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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旅游合同当中里面还有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委托的问题。什么叫委托的问题呢?有些旅行社就是异地之间的旅行社互相合作,然后从甲地的游客到了乙地以后,由乙地的旅行社来安排,委托了。比如说咱们北京一个旅行社,我们组织到西藏去旅游,到西藏去旅游,然后给你组了团,给你送上火车或者送上飞机以后,紧接着到了西藏,由西藏的某一个旅行社来给你安排,那么这样做当然是节约了资源,就是旅行社之间节约了资源,旅行社之间有了这种合作。但是对于我们游客来说,这里面要注意一下,如果说在西藏旅游发生了问题,你应该找谁?你去找谁去?找西藏的这家旅行社说,你看你也没有跟我签合同,只是我代表,或者我代理北京的这家旅行社来给你做些安排,你找我没什么用,你要找你找北京去。找北京的旅行社,那么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要注意一下,你这个是不是委托,有没有委托的这个说法,如果说你是北京这家旅行社,你全程跟我们这个旅行团,旅游团一起服务到终点的,到结束的那没问题,如果说你要委托的时候,你要把这些事项要告诉游客们,最起码使得游客们要有所准备,心理准备,思想准备,包括物质上的准备。
所以现在,我想旅行社和我们游客之间签合同主要有这五大方面问题。那么这些方面呢,我们都要搞清楚搞明白。作为游客来说,尤其要注意。对于旅行社来说,你应该如实地真实地把你所知道的把你所组织的这次旅游的项目都应该明明白白地写在协议书上。为什么?因为你旅行社是一个强者,或者是强势群体,怎么说呢?你这个旅行社你的业务活动经营范围就是搞旅游,带着大家搞旅游,因此呢,你对旅游的景点也好,线路也好,包括火车食宿也好,都是比较了解的。那么作为我们游客来说,我根本不了解。比如说要到西藏去,布达拉宫,我只是在照片上,电影上,电视上看过布达拉宫,但是我没有亲身经历过,里面到底要买几张票?是买一次门票,还是买两次门票,还是买八次门票。所以从这一点角度讲,从这点角度讲我们游客是不知情的。那么因此,作为旅行社来说你应该真诚地真实地将这些所要提供的服务项目原原本本地让游客们知道,明白,然后才有一个签订合同的这么一种说法。所以我想在这个过程当中,如果说我们游客要明明白白地去旅游。首先要注意刚才我所讲的五大方面的这些内容的规定。
那么从旅游合同这个角度讲,我们现在一般来说都把它归到什么呢?把它归到一种标准合同,或者叫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格式合同。那么从这个合同我们前面讲过了,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这个旅游合同没有具体规定,那怎么办呢?我们适用的是什么呢?适用的是协商一致的原则,尽管它是一种格式合同,或者标准合同,我们也应该进行协商。在我们想兴奋之余的时候要认认真真地看这个合同,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是可以修正的,并不是说不可以修正,在我们法律上都同样如此,都是这么说的。那么当你在签字的时候,你要注意关注明白事项有多少,哪些事项你明白了,哪些事项你没有明白。
所以我们不能看说它提供的格式合同,或者标准合同,我们就签了字就完了,不是这个意思,还要认认真真地看,认认真真地、明明白白地去琢磨,里面的具体内容。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就是这个旅游,旅游合同它的有效性或者讲由于旅游合同发生争议,给消费者给游客带来麻烦,带来权益受损的这个状态,我们应该有一个相应的法律制度,或者配套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这种旅游业。我们比如说,根据我们现在的法律制度,首先要确定旅行社的法律资格,要确定旅行社的法律资格。因为我们知道,这个旅行社是一种特殊的行业,过去我们讲这是特行、特殊行业,特行,所以它是受到国家控制的,或者制约的,主要有这几个方面。一个就是说经营范围问题。经营范围主要是包括两个方面,一个就是说你国内游还是境外游。那么我们的一些旅行社如果说要获得境外游的话,一定要经过批准,而且会在营业执照上有体现出来的,要体现,这就是经营范围,从我们法律上也就是说,这个旅行社具有相应的境外游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
那么还有一种,这个旅行社是国内游,国内游的资质,它的资格就是资质它是几级旅行社,它是只能组成本地游还是外地游,或者是其他什么游。如果说我们公民,我们的游客要参加旅游了,要签订旅游合同了,那你最起码要看看人家的营业执照吧,人家悬挂在公开的或者是显眼的地方的营业执照,有没有境外游,国内游是个什么样的状态,否则你签上去的话你很难受。
我们现实生活当中还有地下旅行社。何为地下旅行社?几个人就给搞了,也没有登记注册,也没有经营范围的规定,地下旅行社。所以类似这个呢,也是我们从游客来说要提防的。但是从国家这一头来说应该有一个监管的力度,把这些不必要的不明白的这种纠纷也好,争议也好,能够提前地消灭,提前地减少,而不是说等到事情发生以后。地下旅行社跟地下旅行社之间的争议纠纷,跟没有境外游的旅行社发生争议纠纷,再回过头来用民事责任要求它承担责任,这个就已经晚了。很简单的事情,假定说我到新疆去旅游,那个新疆旅行社对我造成了利益损害,或者侵权了,我怎么告?我再回北京怎么去告啊,如果要去告的话,我花几千块钱路费去告,但是我的利益受损恐怕就两百块钱,得不偿失的嘛。这种诉讼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嘛。所以我们想就是从国家这一头来说应该尽可能规范旅行社的包括它的资格也好,包括它的活动。再有一个,我们现在的不明白旅游,导致的这种争议纠纷发生的现象比较多,怎么办呢?从我们游客这个角度讲,你可以要求它赔偿,要求它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民事责任。比如说应该住三星级的,三星级的标准间假定说是220,一天。那么它给我住了一般的旅行社了,一般的旅馆了,假定说50块钱,那么好了,我就可以起诉,或者是找旅行社跟它先协商,协商不行我就可以起诉,要求退,退还170块钱。因为你旅游合同交的费用是220,这个就是民事责任。再比如说,吃得不好了,应该吃什么菜,但没有吃到什么菜。应该看这个景点,没有看,那你赔偿,这是一个民事责任问题。但是要注意的是我们讲民事责任充其量就是两种形式,一种是赔偿,就违约以后,你承担违约责任。还有一个侵权责任。或者导致我精神受惊吓了,差一点摔下去,或者摔下去以后吓坏了,精神上发生了异变了,那么你有精神赔偿的问题。所以这个是一个就是作为我们游客来说应该主动拿起来的一种法律武器。
那么除了这以外,现在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说,我们如何来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追究相关的旅行社的违约责任,或者说欺诈责任,这个在我们立法上还是要有待于研讨的。从目前状态看,旅行社有欺诈行为它仅仅是按照合同的要求合同法的协商一致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来处理的,还没有谈到以消费者的权益受损这个方面来处理。因为我们知道,《消费者权益法》第49条是个很有意思的一条,就是说如果说你有欺诈行为的,应该双倍的承担责任,或者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就多出一倍的来承担责任。那么这里面就涉及这个消费者的概念是什么?那么根据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说的消费者,就是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那么旅游服务算不算消费者里边的服务?恐怕现在还算不了。那么算不了的话,那么旅行社实施了欺诈行为也好,欺骗行为也好,或者加了不明白的这种事项的时候,你最后充其量也就是民事责任,赔偿责任。就不能�