早日放人会更主动些。”
“早日放人”并非法律术语,有任何法律文件或者教程是专门判定一个放人过程是早日放还是晚日放?而“主动”也不是法律术语。主动是指的为重庆警方的利益考虑?比如说,早放获得的利益大,或者说利益损失小,晚放获得的利益小,或者说利益损失得大。那么,这段话是完全从重庆警方的利益角度提出建议?
可是,律师不应当从警方的利益角度考虑而提出建议,而应当从人民的利益考虑提出建议的。因此,只要提出的建议符合人民的利益,那是不管警方的利益是受损还是获益的,否则就有拍警方马屁之嫌。
或者,陈有西律师会认为这不是从警方的利益考虑问题,而是对警方进行的某种小小的威胁,换句话说,就是“你们再不放人有你们的好看”这句话的变种。但是如果这样,就更不象是一个律师说的话。因为,警方有没有好看,会不会下场很坏,原本就不是什么真理性的讨论。跟学术是无关的东西。
此外,任何时候,抓人放人都是要有法律手续的,这法律手续中也没有什么“早日放晚日放”一说,因此,必然是根据什么什么法律的什么什么条款来放人。既然人已经抓了,放人也要有手续,如果没有手续随便一个警察打开牢门说“你可以走了”,那也显得缺少法制,更象是胡来。
因此,如果我是律师,又认为当事人无罪,专业的建议应当是“根据某某法第几条第几款放人”,而没有什么早日放晚日放,警方哪怕有抓人的权利,未见得有放人的权利,也是要根据法律条文来放人和进行相应的赔偿的。
在任何案件中,公诉人一方和被告人一方意见相左,一方认为有罪,另一方认为无罪,这样的事情是经常发生的,所以才需要法律上的庭审和辩护。而且到了最后,公诉人一方败诉,被告当庭释放,或者被告败诉,因此被判有罪,这样的案例也都是有的。
而作为被告一方的律师,通常的策略就是要在庭审的过程中通过法庭辩论来争取有利于被告的结果。却鲜有律师在法庭上反复强调“放人!放人!”的,最多也就是说建议取保候审。但是陈有西律师并不是在法庭上进行辩护,而是根据他自己的“初步认定”就在媒体上向警方喊话“你们快放人放人!”这种做法在全世界的律师中都是不多见的。
陈有西律师还说:“在被告都还没有开庭前,就说律师指导控告是犯罪,是一种“专政”强权观念。把被告已经先认定为罪犯了。把警察违法行为已经天然豁免了。”
原告当然可以在开庭前“说”被告是犯罪,“说”的权利当然是有的,否则的话警方如何执法?国外的警方也一样,难道就不能够事先“说”被告是罪犯?当然是可以说的。例如,美国警方就把那个枪击了十几个军人的那个美国军人给逮捕了,也认为他违法,美国的舆论也认为那个枪击者违法,总统奥巴马也发表演说谴责那个枪击者违法,可是人家还没有被正式庭审呢!这说明陈有西脑子里的概念根本不对,中外都不是这样做的,都是有着在庭审之前就认定被告有罪的现象。
比如说,中国警方有发出通缉令的事情,美国警方也有,还有对恐怖分子发出通辑令的,这难道不都是在庭审前预先已经认为对方有罪了?否则的话警方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够发出通辑令了?
你只能够说,最后定罪,还是要由法庭来决定,却不能够说,在法庭最后决定之前,各方就不能够有自己的“说”法了。警方有任何的“说”法,就被陈有西律师认定是警察违法,这算不算一种诽谤呢?
陈有西律师又讲到专政这个词,把它形容得很负面。
但是,专政这个词是明确写在中国的宪法中的。
我也不能够说,宪法中的每一个字都正确。但是,立法是一回事,执法是另一回事。通常律师这个角色并不是立法者,而是有什么样的法律,我都要执行,都要利用。但是陈有西把“专政”这个词公然形容成负面,这就在相当程度上属于违宪言论了。违宪言论也并不是说就不可以讲,但是,作为律师的操作,是不应当讲的。律师是在任何时候都要执法守法的,至于法律或者宪法的修改,这是人民的事情,尤其是人民代表的事情。律师在执法过程中甚至不应当对法律有任何抱怨情绪,把自己头脑中的想当然的想法硬是要当成法律一样的来宣传。
也许在未来的什么时候,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新的修宪意见把“专政”一词从宪法上删除,但是在这种事情出现之前,作为一个律师,是不应当越过宪法来对宪法说三道四的。甚至宪法的解释权都不在律师,而在人民代表大会。
我上面只是分析了一点陈有西律师的讲话。我的观点并不是要认定李庄有罪还是无罪,在这方面我倒是没有观点,我的观点是“我不知道”。我只是认为,陈有西律师的讲话本身,专业水准不够罢了。我甚至都没有认为宪法中出现“专政”一词就一定正确,也有可能是错误的,但是,作为律师,是不应当对宪法说三道四的,那是人民代表这种角色的事情。律师的操守就是,你给我什么法律,我都坚决捍卫它,维护它。
瞧,所以我的这种批评,是纯学术批评,根本就和左派右派无关,甚至,我早已经宣称过,我是右派。我对我们右派同党的专业水平,向来唉声叹气,真给我们右派丢脸。
附:初步可判定李庄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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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有西(作者系中华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
来源:陈有西学术网
来源日期:2009…12…16
本站发布时间:2009…12…17 0:37:05
阅读量:828次
今天见到了《中国青年报》记者再次报道的重庆警方认定的李庄“帮助伪证”的四个情节。我逐条审查了其行为和《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初步可以认定指控罪名不成立,李庄无罪。重庆警方早日放人会更主动些。
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