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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已婚妇女法,妻子必须住在丈夫要求她住的地方,她的收入归丈夫所有,就像女奴的孩子归主人所有一样,她的孩子是丈夫的财产。
在英国,——就像托马斯·哈迪(Thomas Hardy)在《卡斯特桥市长》中告诉我们的一样——妻子可以当街拍卖,这也许是奴隶制与婚姻之间的相似点的最为生动的写照。
塞缪尔·梅尼菲(Samuel Menefee)列举了387宗记录在案的卖妻案,1073年发生过一宗,在1553年至20世纪之间这种事情频繁发生。
他认为奴隶买卖与妻子买卖并没有联系;奴隶贸易的废除对妻子买卖没有什么影响。
然而,妻子比奴隶远为低廉——甚至比死尸还低廉。
梅尼菲:《被出卖的妻子:对英国世俗离婚的人种志研究》(Wives for Sale:An Ethnographic Study of British Popular Divorce),第160页和第167页。
妻子常常是带着缰绳站着被拍卖(人们似乎还普遍认为只有带着缰绳买卖才会有效);有时缰绳被拴在腰上或手臂上,有的时候还用飘带装饰,“也许是为了减轻这种标记所带来的耻辱感吧。
”同上,第88页。
梅尼菲认为缰绳是牲口买卖的一部分,不过,你还可以进一步联想。
牲口是被人用鞭子驱赶的,缰绳与奴隶主的鞭子只有一步之遥。
梅尼菲从妻子买卖中得出的结论是:妻子买卖减轻了社会生活的摩擦,对结婚、离婚和抚养问题提出了一种解决方法。
妻子买卖具有无数的象征意义,它以著名的市场机制为基础,为个体所面临的困境提供了一种保守的传统的解决方法,把对现存社会的压力减轻到最低程度。
梅尼菲:《被出卖的妻子:对英国世俗离婚的人种志研究》,第209~210页。
妻子买卖使丈夫可以不再抚养妻子和孩子,购买者“可以使自己免于通奸指控”。
同上,第66页。
妻子如果通奸,卖掉她可以使她的情人不受有关通奸的法律的制裁。
通奸法的基础是这一假设:妻子是(就像)丈夫的财产;如果妻子通奸,丈夫有权向另一个男人要求损害赔偿——损害了他的财产。
1979年在东柏林还发生过一件这样的诉讼,原告胜诉。
《新政治家》,1980年5月2日。
毫无疑问,卖妻是不能离婚时对婚姻破裂的一种非正式的解决方法。
但是这种解决方法为什么要采取这种形式呢?梅尼菲只字未提卖妻制对于婚姻关系和妇女的从属地位的意义,更不能指望他能理解这种制度对于男性性权法的运用的意义了。
美国的奴隶主并不买卖妻子,而只买卖奴隶。
然而,奴隶主妻子的形象是这一时期男性对(白人)妻子的权力的生动象征。
奴隶主作为丈夫有权占有自己的妻子——但是他作为主人还可以占有女奴隶。
玛丽·切斯纳特(Mary Chestnut)是一个种植园主,她在1861年在日记里写道:“斯托夫人(《汤姆叔叔的小屋》的作者)并没有涉及最痛之处。
她把列格利塑造成一个单身汉。
”吉洛维斯:《摇,约旦,摇:奴隶所创造的世界》(Roll,Jordan,Roll:The World the Slaves Made),第427页。
妻子、奴隶和雇佣奴隶(4)
里奇(ARich):《对文明的不忠》(Disloyal to Civilization),《论谎言、秘密和沉默》(On Lies,Secrets,and Silence)。
主人/丈夫是“‘由黑人和白人组成的家庭’的惟一父亲”,是家庭的保护者。
吉洛维斯:《摇,约旦,摇》,第483页。
“家庭”这一术语在这里相当含糊。
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在1800年编辑了一本“我的家庭成员”名册,把他自己的奴隶也包括在内。
罗迪:《托马斯·杰斐逊秘史》(Thomas Jefferson:An Intimate History),第358页。
我采纳了布洛蒂对杰斐逊的“黑人家庭”的看法。
不过杰斐逊的“家庭”(家庭一词的意义之一)源于他的婚姻和他与奴隶萨莉·赫明(Sally Hemings)的长期结合,赫明是他妻子的同父异母的妹妹。
尤金·吉诺维斯(Eugene Genovese)在他著名的《摇,约旦,摇》(Roll,Jordan,Roll)一书中注意到主人对男奴隶殴打妻子特别关心,尽管这些奴隶主自己也常常袭击和殴打黑人妻子而不会受到任何处罚;奴隶主“认为把一个女人剥光,把她抽出血来,没有什么不对”。
吉洛维斯:《摇,约旦摇》,第483页。
同一时期在英国,人们普遍认为只要丈夫所用的棍子不超过男人的大拇指,他就有权责打妻子的身体。
19世纪的女权主义者就像今天的女权主义者一样非常关注丈夫对妻子造成的伤害。
弗朗西丝·鲍尔·科布(Frances Power Cobbe)在1878年发表了一篇颇有影响力的文章《英国的虐妻现象》,在第二次改革法进行的辩论中,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支持给予妇女选举权,他在下院的一次演说中说“我真想召回每年被自己的男保护人打死、踢死和踹死的妇女们,让她们躺在下院的门前。
”贝尔和奥芬《妇女、家庭和自由:争论文献》(Women,the Family and Freedom:The Debate in Documents),第1卷,第487页;穆勒:《妇女的从属地位》,第163页。
丈夫把妻子当成自己的财产,一个男人只有在他能够为所欲为时才完全成为所有者和主人。
他为所欲为的权力是“婚姻权”这一法律范畴给予的。
甚至在今天,在美国和澳大利亚的某些州以及英国,婚姻中的强奸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从这一角度来看,把婚姻与奴隶制相比较仍然具有意义。
黑尔勋爵(Lord Hale)的《王权辩护史》表明在18世纪“丈夫对于他的合法妻子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妻子通过相互的婚姻协定已经把自己交给了丈夫,她不能反悔”。
黑尔爵士:《王权辩护史》(The History of the Pleas of the Crown),第1卷,第18章,第628页。
在英国,直到1884年,妻子可以因为拒绝婚姻权而被囚禁,直到1891年,丈夫还可以为了获得自己的权力而强行把妻子囚禁在家里。
婚姻契约在这里成为一种具有特别效力的契约。
卢梭在索菲娅成为爱弥儿的妻子之后告诉她,如果她能够合理地节制爱弥儿对她的身体的占有,那么她就能保住自己的女性王国,并“用爱统治”,使自己变得珍贵。
她必须谦恭平和,不能喜怒无常,这样爱弥儿才会“尊重妻子的贞洁,而又不抱怨她的冷淡”。
卢梭:《爱弥儿》,第478~479页。
然而,这则忠告似乎没有什么意义;只有爱弥儿能够决定占有是否“合理”。
性权作为现代政治权力是如何通过婚姻契约而被解释为兄弟社会里的每一个成员在日常生活中的权力的,丈夫的婚姻权是这方面的一个绝妙的例子。
剥夺妻子对自己身体的权力是威廉·汤普森把婚姻称为“白奴法典”的一个主要理由。
他的意思是说没有性契约,男人就不能签订社会契约和创立国家;男人在婚姻上的统治权似乎是“对他们自己几乎处处都受制于政治权力链条的怯弱地位的一种补偿”。
汤普森:《控诉》,第65页。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走得更远,他认为妻子还不如女奴:任何奴隶都与妻子不一样,都不会如此长期地、完完全全地成为奴隶……无论囚禁她的君主是多么的残酷,她是多么的不幸——虽然她知道他恨她,……他还是可以占有她,强行把她贬低到人类的最劣等,使她成为完成动物行为的工具,而无论她愿意与否。
穆勒:《妇女的从属地位》,第159~160页。
与此差不多同时,伊丽莎白·卡迪·斯坦顿在美国宣告“今天男权统治下的社会是对妇女的一次大强奸”。
引自格里菲思:《她自己》,第140页。
尽管近些年来进行过一些改革,但在大多数法律的管辖范围之内,丈夫仍然拥有对妻子人身的性所有权。
把妻子与奴隶作比较并没有完全成为多余,这真是不幸。
不过,虽然在妇女运动复兴的早期阶段,人们还提出过妻子是奴隶的观点,但这种比较与今天的情况并不完全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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