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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契约-第4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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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也就是说,工人是“养家糊口的人”,无论是在大众语言中还是官方的统计里,工人与妻子所作的事情都是有区别的;家庭主妇的劳动并没有包括在官方对国民生产率的衡量中。 
  英国和澳大利亚的人口普查就把男性工人归于“养家糊口的人”,而把他的妻子归于他的“家属”。 
  在英国1851年的人口普查中,从事无偿家务工作的妇女被归于“与从事有偿工作的妇女并列的生产阶级”中。 
  这种分类在1871年之后改变了,到1911年,不付偿金的家庭主妇就已经与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区分开来。 
  在澳大利亚,对于这种分类所引起的最初冲突在1890年得到解决,新南威尔士州发明了一个分类方案。 
  澳大利亚对人口的划分比英国更加明确,1891年的人口普查就以“养家糊口的人”和“家属”这两大类为基础。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妇女的职业就被归为家务劳动,家务劳动则被放在家属这一部类。 
  迪肯:《政治算术》(Political Arithmetic:The NineteenthCentury Australian Censu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Dependent Woman),《符号》,1985年,第1期,第34页。 
  工人通过挣工资而养活/保护自己的家庭主妇。 
  工人和奴隶的区别是,工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而换取工资;工人是雇佣劳动者。 
  主人与奴隶之间不存在自由交换;奴隶只得到维持劳动的生存物质(保护)。 
  人们习惯于认为工资作为交换的主要标志并没有保护和奴役的意味在其中。 
  但是,“工资”就像“工人”一样是一个取决于公民契约世界和私人保护领域之间的关系的范畴,保护的主要因素就存在于工资之中。 
  工人立约出让自己的劳动力,因此,他成为个体,接受工资以换取雇主对他的服务的使用。 
  只有在大约十多年前同工同酬成为法律之后,工资才成为个人的工资。 
  在丈夫是“养家糊口的人”,而妻子是经济上的“依附者”的时代,工资是整个家庭的工资。 
  男性工人是丈夫/养家糊口的人,他领取的工资不仅仅是出卖自己的劳动的报酬,而且还要养活自己以及家属。 
  男人所获得的“活工资”是能够使自己及妻儿家小都过上体面生活的工资。 
  家庭工资于1907年在澳大利亚通过共同体仲裁法庭的著名的哈维斯特判决而得到法律的保护。 
  希金斯法官做出了有利于在法律上保障最低工资的判决——把活工资规定为能够使一个非熟练工人、他的妻子及三个孩子过上一种较为宽裕的生活的工资。 
  在当今,这仍然是“工会为低收入工人所挣得的一般工资要求,即他们需要维持一个有两个孩子的已婚男人的生活”。 
  巴雷特和马克英托什:《“家庭工资”:社会主义者和女性主义者所面临的若干问题》(The “Family Wage”:Some Problems for Socialists and Feminists),《资本与阶级》,第11辑,第51页。 
  作为家属保护者的工人也被一些政治经济学家视为下一代雇佣劳动者的真正创造者。 
  不是母亲,而是父亲及其家庭工资为孩子提供了必要的生存资料。 
  政治经济学家因此而把母亲的劳动视为“经济力量所作用的原材料,是人类(也就是公民)社会得以建立的自然因素”。 
  父亲/养家糊口的人获得了“价值创造者的地位”。 
  在这一点上,我从斯科特(JWScott)的《法国政治经济话语中的女工》(“LOuvrier! Mot impie,sordide……”:Women Workers in the Discourse of French Political Economy)一文中受益匪浅,该文载于乔伊斯(PJoyce)编辑的《工作的历史意义》(The Historical Meanings of Work)中。 
  换言之,作为雇佣劳动者的男人分享了创造和维护新的政治生活的能力。 
  然而,家庭工资只是一种理想而不是现实。 
  很多(如果不是大多数的话)工人阶级家庭不能仅凭丈夫的工资生活,女性主义者早在很多年前就曾经指出过,并不是所有的男性工人都有家庭,也有很多妇女必须抚养家属,赡养年迈的父母。   
  妻子、奴隶和雇佣奴隶(12)   
  但是,非常明显,因为工资被视为家庭工资,所以妇女的收入就被视为是对丈夫工资的“补充”。 
  妇女必须是妻子,而妻子必须是用家务劳动换取生存资料的丈夫经济上的附庸。 
  因此,工资是有性别区分的。 
  女工人比男子收入低——因此妇女成为妻子是出于经济上的动力。 
  “工资”是付给男人养家糊口的,在1985年的美国所流行的一种观点是对此的最好描绘。 
  这种观点称“妇女之所以一般来说(比男子)挣得少一些,是因为她们愿意为低工资工作,因为她们对钱没有迫切的需要。 
  她们不是已经结婚,就是或者与家里人生活在一起或者与朋友相伴的单身人。 
  ”哈克:《“福利”:一种幻想的未来》(“Welfare”:The Future of an Illusion),《纽约书评》,1985年,第41页。 
  工人阶级的编年史里常常见不到女工人的身影。 
  矿工的形象体现着团结和博爱,但他常常代表的是“男工人”,1931年英国的人口普查的记载甚至表明从事家务劳动的仆人是矿工的两倍。 
  坎贝尔:《重访维干码头》,第101页。 
  男工人并不急于让女人与她们并肩工作,特别是不希望已婚妇女如此。 
  妻子挣工资既威胁到丈夫对她们的服务的使用权,也威胁到工作场地的兄弟秩序。 
  1843年在英国,济贫法委员会主席注意到,如果妻子出来挣工资,丈夫就会“受苦”;“家里就变得不那么整洁,对他也往往照顾不周。 
  ”引自兰德:《家庭工资》,第58页。 
  家庭工资使一部分工人阶级生活得更好还是恰好相反(工会就持这种观点)?劳工运动史毫无疑问地表明,捍卫家庭工资是男人得以把妇女排除在很多工作领域之外、维护丈夫一家之主的地位的一个重要策略。 
  妻子有时不允许就业。 
  例如,在澳大利亚,从1902年直至1966年,妇女结婚之后不得从事公共服务,在维多利亚州,这一禁令直至1973年还没有被废止。 
  在更普遍的情况下,妇女的就业是因为不具备对自己的人身权而受到“保护”的限制的。 
  一个著名的例子就是1908年美国对马勒诉俄勒冈一案的判决,当时,对于契约自由的争论方兴未艾。 
  1905年,最高法院曾裁定把男面包师的工作时间限制为每天八小时是不合宪法的。 
  在马勒诉俄勒冈一案、在罗赫纳诉纽约一案中,法院裁定允许限制女工的工作时间。 
  法院在推理过程中运用了性契约的故事;它的证据是男人体格强壮,妇女的身体结构与此不同,她需要生儿育女,她依靠男人。 
  法院认定虽然“对人身权和契约权的限制可以通过立法而消除,但(妇女的)体质和生活习惯不允许她们行使完全的(公民)权”。 
  妇女“应该安于她所处的地位,即使当旨在保护妇女的法律对男人来说已没有必要和再也不能维护时,这种法律也应该存在”。 
  奥肯:《西方政治思想中的妇女》(Women in Western Political Thought,Princeton),第258页;希尔:《女工的保护和法庭》(Protection of Women Workers and the Courts),《女性主义研究》,1979年,第2期,第253页。 
  对妇女来说,性契约中的条款保证了所有男人而不仅仅是工匠成为一个劳动的贵族阶层。 
  已婚妇女在最近三十年来大都已成为领取报酬的劳动力,但是,认为自己的妻子必须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就业的丈夫仍然不乏其人;很多丈夫都希望妻子成为全职的家庭主妇,并想方设法“限制和减少妻子的工作”。 
  波特(MPorter):《家庭、工作和阶级意识》(Home,Work,and Class Conciousness),第123页。 
  在对一个昆士兰矿区的采访中,有42%的男工认为决定妻子是否应该工作是丈夫的特权,而只有28%的妻子持有这种观点;参看威廉斯(CWilliams):《暴露的伤口:一个澳大利亚矿区的工人阶级》(Open Cut:The Working Class in an Australian Mining Town),第149页。 
  关于外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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