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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分-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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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定性与处罚

二、财政部分
                               目录
(一)财政(二)税务
1,违规制定减、免、缓税收政策11.越权批准减免税
2.违规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12.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
3.未及时批复预算13.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
4.预算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14.混淆入库级次
5.截留、挪用预算收入15.违规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
6.未按规定收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16.违规为纳税人代垫或贷借资金缴税
7.改变用途使用专项资金17,改变税种入库
8,虚列财政支出18.越权违规办理缓缴税款各续
9.违规核销财政资金19.税务部门违规退库
10.虚增预算收入20.多提委托代征及代扣代收手续费
 (三)国库
 21.国库违规办理退库
 22.国库混淆入库级次
 23.国库占压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
 24.国库经收处延解、挪用、占压税款

一)财政

    1,违规制定减、免、缓税收政策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3条“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84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末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找地方规定) 

    2.违规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定性依据: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 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第l条“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先征后返或其他减免税手段吸引投资,更不得以各种方式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损害税收的权威。……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自 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第二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 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84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找地方规定)

    3。未及时批复预算
    定性依据:《预算法》第42条“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1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处理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3条“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警告5通报批评。”

    4.预算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定性依据:《预算法》第29条第2款“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各具体的将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文件(略)
    处理处罚依据:《预算法》第75条“隐瞒 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 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行政处分。”

    5.截留、挪用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预算法》第45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处理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5条“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二)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6条“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不足5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经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前款违反财经法规款额在5万元以上,且占全年应交税金、利润、其他财政收入1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8条“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 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1996)国发第4号)第4条“对隐瞒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之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降级使用,直至撤职;因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未按规定收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定性依据:《预算法》第45条“预算收入 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 用预算收入。”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94)财工字295号)第2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一、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股利;三、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四、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国家的部门;五、国存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六、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收入;七、对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的收入;八、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九、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第四条“国有资产收益应按中央、地方产权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处理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5条“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二)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第三条“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警告;通报批评。”

    7.改变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定性依据:1、《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8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61条“接受上级 返还或者补助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款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
    2、有关专项资金(基金)“专款专用”的具体规定(略)
    处理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5条“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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