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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认真执行这方面的规定。有鉴于此,许多人建议,不宜再在《会计法》中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问题作出规定,规定了而不认真执行,有失法律的尊严。如果国家认为有必要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人事任免有特殊要求,可在其他政策、法规中明确。
另一方面,修订后的《会计法》,对会计工作有关人员的责任界定作了相应调整;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国家法律负责,突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主体,就应当赋予其必要的职权,包括人事任免权。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职业道德是职业品质、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的综合。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这是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问题的规定,也是修订后的《会计法》在原《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规定的基础上充实、强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于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会计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依财政部1996年6月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爱岗敬业。即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爱岗敬业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
2.熟悉法规。会计工作不只是单纯的记帐、算帐、报帐工作,会计工作时时、事事、处处涉及到执法守规方面的问题。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做到自己在处理各项经济业务时知法依法、知章循章,依法把关守口,同时还要进行法规的宣传,提高法制观念。
3.依法办事。一方面,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另一方面,依法办事要求会计人员必须树立自己职业的形象和人格的尊严,敢于抵制歪风邪气,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
4.客观公正。会计信息的正确与否,不仅关系到微观决策,而且关系到宏观决策。做好会计工作,不仅要有过硬的技术本领,也同样需要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客观公正的态度。否则,就会把知识和技能用错了地方,甚至参与弄虚作假或者通同作弊。
5.搞好服务。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把这部分工作做好对所在单位的经营管理至关重要。会计工作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因此,会计人员应当积极运用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6.保守秘密。会计工作性质决定了会计人员有机会了解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有可能了解或者掌握重要商业机密。这些机密一旦泄露给竞争对手,会给本单位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害,这对被泄密的单位既不公正又很不利。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也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违法行为。因此,作为会计人员,应当确立泄密失德的观点,对于自己知悉的内部机密,不管在何时何地,都要严守秘密,不得为一已私利而泄露机密。
《会计法》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是如何规定的?
会计人员作为特殊从业人员,既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也要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职业道德水平。在我国目前会计学历教育还不十分发达、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普遍较低、法制观念不强的情况下,应当借助必要的外部力量,促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重视和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培训,督促会计人员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所以,《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应该如何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财政部在1998年1月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1.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及层次。根据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职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2.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对于中央单位,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铁道部财务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财务部等五家单位负责所辖部门、系统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会计人员在参加继续教育工作遇到难题需要咨询反映的,可以向上述管理部门以及县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反映、咨询和投诉。
3.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其中,接受培训主要包括: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及批准的培训单位组织的培训、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自学的形式多种多样,不拘一格。如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承担课题研究,参加上一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也很多,既有面授,也有函授、录像;网络等。
4.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对于自学小时的折算方法,由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自行决定。对于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或者年度内病假超过6个月的,或者生育等其他情况,其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顺延到下一年度、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备案。
5.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要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主要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继续教育,讲究“新”和“实”,其内容必须新颖和实用。会计人员本着学什么用什么的原则,自己缺什么就去学什么,差什么就去补什么。
6.关于对培训单位的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实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许可证制度》,凡从事这项工作的培训单位,必须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取得许可证书后,才能在批准的有效期内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开展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洲单位,由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批;开展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由省级或地、市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开展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由地、市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所有审批的培训单位,都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7.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与考核。根据规定,每一位会计人员每年必须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如果未按照规定完成必要的学时,又无正当理由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将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年度内未接受继续教育或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无正当理由的,予以警告。连续两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两年未完成规定学时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不得参加上一档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财政部门不予颁发荣誉证书。连续3年没有参加继续教育或未完成规定学时的,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按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需5年后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