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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25捍卫名誉-姚辉-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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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我想讲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总结来说,那就是我们要在明白什么是名誉权,什么是名誉的时候,首先要做出一个区分,在概念上恐怕首先要区分一个东西,就是要把作为客观社会评价的名誉,和每个人内心都有的自我评价的名誉感要区分开来,名誉感也是一种人格利益,对这样一种人格利益的侵害,也应当产生法律上的后果,比方说相应的民事责任。 

  好接下来我们想谈第二个问题,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我们要解决一个,从法律上来讲,如果要主张说一个人对另外一个人构成了名誉权的侵害,要追究他的民事责任的话,那么要符合哪些条件?具体来说,要认定构成一个名誉权的侵害来讲,第一个要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这个呢,理论上来讲叫做什么呢?我们把它归纳了,一个叫做侮辱,一个叫做诽谤。这是第一个构成要件,当然什么叫做侮辱?什么叫做诽谤?这也是一个有待明确确认的东西,一般认为,所谓侮辱呢,是故意用语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侮辱是这样一种东西,用语言文字或者暴力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进而达到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这样一种行为。 

  '相关案例:在江苏省南京市做公务员的这位张翠连女士, 98年离异,至今独身,2000年7月的一天,一个女人找到她的单位怒骂她是第三者。(她骂我你什么样的人不能要,你要我家老头子,就讲这些话,我当时一句话都讲不出来。)更让张翠莲难堪的是她单位的门口还被贴了一张大字报。(一种灰的牛皮纸贴在这个地方,当时好多人围在这个地方看。)两个女人的争吵,引起张翠莲同事和附近群众围观,回想当时情景,张翠莲仍然感到十分痛苦。(当时我都受不了,恨不得有个洞我都能钻进去,我都不想活。)给张翠莲贴大字报的就是这位已退休的吴进端女士,2000年3月法院判决她与丈夫李维宽离婚,那么在她离婚4个月后,贴的那张大字报,究竟是什么内容呢?(张翠莲是破坏我们家庭的第三者,与尧化门车间主任李维宽姘居,她是知法犯法,应该严惩。)李维宽54岁,在南京市尧化门某铁路部门任主任,他和张翠莲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呢?(张翠莲这个认识是从小就认识,可以这样子讲,2000年离婚过以后,我们单位这个小祝半真半假开玩笑,说她也离婚,你也离婚,你们两个本来又认识,所以现在就提到这么个事情,离婚后也是别人提起这个事情,然后我们有一点交往。)张翠莲和李维宽都强调双方是交朋友的恋爱关系,是在李维宽离婚后才开始的。而吴女士认为两人早有暧昧关系,这也是李维宽决心离开自己的原因。(没有外界的这个影响,好像不可能,晓得吧,不可能他会这么绝情。)李维宽认为他和吴进端感情最终破裂的导火索,是1997年单位落实房改政策,家里要买新房时发生的争吵。(买房子要拿钱,我说我拿有钱,公子奖金都交给你,我拿有钱,对不对,她说我又没有钱,我说你怎么没有钱,家里这么几年没有存款吗?她说存款也是我的,你没份,这是我省下来的,她讲。)一气之下李维宽从家里搬到了单位,从那以后,他一直住在单位这个小屋内,直到一年后,他提出离婚,吴进端一次也没来看过他。2000年3月,法院终审判决两人离婚后,有邻居才告诉吴进端,见过李维宽与别的女人来往。(我们邻居在1999年7月份都看过他,看过他跟这个女的在一起吃饭下馆子。)于是离婚两个月后,吴进端多次跟踪李维宽,一心要把事情查个水落石出,终于发现李维宽常去某小区张翠莲的住处,紧接着就采取了行动。(半夜三更就在她小区外面守了,他一出来,我就冲上去嘛,我就激动了,因为手上我拿了照相机。)这张照片是早上七点半在张翠莲所住的楼下,李维宽与吴进端争执时拍下的,但李维宽和张翠莲都说李维宽是早上七点钟才去张家的。(早上七点,去过送个东西我就下来下楼我就碰到吴进端了。)仅凭这张照片或双方的说法,我们仍无法确定李维宽与张翠莲是否同居,但在这件事上李维宽很坦然。(我们退一万步讲,就算我是在那个地方,是6月份以后的事情,是离过婚以后的事情,她有什么权利来跟踪我,盯梢我?这是不是违法!)吴进端压根儿没往这方面想,邻居的传说再加上她所见的这一点点事实,更使她确信李维宽是为了张翠莲才与她离婚的。(不把他们曝曝光,从地下拿到太阳底下曝光,我好像实在是咽不下去。)终于吴进端又找到张翠莲单位,做出了贴大字报的行为,使张翠莲痛苦的陷入了周边人的流言中。(有一部分人嘛,认为是张翠莲好像说是作风这个问题,看了报纸上面这样说,但是大部分人认为是作风问题,那么也应该通过法律来处理。)很快张翠莲就来到法院,起诉吴进端侵犯名誉权,并索赔7000元,这是吴进端万万没有想到的。(我心想,你们已经对不起我了,你还来告我,我够打击了。)2001年元月18日,下关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要求吴进端赔付张翠莲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被怀疑的这个第三者,法院之所以支持了她的原因,之所以在判决上能让她胜诉?我想是因为什么呢?就因为这里面我们看到的就是贴大字报、辱骂等等,这个确实构成了侮辱,那么如果你仅仅是着眼于一个侮辱,这个针对侮辱这样一个诉讼请求,那么这个事实是构成的,那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侮辱这个事实认定了,那么确实就构成了以侮辱行为对这个人的名誉权的侵害,因此侵权成立应当受到保护。所以我想法院最后判决,法院的着眼点显然是放在了什么上面?放在了侮辱这个行为上面,至于这个事情是不是事实,其实我觉得法院在这个问题上面做得很聪明,因为所谓“第三者插足”这样一个事情,中国有句老话叫“清官难断家务事”,而且这都是在背着人的地方进行的。所以如果法院要去证明说,这就是一个事实,所以说出来也没有关系,因为你就干了这个事,这个法院是给自己找麻烦,如果法院往那条路上走,去证明这个人贴大字报,这个人骂的都是事实,因此她骂了也是该骂的,你就该被她骂,那这个法院是在找麻烦,那么这个我觉得法院很聪明,他绕开了事实的追究,我不管到底你们三个人之间发生了什么,我们看到的是你贴大字报,你骂她,这个板上钉钉,就是侮辱,那就构成侵权。至于这个事情是不是事实?就是说这个人她现在所说的是两个事情,一个是贴大字报等等,造成了这样一个侮辱。那么另外一个就是什么呢?就是她到底有没有去第三者插足,破坏了他人之间的家庭关系?这两个是不同的事情,那么如果你去告,这个家庭原来美好的一个家庭,完整的一个家庭,之所以现在破裂,就是因为有了这么一个第三人,那如果这样的话,那么这些事实是最重要的,拿这些事实就可以构成证据,如果因此你要追究她的责任的话,那么这些事实都是非常有利的证据,来证明就是因为你的行为导致了这个家庭破裂,所以你来对这个家庭破裂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这个时候这些事实是有用的。 

  我们现在在这个案子看到的是什么呢?是侵害名誉权,侵害名誉权的时候,那么实际上这些事实跟这个并没有太大的关联,因为现在所看到的是着眼点在哪儿呢?在社会评价降低。在这个案子的情形里,也可能说如果有证据板上钉钉的,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这些都是事实,这两个人就是干了这个事,那么能否构成一个抗辩事由?我相信可以构成一个抗辩事由,实际上双方争执的焦点之一,就是事实的争执,那么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侮辱和诽谤的差别,如果原告声称被告侮辱了她,那么这个时候被告不能用事实就是这样来抗辩,因为事实在这里不构成抗辩事由,就算不是事实,或者就算是事实,只要造成了精神痛苦,它就构成了侮辱。但是反过来如果原告告被告是诽谤,而事实上这个原告说的这个东西就是事实,那么这个事实就可以推翻关于诽谤的起诉,关于诽谤的诉讼,所以这两者之间应该说还是有这样一个细微的差别,而这样一个细微差别,在具体审判当中对于当事人的举证是有很重要的作用,如果你告我诽谤,那我就可以来证明事实如此,但是如果告我侮辱,我就不能证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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