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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百问百答-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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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对会计电算化有哪些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是为保证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以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规范。 会计电算化,是以电子计算机为主的当代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在会计领域中应用的简称,是采用计算机代替手工记帐、算帐、报帐,以及对会计资料进行电子化分析和利用的现代化会计手段。实现会计电算化,是现代科技发展的必然,对实现会计核算手段现代化和提高会计参与经营管理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相同点是会计资料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都是一致的,都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安全;不同点是在实现会计电算化后,会计资料是由电子计算机按照既定的程序生成。对此,《会计法》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1)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软件是会计电算化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会计软件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要求,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和会计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前提。(2)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尽管一个质量可靠的会计软件可以为生成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提供前提条件,但由于技术上、设备上、操作人员水平上等方面的原因,所生成的会计资料仍有可能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导致会计资料失真、失实。所以,《会计法》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在格式、内容、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什么是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如何坚持会计核算的一贯性原则? 会计处理方法,一般也称会计核算方法,包括会计确认方法、会计计量方法、会计记录方法和会计报告方法,这些方法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
   《会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一贯性原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主要是为了使同一单位不同会计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可比性。其基本含义为:在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经济业务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原则、会计方法和会计程序前后期应当保持一致。在某些情况下,针对一项经济业务事项,在会计处理上有许多可供选择的方法,例如,存货发出成本的计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由于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据此计算出来的会计资料也会有所差异,产生不同的经济结果。假如各年度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则有可能造成当年利润高于(或低于)以前年度,但这并不代表当年的经营业绩好于往年,因为当年利润的增加只是由于改变了会计处理方法的结果。据此产生的财务会计报告就不能如实反映各会计年度的实际情况。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正是通过改变会计处理方法来弄虚作假,粉饰财务会计报告,以达到欺骗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目的,严重扰乱了会计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因此,《会计法》强调会计核算必须贯彻一贯性原则。 
   当然,一贯性原则并不是说绝对不允许各单位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当单位的经营情况、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生重大变化时,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更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单位经济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因此,《会计法》允许确有必要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什么是或有事项?《会计法》对或有事项的披露是如何要求的? 
 
   《会计法》第十九条规定:〃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或有事项,在会计上是指过去交易或过去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不完全由单位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常见的或有事项,包括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仲裁,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等等。 对于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是持票人出于资金运用方面的考虑,将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贴现。贴现后,如果出票人到期无力还款给贴现银行,银行将向贴现人(原持票人)收取款项;未决诉讼、仲裁,是指单位作为原告或者被告正在进行未作最后判决的民事诉讼程序;单位提供的担保,是指担保人以其资产作为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将承担清偿责任。可见,单位的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仲裁,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均给本单位带来财务风险,进而影响单位将来的经营活动及单位的声誉。因此,需要及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至于或有事项的具体内容、披露程序、披露方式等,《会计法》没有作出规定,而是授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予以明确。  
 
什么是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由哪些内容组成?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有关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根据《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财务会计报告,以前一度与财务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财务报告、会计报告等名词混用,相关法律对这一名词的使用也不尽一致。为了保证会计名词的一致,修订后的《会计法》将原来使用的〃会计报表〃一词统一改为〃财务会计报告〃。这一修订,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其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内涵比〃会计报表〃大,前者包括了后者,用〃财务会计报告〃替代〃会计报表〃,不会缩小单位应提供信息的范围;其二,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会计报表往往是与一些不能分割的其他组成部分(如会计报表附注)一并提供的,只提会计报表,容易引起误解;其三,〃财务会计报告〃与国际通用的提法财务会计报告(FINANCIAL REPORT,直译为〃财务报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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