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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契约-第5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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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黑格尔对婚姻之爱的描述中可以推断,夫妻之间通过独立和统一的辩证法而经历了同样的过程。 
  但是,婚姻契约的一方是妇女;婚姻关系不可能具有与男子公民关系同样的形式。 
  性别差异就是政治差异,是主导和从属的差异;那么丈夫和妻子作为既特殊又普遍的存在者如何相互意识呢?如果这种意识是不可能的,那么婚姻和家庭又如何成为黑格尔由家庭、公民社会、国家所构成的社会整体的一个“环节”呢?有些女性主义者特别是那些深受西蒙娜·德·波伏娃影响的女性主义者,在解释黑格尔时,常常把《精神现象学》中的一个著名段落,即有关主人与奴隶对立的那一段视为夫妻关系的模式。   
  女性主义和婚姻契约(12)   
  把黑格尔的主人奴隶辩证法与婚姻关系相比较和把夫妻关系与雇主与工人的关系相比较一样,困难重重。 
  主人和奴隶以及资本家和无产阶级都是男子。 
  要启用论主人和奴隶的那一段还遇到另一个困难。 
  这两个对手之间的斗争是黑格尔关于自我意识发展的故事的一部分。 
  实际上,主人和奴隶是在自我意识的起源阶段出现的。 
  黑格尔认为自我意识以对另一个自我的意识为前提;具有自我意识就是通过反观另一个自我而获得自己的意识,另一自我反过来通过你而也肯定自己的意识。 
  然而,自我的相互承认和肯定只有在两个自我处于平等地位时才有可能。 
  主人不可能从奴隶的自我那里反观自己的独立;他所能看到的只有服从。 
  自我意识必须从另一个同样的自我那里得到肯定,因此,主奴关系必须超越。 
  主人和奴隶能够超越黑格尔伟大故事的“环节”,最终作为平等者而在《法哲学》的公民社会里相遇。 
  原始契约一旦签订,公民社会一旦形成,男人的故事就完结了。 
  在博爱的公民社会里,每一个男人都能在兄弟关系中获得自我肯定,他的平等地位得到承认。 
  但故事还没有结束。 
  原始契约不仅仅是一个社会契约;它还是一个构成男人对于女人的男权的性契约。 
  妇女没有参与在自我意识的黎明时刻所进行的主人和奴隶的殊死搏斗,但她们是现代公民社会的一部分。 
  黑格尔关于普遍自由的发展的故事要求男人意识到彼此是平等的;主人和奴隶的时代过去了。 
  但是,男人自我意识不仅仅是对自由的公民平等者(社会契约故事)的意识,它还是对男性主人(性契约故事)的意识。 
  当男人从公共领域转向私人领域和妻子的从属地位时,黑格尔所声称的公共世界的普遍性(就像古典契约理论家所声称的普遍性一样)的意义就一目了然了。 
  家庭(私人)与公民社会/国家(公共)是既可分又不可分的;公民社会是一种男权制度。 
  作为丈夫,男人不可能从妻子那里获得平等地位。 
  然而,丈夫并不能与其他男人,即与他平等的人发生关系:他是与一个女人,天生的依附者结婚。 
  妻子与丈夫的关系显然“从一开始”就不是奴隶与主人关系。 
  奴隶并不天生就是奴隶,但是妻子不可能成为一个“个体”或公民,不可能进入公共世界。 
  如果既是国家的一部分同时又与国家相分离的家庭是通过契约而形成的,如果男权秋毫无损,那么妇女对男子的认可与男子对其他男子的认可就不可能是同样的。 
  男人不再是主人和奴隶,但黑格尔的社会秩序需要性别差异意识(尽管他讨论过伦理—法律的爱)。 
  记住:男人从女人那里得到的东西显然就是现代男权制所必需的东西;记住:只有女人才能造就男权制的主人。 
  黑格尔否认社会契约,但是,由于他接受了性契约,他也没有摆脱古典契约理论围绕妇女、契约和私人公共等概念所产生的种种矛盾。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黑格尔对把婚姻视为一种有关性使用的契约的观点的批判中,包含着与古典契约理论家和列维…施特劳斯手中的婚姻契约同样的问题。 
  黑格尔的观点产生的问题与我向这些理论家所提出的问题是一样的。 
  妇女被视为是不具备参与契约所必需的能力的天生的依附者;那么,为什么妇女又总是能够参与婚姻契约呢?黑格尔的观点提出了一个特别尖锐的问题。 
  一个宣称把婚姻视为纯粹的契约是可耻的理论家为什么仍然坚持婚姻起源于契约?还有其他形式的非契约性的自由协定存在,黑格尔可以依靠它们;或者,更顺理成章地说,只要黑格尔与古典契约理论家一样从男权的角度看待女性和男性,那么婚礼只不过是对女人一旦成为妻子就所处的从属地位的肯定。 
  当然,黑格尔坚持他的婚姻契约是一种超越了契约的立足点的独特的契约。 
  为了设定私人领域的必然意识形式,黑格尔必须走这一步。 
  从契约的角度来看,配偶是出于财产所有者的利益而结合在一起的。 
  作为所有者,他们的自我对于婚姻关系来说是外在的,因此意识的辩证法就不可能发生了。 
  甚至相互利用的关系也是虚幻的,因为没有信任和忠诚,这种关系不可能经受时间的考验,而契约所消除的就是信任和忠诚。 
  黑格尔的特殊婚姻契约超越了契约主义的立足点——但是它没有能够超越性契约。 
  妇女之所以必须参与婚姻契约,原因是,虽然她们没有参与社会契约,但她们必须被纳入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的主要的制度性关系——公民、就业和婚姻——都是通过契约而形成的。 
  如果要把公民社会所特有的自由关系贯穿到一切社会领域,那么婚姻也必须起源于契约。 
  黑格尔否定契约理论,但他也认为契约是公民自由的一个基本元素。 
  社会生活作为一个整体不可能通过契约构成,但是契约与公民社会(这种经济制度)是相适应的。   
  女性主义和婚姻契约(13)   
  男人在公民社会里通过契约签订者所特有的“特殊性”而相互作用,他们之所以能够这样,是因为他们在非契约性的国家和家庭里也相互作用。 
  妇女是公民社会的一个主要契约的签订方,必须具备“个体”的属性。 
  妇女通过婚姻契约、在与男人同等的基础上被纳入公民社会;契约双方享有平等的地位。 
  只有在妇女也参与契约的条件下,黑格尔才能证明爱的辩证法是广泛的家庭/公民社会/国家辩证法的一个“环节”,契约理论家才能写道婚姻是人身权的相互交换。 
  只有在妇女也参与契约的条件下,康德才能证明配偶双方都互为对方的财产和人。 
  现代公民社会是一种普遍自由的制度,因此与旧的等级世界是相对立的。 
  一切公民社会的居民都享有同样的地位——只有当婚姻也是通过契约而产生的时候,我们才能坚信这一切都是事实。 
  然而,婚姻契约也是奴隶契约的一个变种。 
  社会契约的故事必须明确表明,妇女是公民社会的一部分,能够参与婚姻契约(奴隶必须被视为是人的一部分)。 
  妇女必须参与婚姻契约。 
  但是,性契约要求妇女在与男人不同的基础上被纳入公民社会。 
  男人创立了男权制公民社会,但是社会新制度是由两个领域构成的。 
  私人领域与公民的公共领域是分离的;私人领域既是公民社会的一部分,又不是公民社会的一部分——妇女既是公民制度的一部分,又不是公民制度的一部分。 
  妇女不是作为“个体”,而是作为妇女被接纳的,而在原始契约的故事里,妇女意味着天生的依附者(奴隶是财产)。 
  只有在妇女的从属地位在公民社会得到保证的条件下,原始契约才能得到维护,男人才能获得他们的男权。 
  黑格尔的超越了契约的婚姻契约与古典契约理论里的婚姻契约一模一样。 
  这种独特的契约是私人领域的起源,在私人领域的衬托下,男性——博爱——公共世界的自由和平等突现了出来;家庭是(妇女的)与生俱来的从属地位的体现,它决定了作为一种自由领域的公民社会/国家的意义。 
  黑格尔说得对:婚姻契约是与公民领域的其他契约完全不同。 
  然而,这种差别却不完全是黑格尔所说的差别。 
  婚姻契约不可能与就业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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