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釉唬骸熬佑饔谝澹∪擞饔诶!保ā堵塾铩防锶实�4)。义是和利相反的意思。孔子强调“仁”和“礼”,不大强调“义”,而强调“义”的是后来的墨子和孟子。老子说:“上仁为之而无以为,上义为之而有以为,上礼为之而莫之应,则攘臂而扔之。”(38章)。就是说:上等的“仁”,是由人为的表现,但不是出于恶意或故意的。上等的“义”是完全由于人为表现,而且是故意表演。上等的“礼”是故意强制的东西,当得不到人们的响应时,就伸拳捋臂,敌对报复,要强逼人们就范。老子只说上仁,上义,上礼,没有说下仁,下义和下礼,大概是不忍再说下去了。总而言之,“仁”“义”和“礼”都是行不通的装饰品,曹雪芹的一本《红楼梦》,就原原委委道出了真相和病根,因此《红楼梦》成了一部了不起的书。如果一个政府依据这三个条目的原则来管理统治,能不搞得天下大乱,难以收拾吗?理由是这些人为的东西都是美丽、诱惑甚至庄严、神圣,可它们都是装饰品。古今中外,许多人就是看不透这一点,往往把它们当作“救命草”。
黄老智慧
黄老智慧
第二部 《老子道德经》新论
第十八讲 以正治国,以奇用兵
(美)张绪通
老子在《道德经》第57章说:“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从政治的观点来看,这是老子《政治学》的总纲领。“以”是“用”的意思,就是说用“正”来治理国家,用“奇”来统兵作战,用“无事”来取得天下。关于“无事”的意义和怎么用“无事”来取得天下,我们在前面曾经用专文讨论过了。这里剩下来的就是“以正治国”和“以奇用兵”这两句话。治国要用“正”;用兵要用“奇”,似乎是平淡得很的两句话。不过,稍微思索一下,就马上能感觉得出,这两句话的意义很不简单,是一字千钧的。不得不予以详细稽考,以免埋没了老子的伟大智慧。
以正治国
以正治国这四个字,几乎包括了怎么才能把国家治理好的一切道理。而怎么才能把国家治理好的所有重点只落在一个字上,就是“正”。换句话说,只要能用“正”,国家就能治理得好。反过来说,如果不能用“正”,国家就治理不好。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非常严肃的命题。那么,到底什么是老子所说的“正”呢?
过去有不少学者们主张:“正”在这里的意思是“清静”的意思。意思是说只要用“清静”来治国,国家庶几乎就能被治好了。他们的根据是:(1)老子说:“不欲,以静,天下将自正。”(37章)。(2)老子说:“清静为天下正”(45章)。(3)老子说:“我好静而民自正”(57章)。老子所说的第一处“天下将自正”的“正”字,在其他不少版本里(包括郭店楚简)都作“定”。在这里没有必要去做考据的争论,不过根据古代许多学者的见解,似乎是“定”比较合理。这句话的整个意思是:只要领导们能少私寡欲,而且又能安静的话,天下将会自然安定。老子所说的第二处“清静为天下正”的“正”字,在郭店楚简里还是作“定”解。不过许多学者的论著都认为这里的“正”字应当作“长”字解,譬如,古代俗称“里长”为“里正”。在河上公的版本,这句话的注里,就说:能清,能静,则为天下“长”。就是说:能清,能静,就可以当天下的领导。老子所说的第三处“我好静而民自正”,根据庄子《天地篇》:“古之畜天下者,无欲而天下足,无为而万物化,渊静而百姓定。”在这里,这个“定”字又出来了。就是说只要我(领导)好静,人民自然就安定了。总之,“正”字虽然在老子口中一再出现,但都不像是字面上“正当,正直”的意思。
即使上面三处,老子说到的“正”字,都不作别的意思讲,只当作“正”字的正来讲。它们却都是“结果”或“结论”。譬如:(1)领导们能少私寡欲,又好安静,于是天下都“正”了。(2)因为领导们能清,能静,所以天下都“正”了。(3)因为领导好静,以至于人民都自自然然的“正”了。领导是主体,由于他们使用“清静”的方法,以至于得到了“正”的结果。因此,“正”是“正”也好,是“定”也好,是“长”也好,都不过是领导们行事的“结果”,不是行事的“方法”。而“以正治国”的“正”,按照老子的语句来说,指的是方法,不是指着“结果”说的。所以如果硬把“结果”当作了“方法”,就显得很勉强。因此,用老子自己的三句话来解释“以正治国”的“正”字,不能说完全错,但是很勉强。“以正治国”是用“清静”来治国,不能说完全错,但是很勉强。或是老子还有他更深层的用意。这是关于“正”字的第一种理解。
尹文子《大道》下引《老子》说:“以政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政者,名法是也。”此外,傅奕、刑玄、番(石旁)溪诸本与《文子·上礼》都把“以正治国”的“正”字作“政”。顾欢本,成疏:“政谓:名教法律也。”古来,正与政二字通用。这样说来,“以正治国”,就是以“政”治国,也就是用“名教法律”来治国。简言之,就是“法治”。
主张“法治”,在《道德经》里是有根据的。老子在《道德经》第32章中说:“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将知止。知止,所以不殆。”这里说的“始制有名”,可以说是老子的一个很有力的法治主张。“制”是法律制度。《荀子·王制篇》:“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名”是循名责实,从领导任用人才,贯彻命令,考核官吏,到对作奸犯科者的惩罚,都在“名”的范围以内。《史记·秦始皇本事》:“皇帝临位,作制明法。”因此,“始制有名”是领导者的最主要的责任:创制法律制度,循名责实。正如管仲说“言是而不能立,言非而不能废,有功而不能赏,有罪而不能诛。若是而能治民者,未之有也。”(《管子·七法篇》),《黄帝四经》的第一句话就是:道生法。法者,定分止争者也。所以老子在“始制有名”之后,接着说:“名亦既有,夫亦将知止。知止,所以不殆。”法律制度的制订,就是要大家知道,并确定自己的名分岗位,做到适可而止。如果全国上下,大家都能做到“适可而止”,没有人“铤而走险”,国家的治理就可以达到相当理想的地步了。
不过,自古以来中国的“法治”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阶级性的法治;一种是总体性的法治。前者主张“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士大夫以上的一群人,口中讲的是“仁、义”,同时又“富而好礼”。这些人因为他们的身份和特权,可以不受法律的拘束,即使犯了大罪,也有办法通融。所以,刑不上大夫。他们不生产,不劳动,优裕富足的生活资料全是从事剥削而来。由于彼此利害相关,就彼此互相联系关照。是谓官官相护有私情。由于剥削的对象是庶民百姓,而庶民百姓又无权无势。他们越要富足繁华,就消费越多,剥削搜刮就越紧迫,于是以“严刑峻法”来威逼庶民百姓。他们自己不受法律的拘束,庶民百姓才是他们“法治”(用法律制裁)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真正成为马克思所说的“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整个说来,这也是“法治”,不同的只是一群人用严刑峻法来治另一群人。这样恶性循环下去的结果有二:一是庶民百姓揭竿而起,或许是小规模的“起义”,或许因而形成大规模的“革命”。二是外国人来了,他们看见中国衰弱、内乱,就加强了他们对中国的野心。小则把中国政府赶到一个偏隅的小地方,苟延残喘;大则干脆把中国灭亡了,中国人都做了亡国奴。
后者,总体性的法治的特色是主张上下贵贱皆从法,最重的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家只讲法律,不讲情面。上下大家都一样认真规矩,实事求是。在这种情况下,不旋踵而天下大治,立即富强。不幸的是,在富强不久之后,一定就有一批人出来批评,说:这样太残刻寡恩了,一定要讲“宽”,一定要行“仁”。这就好像一向都是“黎明即起,洒扫庭除”的人,一听说放假了,可以睡懒觉,就不知道有多高兴。一旦松懈了,逐渐就变成废弛,然后腐败,衰弱接踵而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