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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2006)-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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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额=期末矿区井及相关设施账面价值×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率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率=矿区当期产量/(矿区期末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矿区当期产量)

    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包括矿区的开发井网钻探和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后已全面投入开采的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以及在提高采收率技术所需的设施已建成并已投产后相应增加的可采储量。

    第二十二条 地震设备、建造设备、车辆、修理车间、仓库、供应站、通讯设备、办公设施等辅助设备及设施,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承担的矿区废弃处置义务,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将该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并相应增加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价值。

    不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在废弃时发生的拆卸、搬移、场地清理等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矿区废弃,是指矿区内的最后一口井停产。

    第二十四条 井及相关设施、辅助设备及设施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拥有国内和国外的油气储量年初、年末数据。

    (二)当期在国内和国外发生的矿区权益的取得、油气勘探和油气开发各项支出的总额。

    (三)探明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原值,累计折耗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及其计提方法;与油气开采活动相关的辅助设备及设施的账面原价,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及其计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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