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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无片面的因素,但却从一个侧面写照出了明末一些虽有忠君爱国的气节,却不重实务的官僚士大夫的形象。
颜李学派反对虚空和琐细之学,强调习行,强调实用,这些主张,无疑包含着很大的真理性。在当时,这是一种矫枉的、革命性的主张,因此,梁启超夸赞颜李是“清儒中很特别的人”,“是二千年思想界之大革命者”。
但是,颜李的学说,显然又潜含着一种走极端的、绝对化的倾向。他们所认为的读书便愚,越读越愚,读书有如吃砒霜这样一些见解,已经不仅仅是反对阅读那些宋学和考据学之书了,而是正如汪澍白所言,已经是“走向全盘否定书本知识的极端”,带有从根本上“轻视理性认识的意味”了。过犹不及,真理再向前跨一步就是谬误,颜李学说的弊病正在这里。颜李本来是为了矫枉,但却矫枉过正了。实际上,即便是在当时的社会风气下,也并非是读了书便愚,读书人中还是有很多有出息的人的,绝非都是些专事空谈的腐儒。例如,考据学大师、大思想家顾炎武,若论翻书本,可谓第一流,但他同时又极为重视研究经世学问,重视实地考察,他还曾投笔从戎,参加过抗清斗争。
五、排比出来看一看
汪澍白说,毛泽东晚年多次发表过与颜李的观点类似的见解,又说,毛泽东“同颜习斋一样,得出了‘读书有害’的片面性结论”。为醒目地看出两者之间的相似之处,下面再将两者的一些有代表性的话排比出来看一看。
毛说:“书是要读,读多了,害死人。”
颜说:“读书,人便愚,多读更愚,但书生必自智,其愚却益深……”“读书愈多愈惑,审事机l愈无识。办经济愈无力。”
毛说:“自古以来,能干的皇帝大多是老粗出身。”“明朝搞得好的,只有明太祖、明成祖父子两个,一个不识字,一个识字不多,是比较好的皇帝。以后到了嘉靖,知识分子当政,反而不成事,国家就管不好,书读多了,就做不好皇帝。”
颜说:“试观千圣百王,是读书人否?虽三代后整顿乾坤者,是读书人否?”
李说:“今之学,与官事风马牛也。以之莅政,迂腐道学,白面书生,为世垢病。致使豪杰不学者,反出其上。”
这样一排比,就看得很清楚了,无论是从内容,还是从语言表述来看,两者确实都是非常相似的。
两者的相似,自然提出一个问题:他们是“英雄所见略同”的巧合呢?还是毛多少受过一点颜李的影响?对这个问题,汪澍白没有谈及。但他谈到过青年时代的毛泽东曾受过颜习斋的影响。他说,青年毛泽东“广泛接受过早期启蒙思想家顾炎武、王夫之、颜元等人的影响”。这话说得是不错的。毛泽东青年时代曾写过一篇名文《体育之研究》,其中写道:“清之初世,颜习斋、李刚主文而兼武。习斋远跋千里之外,学击剑之术于塞北,与勇士角而胜焉。”可知青年毛泽东对颜李的“文而兼武”即不仅静心学文,而且尚“动”习武,是颇为赞赏的。这说明,青年毛泽东确曾受到过颜李的影响。汪澍白又谈到毛泽东中年时在延安写的《实践论》与颜李学派的“亲知”观点的相通:“在中国哲学史上最重视‘亲知’的莫过于清初的颜习斋。他强调只有‘著取而纳之口’,才能识别蔬菜的味道;只有通过‘诊脉,制药,针灸,摩砭’的实践,才能‘疗疾救世’。《实践论》所说的‘你要知道梨子的滋味,你就得变革梨子,亲口吃一吃’,与颜习斋同样是依据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经验,来阐明认识来源于实践的基本道理,这正是毛泽东与习斋哲学相通之处。”(《毛泽东思想与中国文化传统》,30页)《实践论》所说的亲口吃梨子,与颜习斋所说的亲口吃蔬菜,确实是很相似的,毛泽东的实践观点与颜李的“亲知”观点,确实是相通的。
那么,晚年毛泽东所发表的诸如书“读多了,害死人”等一系列见解,是否受过颜李学派的影响呢?我的看法是:不能绝对肯定,但很有可能。不能绝对肯定,是因为我没有发现能够直接证明毛泽东受过颜李学派思想的影响的材料,也没有看到过毛泽东对颜李学派的思想观点做过评价的材料,所以,很难确认晚年毛泽东的那些见解肯定受到过颜李的影响。但是,也不好说二者之间完全没有一点关系。是否可以这样来推测:从晚年毛泽东与颜李在读书问题上的见解相通、甚至语言也相似来看,又从毛泽东历史上曾受过颜李的影响来看,晚年毛泽东的书“读多了,害死人”等见解,还是多少受过一点颜李学派的影响的。
责任编辑 杨继绳
财产申报:二十多年难有结果的改革·汪玉凯
财产申报:悬于官员头上的一把利剑
中国改革开放30年取得了巨大成就,这一点没有人可以怀疑。但有些改革的艰难令人匪夷所思,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官员财产公开申报是国际社会普遍采取的制度,有“阳光法案”、“终端反腐”之称。它最早起源于230多年前的瑞典,1883年,英国制订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官员财产申报的法律。
作为杜绝和惩治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常用手段,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主要是通过对官员财产变化的掌控,洞察官员的行为。而这样的掌控,又常常是以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为前提的,社会公众在这一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成为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具体地说,通过严格的申报制度,一旦发现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存在差距,官员就必须做出解释与说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即便没有证据证明是非法所得,也会被认定为“灰色收入”而治罪。对于民选官员,则必须在选区范围内向社会公示。可见,对官员来说,财产申报制度无疑是悬在头上的一把利剑。
从国际社会的经验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落实,关键在于有健全的法律及强有力的实施。凡是实行严格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其财产申报制度都是以宪法或法律为基础构建的。申报主体完整,涉及官员的财产范围宽广,对不实申报的处罚也非常严厉。以美国为例,在1974年尼克松总统陷入水门事件以前,美国虽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但主要是内部申报,对官员的约束力有限。水门事件后,美国掀起了一场廉政风暴,并于1978年制定了《政府行为道德法》(1989年修订为《道德改革法》),正式确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按照这项法律的要求,美国所有公职人员,只要年薪在5万美元以上,包括行政人员、国会议员、法官等,都必须申报个人财产。申报的期限,不仅包括任职前、任职中,甚至包括离职后。在美国,由于不严格执行申报制度而丢官的大有人在。1989年,美国众议院议长詹姆士·赖特被迫辞职,起因就是违反国会对议员财产收入的法规,包括曾超规定赚取讲课费,而他的妻子贝蒂曾超额收取别人赠送的礼品等。由此,赖特也成为美国200多年来首位因财产申报问题被迫辞职的众议院议长。
一项20多年难有结果的改革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对腐败有着重要抑制作用的制度,在中国却迟迟未能建立。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有关方面就着手讨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问题,但一直没有结果。直到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才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直接涉及掌握巨大权力的各级党政官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这项原本意义重大的立法几度搁浅。在无法可依、官员腐败又日渐盛行的情况下,有关方面只好采用惯常的做法一即试图靠政策规范官员的财产申报行为。但由于整体上缺乏法律依据,又是内部申报,所以不少地方都流于形式,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值得庆幸的是,这几年来,一些地方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2008年,新疆阿勒泰地区作出一个大胆的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率先在全国试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有人称之为“破冰之举”,并概括出四大亮点:一是由“收入申报”扩大为“财产申报”;二是财产申报由个人扩展到家庭成员;三是申报的财产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四是离任申报延续三年。可以说,阿勒泰地区的这一“破冰之举”,对于预防腐败、建设廉洁高效的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我国建立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